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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选成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3):90-92
元代前期,官吏犯赃已较为普遍。随着对官吏犯赃严重性认识的逐步深化,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禁治措施,包括大量诏敕条格的颁降、纠举、考较与检核等。但由于受省台之争、台察官不"举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官吏犯赃的禁治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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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为防官吏贪赃枉法,采取了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第一,崇俭倡廉,皇帝以身作则;第二,在告诫官吏勿贪的基础上,制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第三,对犯“赃罪”较轻的官吏给予杖罚,目的是让他们明廉耻;第四,对于再犯“赃罪”之吏,不论赃数多寡,一律除名,而对于除名之吏,重新任用则很慎重;第五,对于贪赃数额巨大之吏,则诛杀或杖后诛杀;第六,皇亲国戚或子弟、亲兵等犯有“赃罪”,同样严惩不贷。由于措施得力,大定一朝的吏治较为清明,世宗遂享有“小尧舜”的美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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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鹤云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7,(4)
中国古代自有犯罪立法的时候,就有赃罪的规定,而惩治官吏赃罪是历代王朝十分重视的立法。所谓官吏赃罪,是指官吏犯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贪污、受贿、盗窃、强盗等罪。中国古人对赃罪作解释的很多,比较系统、比较有影响的应推西晋的张斐。他注晋律云:“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加威势(暴力、权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以罪名呵(恐吓)为受赇(贿赂)。”张斐对封建刑律中的盗、赃等概念所下的定义,揭示了这些概念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到了唐代,对赃罪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侯雯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
唐代在总结前代立法的基础之上,对官吏赃罪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唐律对官吏赃罪的认定和惩罚规定得颇为周密与具体。但是唐代各个时期的执法力度是不平衡的,司法实践中惩治赃官的收效亦有较大的差异,这与统治者的立法思想和执法行为均有直接关系。封建法律严惩贪官污吏,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与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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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后期从法律条文上说,除了沿袭前期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法规,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八议”和官当的适用、限制了赃罪自首的条件、扩大了官吏同职连坐的范围、明确了官吏去任仍要追究在任时所犯公罪等方面。但是,唐后期在实际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不如前期严格,以致造成唐末吏治败坏不可收拾的局面,这是值得深思的历史教训。 相似文献
8.
孟祥才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4,(2):86-95
中国历代王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防腐和反贪制度建设,从先秦时期就开始这种制度构建.秦汉以后,防腐和反贪制度的构建日渐系统和完善,其中包括:中央监察制度、地方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考试与选官制度、官规与考课制度、官吏互纠制度、回避制度等,这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对官员道德修养的提升等,都产生了积极影响.本文仅就中央及地方的综合监察制度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9.
张国宏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6(1):69-70
贪污 ,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是社会的丑恶现象 ,其主体是握有一定权力或负有一定职责的官吏 ,它不仅损害政府形象 ,而且危害社会肌体 ,进而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纵观中国封建社会史 ,统治阶级为了长治久安 ,整顿吏治 ,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规范各级官吏 ,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 ,这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 ,无疑具有可资借鉴的一面 ,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性和阶级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唐律》是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具有“适用法律官民平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解读《唐律》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与立法特色可知,《唐律》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贪污贿赂立法仍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分析其借鉴价值,能够使我们从《唐律》中汲取营养,进而从“严密法网”、“从严治吏”以及“官民平等”三方面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包拯的反贪理论与实践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全明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40(1):103-108
清官包拯 ,是中国古代在反贪理论与实践中的一面旗帜。其反贪理论包括 :主张有法必依 ,违法必纠 ,严惩贪污 ,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其反贪实践 ,主要表现在上书反贪、定制治贪、履责劾贪、依法惩贪等多个方面。包拯的反贪理论与实践 ,深刻地反映了中国传统儒学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忠君爱国思想 ,以及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铁面无私、公正执法 ,自奉清正、崇尚廉洁的思想特色 ;并为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封婷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21,(4):66-68
宋代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唯有治赃吏最严。宋太祖目睹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刑用重典,此之谓塞浊乱之源。宋初,对命官犯赃枉法贷死杖脊刺配者为数不少。然从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开始,对犯赃枉法之官吏行刺配之刑却发生了变化。是年,知审刑院苏颂以"古者刑不上大夫,恐污辱衣冠"为理由,奏请神宗免去命官杖、黥之刑,自是"命官无杖黥者";至南宋,"赃吏亦罕复黥配"。 相似文献
13.
孟祥才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4,(6):89-96
中国古代王朝尽管建立了用于反腐惩贪的监察制度和立法,但仅仅依靠制度和立法反腐惩贪,还难以得到最佳效果。调动官员和臣民参与防腐反贪的积极性,揭露和举报官吏的贪腐行为,有时会收到很好的效果。于是就有了鼓励官员和臣民上书举报贪腐官吏的各种措施甚至制度。但百姓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发现官吏的贪腐行为,即使举报也很难到达最高层,因此百姓反腐惩贪的作用只能被边缘化。 相似文献
14.
韩晓燕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5(Z1):209-212
反腐倡廉在我国几乎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夏朝开始,我国便有了惩治官吏贪污的律条.随着历朝政权的更迭及官制的日臻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反贪倡廉的机制.其中有不少反贪经验值得今人重视和总结. 相似文献
15.
宋代军费管理中,各级官吏冒请军赏、克扣军饷和受赃枉法都要承担责任追究。随着吏治的不断败坏,对于违法者的追究也渐渐地流于形式。处罚的力度体现了宋代重文轻武的传统。 相似文献
16.
许洪顺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2,(5):67-70
韩非子“以法御臣”的治吏思想建立在“自为心”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它具体包括:以法治吏、选贤任能、明乎职责、赏罚分明、手段神妙等几个方面。其治吏思想在制度规范官吏行为、树立官吏的威信、重视传导艺术、发挥官吏能动作用等方面具有现代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20,(1):132-141
1936年3月10日,蒋介石向国民政府内外文武各机关下达铲除贪污令,一时间媒体热议如潮。该通令治乱用重的精神虽为后来国民政府其他反贪法令所继承,在国民政府反贪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它终如昙花一现,未能遏制住当时社会上贪污的滚滚洪流。通过对该法令的产生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等综合考察后发现:即兴反贪缺乏对贪污的理性认知,往往治标不治本;片面的反贪措施难以根除多元的贪污行为;体制上的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病态体制下的反贪举措反而有助于贪污关系网络的自我修补和强化,最终形成司法悖论。 相似文献
18.
唐朝前期,政清人和,吏治清廉,促成了唐朝在我国历史上的盛世地位。本文对唐初的防腐治贪措施归结为五个方面:德才并举的官吏选任、完备的官吏考课制度、完善的监察制度、防范官吏腐败的回避制度、对贪污受贿行为严厉惩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反思历史利弊得失,企以有古为今用之效。 相似文献
19.
孟祥才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4,(4):86-95
历代王朝统治者在防腐和反贪制度建设中,除重视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建设外,也十分重视包括谏官制度、考试与选官制度、官规与考课制度、官吏互纠制度、回避制度等在内的各有关专门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历代的政治清明、道德体系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孟祥才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4,(3):85-95
历代王朝统治者在防腐和反贪制度建设中,除重视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建设外,也十分重视包括谏官制度、考试与选官制度、官规与考课制度、官吏互纠制度、回避制度等在内的各有关专门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历代的政治清明、道德体系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