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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犯的判断容易出现主观优先于客观的情况,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存在也颇有争议,目前肯定说占据优势。承认过失实行行为的相对独立性,明确其与故意实行行为的差异,有助于明晰过失犯成立标准,还能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对于过失行为的认定,应以结果出现为前提,以行为主义为原则,在形式上违反注意义务,实质上具有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借助信赖原则和规范保护目的,进一步细化不法的认定标准,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0(3):41-47
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合理内容:将普通的合同违约行为犯罪化,处罚过失性的间接侵事商业秘密行为;对违反职务戊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定保密义务而泄密的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对危事性量严重的商业间谍行为采取与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相一致的结果犯构成模式和法定刑幅度。克服这种不合理性存在立法与司法两种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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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期湘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8(2):63-66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违反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监督过失主观上只能限于能够预见到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不能扩展到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监督过失,存在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注意义务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注意义务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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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某规章管理规定,从而过失地使公共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由于偶然因素的介入而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犯罪。过失危险犯具有行政从属性、因果关系性、条件介入性特征。在立法时应遵循罪刑法定、权利保障、协调原则。采用的立法模式应明确反映出其为过失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6.
王安异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6):37-40
监督过失是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防止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没有防止的心理态度.监督过失在主观上须预见到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客观上须违反监督管理义务,正确认定监督过失,对惩治、预防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雪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10-13
组织犯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分类的一种类型,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组织犯中止的成立要件,因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在为建立犯罪集团进行谋划或者在组建犯罪集团的过程中,只要自动放弃谋划行为或者组建行为即可成立中止;在建立犯罪集团后、实行犯实施犯罪前,必须解散犯罪集团或向有关机关告发才能成立中止;在实行犯实施犯罪阶段,必须阻止集团成员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除了自动放弃自己的组织行为外,还需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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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光军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80-82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对职务违反的心理态度 ,前者为直接故意 ,后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行为的罪过心理仅是一种量刑情节 ,不同于犯罪罪过 ,两罪主体对“重大损失”的发生 ,都为过失心理 ,因此 ,两罪为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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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是刑法解释论上的难点之一。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解决存在构造存有差异的作为与不作为的等置问题。因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与等置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的。作为解决等置问题的基准,本文提出了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理论,要求不作为者必须是由于故意或过失而设定了引发结果发生的原因。有了这样的原因设定,不作为犯就具有与作为犯同样的存在构造,二者之间存在的构造上的鸿沟可得以逾越,从而解决了等置问题。因此,在构成要件等价值性框架内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 相似文献
11.
郭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1):66-70
先行行为的范围一直是刑法理论研讨的重点,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关系到刑法功利和公正价值的实现。原则上,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必要,但是,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允许的其他更高价值目标相矛盾的情况下,合法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在刑法并未对先行行为本身作出法律评价,如规定为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等前提下,应当肯定犯罪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无责行为。 相似文献
1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法的保护法益应当是一种社会法益,而非作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的个人法益.本罪的组织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包括一切能够确立和保持行为人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意思支配关系的行为方式.在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上,本罪并非刑法理论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而属于一种任意的共同犯罪,因此,在本罪共同犯罪中应当注意组织犯与实行犯的区分.此外,也不能将犯罪集团与本罪中犯罪人纠集未成年人所形成的违法团伙相混同. 相似文献
13.
聚众淫乱罪问题新探——由“马尧海换妻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浩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本文以南京马尧海等人"换偶"一案的审判结果以及学术界的争论为背景,论证聚众淫乱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任何一种行为入罪必须满足法益侵害性、违反伦理性和惩罚必要性三个条件.聚众淫乱行为可以满足这三个条件,因此应当治罪.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我国立法中的聚众淫乱罪确有修改完善的必要.为此,本文建议将聚众淫乱罪设置为情节犯,以在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达成平衡. 相似文献
14.
风险社会对过失犯的认定提出了新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将过失犯成立与否简化为过失成立与否,其缺陷在于:故意犯所对应的意志归责论并不适用于过失犯;忽略了故意犯与过失犯在客观上存在的不同;缺乏预防上的有效性.在过失犯的认定中引入客观归责论,可以突出故意犯与过失犯二者在客观构成方面的不同,明确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判断逻辑及内容,符... 相似文献
15.
陈强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2):62-68+79
危险接受作为过失犯的违法阻却事由,如何类型化影响着行为人的出罪与入刑。既有的以故意犯中的行为支配要素为标准的方案存在着理论的根基不当与事实缺省问题,有必要从危险接受理论的“本土资源”出发,考察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是否结成了危险接受共同体,过失结果的归责在共同体层面得到消解,阻却对共同体内部的个人归责;反之,若被害人独自接受危险。过失结果的出现意味着行为人没有正确掌控风险,违背了被害人反对结果发生的信赖,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6.
王成祥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1):85-88
间接实行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一定之行为结果来实施犯罪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性。同时行为人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这是间接实行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按照间接实行犯所通过的行为与结果表现出的特征可把间接实行犯分为九种类型,对上述类型的间接实行犯的处罚,我们应把握直接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在预见与应预见范围内负责原则,这样才能正确贯彻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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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禄山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3)
"准中止犯"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犯是中止犯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黄夕虎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04-108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自手犯基本问题初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瑞华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9(2):50-54,127
自手犯指只能由正犯亲自完成实行行为才能成立某些犯罪的犯罪形态。自手犯的性质诸学说中,法益侵害说对自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性做了更合理的解释。自手犯之“亲手性”意味着某些犯罪根本无法通过他人假手完成以及在某些可以利用他人实施实行行为的情况下,由于自手犯所依据的规范的特殊性而不被认定为成立间接正犯,从而构成自手犯,前者在类型上可以称做事实上的自手犯,后者属于规范上的自手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