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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在证据类型上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在证明力上应赋予其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效力;在证据的审查判断方面应从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  相似文献   

2.
庭审质证,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长主持公诉方与辩护方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询和答疑,确定该证据的证明作用和该证据是否被法庭采信的一种诉讼活动。整个庭审过程,庭审质证处于重要的地位,是各类证据取得证明案件的证据资格、具有证明力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3.
《宜宾学院学报》2015,(4):96-103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据合法性问题往往被真实性问题所遮蔽和替代。这不符合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共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界定不清晰以及对"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确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要实现我国刑事司法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该赋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单一目的,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降低口供的证明作用或者线索作用,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统一在证据证明的标准内。  相似文献   

4.
司法鉴定中电子取证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基于证据在犯罪侦察和犯罪处罚中的重要地位,在司法鉴定过程应根据不同的电子证据形态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期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5.
《太原大学学报》2019,(3):32-39
电子证据在近几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地位愈加重要,但我国对其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仍然需要围绕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条件分析,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对于电子证据"三要件"的分析呈现出不同于传统证据的复杂样态。传统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认定的司法实践中遭遇各种窘境,这需要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在现有理论成果基础上立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单位证明在行政处罚中经常被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效力如何,就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能够一概而论,应该分形成于事前的单位证明和形成于事后的单位证明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形式外,又出现了诸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立法应肯定其证据资格,明确其在证据法上的地位,依法进行审查判断,使得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以保护.  相似文献   

8.
从证据学角度出发,分析了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两个重要因素,归纳了衡量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基本标准,并试提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但在诉讼实践中,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在证明公证书有效性方面的适用;公证书发生证据效力的起始时间;关于法院审查系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公证书的质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对公证书存有异议时的处理.这些争议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0.
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地位日渐彰显,而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仍具有明显的不足,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位仍有分歧。在这情况下,有必要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以利于构建我国电子证据制度。本文首先分析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接着把其与书证、视听资料加以比较,以此来确定其独立性。最后,在此基础上,从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和真实性审查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的整个运作过程,皆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依据语气来展开攻击和防御,法官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法官判断证据就是判断证明力的有无、强弱。民事证据证明力是民事证据的生命,是裁判者进行裁判的依据。我国立法上对各种民事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不完善,理论上也缺乏研究。通过对我国立法规定的分析以及与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提出对各种民事证据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以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非法取得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涉及到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重塑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应该在证据三大属性的基础上,确立以下两大标准:证据的真实性是否会受到重大影响;证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设计民事诉讼非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的规则体系,应确立更宽容、更务实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廖祥正 《天中学刊》2012,27(3):55-59
刑事证据能力包含三个要素:关联性、可印证性和合法性。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合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的证据首先排除有证据能力,不论其合法性有无。可印证的关联性证据具有证明力,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需看其是否合法。证据的"三性"具有不同质性和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对于防止证据材料的损坏灭失,保护和固定证据的证明价值,促成裁判外纷争解决以及权利人的诉讼胜败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审查标准模糊、保全方法混乱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亟需加以立法的规范和完善,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实践将产生重要影响。非法证据是因违法取证被剥夺证据能力的证据,包括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作且不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等。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方申请启动,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占据重要角色,检察人员需要提升工作能力,转变工作方式,以使该规则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6.
This qualitative evidence synthesis aimed to integrate findings on the experiences of employees with team learning in the context of their work or vocational learning setting. The meta-aggregative approach to qualitative evidence synthesis was used to summarize the findings from original research papers in which the experiential level of employees was investigated.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 employees learn for different reasons and in different ways. Three major lines of actions for practice and policy were developed from the synthesis. A first advice is to stimulate communication, boundary crossing and knowledge sharing and establish an enabling learning environment that triggers positive factors for team learning. Secondly, it is important to analyse the authority structures that influence the relationships within a team, minimise the power inequalities that flow from hierarchical differences, and support and enable team leaders to influence the power differences inside their team. Finally, it is recommended to try to recognise the authenticity, the commitment and devotion of employees toward team learning, to stimulate but not to intervene in the natural process of team learning, and to consider the place of reflection and action in this process.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概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体制、政治、经济等方面分析了形成当今现状的原因,论述了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8.
讯问笔录作为诉讼证据的证据资格,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还是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而承认其证据资格.笔者认为,讯问笔录可以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但应当作为书证使用,以便于对这类证据举证、质证和认证.同时,如果要更好地发挥讯问笔录的证据作用,就应当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在完善对讯问笔录的程序保障功能的同时,使其充分发挥作为诉讼证据的作用.这种制度上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且有利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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