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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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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赔偿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各国立法对违约赔偿范围规定不尽相同。违约赔偿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公平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完全赔偿权责的适用也作了若干损害赔偿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限度,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使守约方得到赔偿,达到如合同得到履行一样的状态。这种规定称为填补损失的原则,该原则不考虑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的经济状况,以及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可预见性规则给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设定了限度,有可能引发效率违约,也有可能使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违约方如果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守约方可能需要承担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尽管具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可预见性规则,因为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世界统一性国际性法律都坚持认为该规则具有其自身合理价值和不可替代性。如何理解和应用可预见性规则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美国合同法中的“结果性损害”包括利润损失,该损害是远隔的、间接的,如果当事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该损害是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这一结论合乎合理预见规则的理念。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也应当要求违约方预见这一主观要件。这对我国违约赔偿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违约金就是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由违约方付给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设立目的在于惩罚违约方,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简言之: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可以看出,违约金不仅具有其涵义中的惩罚性,而且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即使违约行为没有给对方  相似文献   

5.
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渊源不同,但其制度价值却是相同的,都在于调整期前毁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关系;对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但前者更强调合同的解除权,而后者更注重非违约方基于违约方期前毁约而产生的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兼具以上两种法律制度特征,把其规定定性为默示预期违约,更能发挥该项制度优越性———“效率违约、兼顾公平”法律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6.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及其补救问题,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国际经济法概论》的重点和难点。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对于学好《国际经济法概论》有着重要影响。一、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着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一本善意,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即为违约。对此,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补救。这些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违约的归责(“免责”的问题)对此,公约不采取过失责…  相似文献   

7.
预期违约制度中违约方利益保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授权受害方选择救济方法,但没有明确受害方是否应同时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如何保护预期违约方的利益。探讨了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实际违约时非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的问题,通过分析英美法中的有关判例,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得出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预期违约中的受害方承担减轻损失义务才能合理地保护违约方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环境的变化可能使履行合同不再符合效率的要求.但当事人此时可能仍会有威胁实际履行合同的动机,希望藉此提高在违约谈判中的交易能力,得到更多的合作剩余.有些威胁是可信的,有些威胁是不可信的,可信的原告威胁会增加过度补偿的风险,而可信的被告威胁则具有相反的效果.公平和效率要求阻止原告的威胁,法律可以通过赋予实际履行命令不可转让性等方法来实现此目的.  相似文献   

9.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基础上,依据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预期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赔偿违约可得利益既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合同严肃性、保持交易秩序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合同立法的潮流.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数额方面,一般采用主观赔偿规则和客观赔偿规则。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1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不过在瑕疵履行时又会发生竞合.当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义务基础被统一起来,差别日趋减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理论在立法上应给以弱化.我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并不能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违约责任下应给予因一方违约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乃至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救济.对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应予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允许受害方有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择一请求”权,匡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不允许受害方从中选择的习惯做法,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实践证明,该条在某些场合下,不能填补受害方的最低损失,有明显缺陷,新的民法典草案不应当原照搬。  相似文献   

13.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跨越了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对传统的民法理论提出重大挑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系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赁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向债的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任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迫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规定。19世纪末以来.各国均逐步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立法、学说和判例逐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承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承认这一特殊侵权类型.但是在具体构成要件上尚缺乏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6.
附随义务理论首先产生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 ,不同于约定义务 ,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的 ,是现代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对合同义务的扩张。依据产生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三种。附随义务的类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效率违约     
效率违约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观点之一,突破了传统违约理论的范畴。实际履行原则的限制使用和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使效率违约成为可能。效率违约理论对效益价值的青睐有一定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效率违约制度是以理查德.A.皮斯纳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鼓励人们在违约收益大于履约收益的情况下违约,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我国合同法恪守大陆法系"契约必须得到遵守"的传统,没有引入效率违约,违约责任的首选方式是实际履行,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境。本文通过对效率违约制度的介绍,探究效率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分析在我国建立效率违约制度的可行性,希望我国合同法修改时能引进效率违约制度,从而促进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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