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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Xue-hua 《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7,(4)
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是注重和强调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技能及职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法律诊所教育是克服法学教育现存弊端、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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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具有突出的特点,在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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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方面具有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在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团队精神、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存在不足。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树立品德培养目标并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付诸实现,对于丰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培养杰出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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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下半叶兴起于美国的诊所式教育对中国的法律教育形成了强势影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面对的案例、教学的方式、角度和效果等方面与传统法律教育有着显著区别。从就业、促进公益事业、提高法律人地位、培养学生兴趣等方面都要求我们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从根本上看,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对学生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律思维的形成以及职业道德的养成,因而打开了一扇通向全新的法律教育之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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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还存在诸多问题,而且有些基本问题是法学院及教师不能解决的,如法律诊所活动的经费、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法律诊所教师的责任问题.但这些基本问题从立法层面却很容易解决,如法律赋予法律诊所具有法人资格,允许诊所教师律师有偿办理非援助案件,赋予诊所学生具有"学生律师"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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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一种较好的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新型教学方法。近年来,我国部分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运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起到了促进法律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应从经费、案源、师资、学生地位等方面继续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使其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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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诊所直接处理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例,案源丰富,诊所教师通常还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故法律诊所教育对于有效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诊所教育的经费来源、诊所教师的地位及诊所学生的代理身份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本土化进程,急需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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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杰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2):53-55
诊所法律教育改变我国传统的教育方法,以学生为本,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的培养;为学生提供干中学的机会,加强学生合作意识、技能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诊所的教师要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多维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还需经过专门训练;诊所法律教育除为我国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外,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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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29(9):65-66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在法律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健全法律职业道德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这一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律职业教育走出实践技能培育不足的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结合我国现已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难点,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与法学教育课程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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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29(3):139-142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一种传承性的教育模式,未能充分注意到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要想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就必须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兴起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我国法学教学改革就很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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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玲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11-113,116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当前,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是改革和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在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应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加强法律诊所教育的资金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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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丽雪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2):48-50
诊所法律教育是现代法律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其中,法律诊所的创建与运行既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文章就法律诊所的定位、诊所载体、风险控制、学生的参与与组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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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浅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概念诊所式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 20世纪 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他曾是大学教授、律师,在他几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深刻认识到传统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实习律师学校”代替法学院的创造性构想。后来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它的教育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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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教育课程,是一种实践性质的法律教育课程。这种模式通过设立法律诊所,以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法学教师作为指导,由学生去代理或者以其它方式接触各类案件,接触真实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处理案件,解答法律咨询。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锻炼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进而缩小理论培养与实践技能的差距。目前,在我国实施本土诊所式法学教育,存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机构等方面的障碍。应结合国情,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合理筹化教育经费,并将诊所教育纳入系统法学教学计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