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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情感利益和血缘关系为标准确立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范围,二是以经济利益为标准,确立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范围.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进行进一步界定,完善保险利益的对象范围,可以避免利益的主体范围划分不明确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上的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仅仅是看作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使保险利益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目的价值。从保险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应当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因被保险人的定义中已经包含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在被保险人之外再另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没有必要,因此《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死亡保险是人身保险险种,一定程度上满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感情上的需要。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存在问题: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利益范围过于狭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未成年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骤增,加大未成年人风险。未成年死亡保险的应对策略有:父母双方必须同时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保险合同;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其投死亡保险;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死亡赔付金额。 相似文献
4.
李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6(4):20-22
保险利益原则是概念非常模糊、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且该原则无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差异性,给保险立法和实务带来了不少问题。因此,笔者主张用经济利益原则取代保险利益原则,并用同意原则来调整人身保险合同以实现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5.
李青武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7,25(1):47-50
重复保险法律规范核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各保险人之间公平分担保险责任。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际施工人违法承包工程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通过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实际施工人构成要件的阐述,实际施工人承包工程的合同的效力的确定,阐述了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7.
肖诗萍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5)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8.
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公益征收征用法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唐忠民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4):65-69
适应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公益征收、征用法。在公益征收、征用的对象上,应包括无形资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现阶段原则上不宜把国家对个人和集体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在公益征收范围之内;在公共利益的定位上,应反对把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采用列举式立法例界定公共利益,防止政府对其恣意扩大;在正当程序上,对公益征收有争议案件的执行应在司法裁判之后,国家在公益征收、征用中的角色不能错位;在补偿上,不宜把精神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9.
练泓 《新校园(当代教育研究)》2007,(12):111-112,118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此时再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没有现实性,也不合理,特别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冈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 相似文献
10.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6):72-76
从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到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表明现今我国正处于环境风险的高发期,亟需通过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如何真正落实并全面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目前还面临着包括缺乏可保险性的制度、保险期间风险控制不足以及保险范围界定困难在内的各种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增加风险的可预见性、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系统、掌握相关的风险防范技术以及采取正面列举加除外规定的立法技巧等措施来应对这些挑战。 相似文献
11.
对于保险合同理解的偏差,在实践中常引发大量纠纷,并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本文采用理论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手法,对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刘博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3):112-115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由于当事人之间理解的差异,经常需要用合同解释来解决纠纷,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的差异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对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进行了全面且较为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徐自力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7,25(1):51-54,69
保险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在保险人签发保单时成立,但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的,在支付保险费时成立。合同成立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但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附加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应当是双方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在保单中单方面确定的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溯及至支付保险费之时。 相似文献
14.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自力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75-78
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应当退回保费。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保险人保费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以及缔约费用等其他损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16.
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如何.因而,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成了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文章通过其含义、内容和依据的阐述和分析,希冀对我国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杨松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2):56-59
新修订的保险法紧密结合了当前国际国内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在保险业法方面的修改是切实和妥当的,对加快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未对保险合同法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佳姝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7(2):45-47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通过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以及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反思,并借鉴日本商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重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分析--兼评《保险法》第3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基志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5):24-26
随着保险进入千家万户,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31条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基本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试图正确诠释不利解释原则的真正内涵。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同样要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以及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20.
方芳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7,20(1):25-28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一项违约的救济措施,它的正确适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与一般合同的解除有所差异,现行《保险法》对此的规定很不完善,因此,充分了解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把握解除权的行使和时效,澄清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