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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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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网络出版的生态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在坚持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确立了私权保护与完善治理的价值定位,从网络出版主体制度的开放性、私权保障的充分性、网络侵权规则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惩罚性赔偿规则引入的适时性等方面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则建构.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为促进网络出版治理的制度化与科学化,应在我国《民法典》及《著作权法》适用过程中强化著作权限制规则、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以及著作权登记规则等法律规范在网络出版治理中的平衡与协调、保护与规制功能的发挥,促进《著作权法》与《民法典》之间的体系协调和司法适用的科学统一.  相似文献   

2.
为准确理解和运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增加的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章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损害后果以及罚赔数额等进行了探析,并厘清著作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法定补偿的关系,以期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基础上,推动著作权的有效利用,促进文化繁荣。  相似文献   

3.
本刊启事     
正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照片和图片将择优在"档案春秋"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新媒体合作方摘编发布或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不同意,请在来稿时申明,本刊将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4.
传媒资讯     
《传媒》2004,(2):4-7
政策法规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该决定还指出,明  相似文献   

5.
我国短视频的市场规模达1302.4亿元,短视频的著作权之争却愈演愈烈,著作权纠纷掣肘着行业的发展.本文探讨了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路径,认为在法律上要运用"红旗原则"取代"避风港原则",用"合理使用"细则解决剪辑类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同时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在业界实践中,要做好短视频著作权的确权和维...  相似文献   

6.
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倡导著作权第一人,一贯主张包括翻译者在内的著作者应该获得相应的著作权益,并进行了实践。梁启超在主编《新民从报》之时,便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稿酬标准,梁启超在编辑实践中注重作者稿酬的发放,体现了先进的著作权思想。  相似文献   

7.
本刊启事     
正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蜘蛛网"等网站。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将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续入以  相似文献   

8.
本刊启事     
本刊未特别注明的文章欢迎各媒体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并向本刊邮寄样报(刊),同时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有违者,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期刊网"、"龙源期刊网"和"蜘蛛网"等网站。同时,本刊对所发表文章将视情选编、合订出版,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以  相似文献   

9.
《法制文萃报》近期最后一版,都刊登了领取稿酬启事,全文如下:领取稿酬启事为维护作者的著作权益,从2001年3月起,凡本报转载的稿件(时事新闻类除外),请原作者直接与本报联系,领取稿酬。如两月内未收到稿酬,请写信至北京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部。(地址、电话、联系人略)  相似文献   

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11.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1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报纸、杂志、网站)转载、摘编本刊作品,但必须依法注明出处,并向本刊寄赠样刊和向作者支付稿酬。近期发现有部分媒体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引入以及如何设计相关法律条文的讨论日趋热烈。本文分析了惩罚性赔制度偿适用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合理性,并且希望通过对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研究,从而为我国著作权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具体设计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获得报酬权,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通过支付稿酬的方式来实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是我国稿酬制度的基本内涵。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稿酬制度的建立和稿酬标准的确定,曾经历了几个阶段。早在1950年9月,由第一届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是解放后颁布的第一个与稿酬有关的规定。“决议”规定: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者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  相似文献   

15.
王瑛  臧小艳 《出版科学》2016,24(3):69-72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有别于纸质图书盗版,它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具有快捷性、隐蔽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点,侵害了作者及其授权刊载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盛行同违法成本较低和免费网络消费观有较大关系,因此,要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学传播发展环境,需要构建适宜的治理机制,增强作者及其授权网站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大对非法转载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有利于遏制非法转载的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16.
启事     
《档案天地》2016,(4):65
一、投稿1、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2、来稿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3、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4、本刊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本刊个别转载文章及图片等作品,如作者未收到样刊及稿酬,请直接与本  相似文献   

17.
张洪波 《传媒》2010,(8):18-19
数字网络侵权纠纷不断,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所造成的.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畅通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同时以维权为辅,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在当前数字网络环境下,面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和授权,要做到既保护作者权益,又节约版权洽谈成本,促进产业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谈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就网上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品数字化的著作权、作品在网上的传输、转载与摘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及其免责条件、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以及一旦受到了侵权应去何地法院起诉等问题作了简明的阐述.  相似文献   

19.
正作者向本刊投稿,即意味着作者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授予本刊、不同意删改者敬请说明。来稿(包括文字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有抄袭、剽窃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其责任由作者自负。稿件从发表之日起,其专有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即授予本刊,同时许可本刊转授第三方使用。本刊未有特殊注明的所有文章欢迎转载,但必须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支付稿酬和寄样报(刊),违者本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刊个别转载文章及图片等作品,如作者未收到样刊及稿酬,请径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相似文献   

20.
5月对日的新闻出版报在报眼刊载了长春晚报的一则致歉声明。长春潮后因擅自转载了华西都市报10多篇纪实文章,且没有支付稿酬,侵害了华西都市报及其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向华西都市报和作者致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读之欣然。长期以来,报刊违法转载它报它刊作品的现象多有发生,长春晚报只是其中之一。就报刊界早就普遍存在的乱转载现象而言,长春晚报的致歉是迟到的致歉。但从这迟到的致歉中我们看到了一束曙光,这就是报刊依法保护自己和作者的意识在增强,力度在加大。试想,如果华西都市报对擅自转载的行为熟视无睹,不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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