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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亲密合作,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蔓延,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重要机制。结合该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该规则具有"归责条款"的性质。"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成就与问题并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给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周江  葛宪运 《出版广角》2021,(15):85-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适用于实践中存在对时效的规定过于依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尚未对"善意"和"恶意"通知进行具体的责任区分与权利人承担"通知"合格举证责任过重等问题.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合格通知标准的相关文本规定上,提高了对采取措施的时效性要求,增加了通知错误的"善意"标准规定,降低了合格证据的标准.因此,可在借鉴中美经贸协议基础上,通过确定涉嫌侵权信息的标准为"及时""立即"与"迅速"兼容,增加"善意"通知错误免责的具体标准,明确"侵权初步证据"形式的审查标准等路向,优化中国网络版权"通知—删除"规则的合格通知标准.  相似文献   

3.
宕子 《今传媒》2010,(3):83-84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军 《网络传播》2010,(3):16-17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怍用的法律,在第36条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相似文献   

5.
黎雯 《大观周刊》2012,(8):46-46,48
为应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但由于没有对“提示规则”适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出规定,以及缺乏“提示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计,使得该条款的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该问题,须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知”规则的完善及“反通知规则”的建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提示规则”进行完善,以使其达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面临着著作权的侵权风险。在传统著作权例外适用范围狭窄,大部分著作权人误认为数字图书馆负有网络审查责任的境况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我国数字图书馆适用"避风港"规则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社会政策基础,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数字图书馆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收到著作权人合格侵权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以避免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中国立法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标准""注意义务规定"并不明确.欧盟最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因此,中国可与国际接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法律激励措施,强化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文杰 《出版科学》2011,19(5):21-24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张松 《中国出版》2022,(21):44-46
“红旗规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出现网络侵权行为的适用规则。文章在厘清“红旗规则”实质内涵和规则认定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角入手叙述美欧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内容,并基于一般注意义务,从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和第三人特定行为三个角度对于“红旗规则”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本文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款的法律精神,通过对数起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剖析,参照新浪和天涯的版主手册的具体管理规则,试图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区别对待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侮辱与诽谤言论,为侮辱和诽谤设定不同的处理程序。本文重点论述了对于可能涉及诽谤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并就处理程序提出了建议:对于涉及诽谤的内容,版主或管理员可以将言论的态度、措辞,叙述是否理性作为筛选的第一层标准;若内容涉及侵权,只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的通知之后,版主或管理员才需要对相关的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为合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不应仅仅承担避风港原则中的消极"删除"义务,还应当承担积极"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运用合适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对热播影视作品或其他受欢迎作品实施"主动审查"的特别"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判定其"过错"的评判标准。另外,"应知"对象应当指向特定作品而非一般作品被侵权这一事实。  相似文献   

12.
文章认为公益性图书馆在提供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和搜索工具这四类网络服务行为中可以采用"避风港"规则,以免于侵权赔偿责任,并提出公益性图书馆虽然没有主动审查义务,但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收到著作权人合格侵权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以避免滥用"避风港"规则.  相似文献   

13.
马瑞洁 《出版科学》2012,20(1):58-60
针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对于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履行标识义务、未改变相关复制品的信息、主观无过错、未从复制品的上传中直接获得利益以及积极履行删除义务,从而适用"避风港规则"。  相似文献   

14.
针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权问题,首先从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两方面界定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权主体,然后根据已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不相容性,利用层次分析方法确立指标权重,并引入可拓理论构建可拓综合评价模型,最后通过实例说明该评估方法在解决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评估问题上的有效性与实用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了解著作权侵权风险提供有效的评估工具。  相似文献   

15.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16.
《新闻界》2021,(3):63-72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今天的社交平台逐步脱离了早期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定位。传统"知情负责"和"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也越来越受到质疑,众多国家进行了立法上的调整,要求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一定的监管和治理。但是,社交平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一味要求平台承担监管责任也存在消极的影响。我国现有的规则基本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过度强调了平台的内容监管责任,可能造成平台负担过重和用户权益受损的问题。根据服务内容差异,平台责任既有风险责任也有内容责任,有必要对此再加以区分。同时,需要强化内容治理中的用户参与,形成权责平衡的责任分配格局。  相似文献   

17.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网络用户交流时,即使其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能会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连带责任,既与法理相悖,不符合立法者宣称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助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它有悖于网络传播的特性,阻碍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18.
张媛媛 《中国出版》2022,(19):29-34
智能媒体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信息过载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匹配的效率。由于推荐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在版权侵权中,不可因技术的应用而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但“应当知道”对应的过失责任要求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其技术类型、技术水平和对侵权信息的发现能力相适应,避免过高的侵权防免义务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文章认为构建良好的作品传播生态,需要超越法定义务,探索内容来源控制、权利人与用户参与、平台分级管理的共同治理路径并形成可资行业借鉴的经验参照。  相似文献   

19.
谈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网上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品数字化的著作权、作品在网上的传输、转载与摘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及其免责条件、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以及一旦受到了侵权应去何地法院起诉等问题作了简明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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