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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聪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5)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新的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本文以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为视角,就认缴资本制下如何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持续有效的法人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完善公司催缴机制等措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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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2)
公司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与股东利益平衡的难题,如果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到期,毫无疑问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更多情况是,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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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严格的实缴制,而改为认缴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日益宽松,市场的投资环境愈加开放,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这一制度的转变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其中的一大主旨始终不离债权人的保护。因此,我国公司债权人制度应着力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限制利润分配,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增设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等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6):43-49
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资本原则的遵守。该制度下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不仅与我国立法中的其他补充责任相冲突,而且对主体间关系不适当的内外划分也使得加速到期对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不力,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公司信用基础是平衡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利益的理想视角,以稳定信用基础为核心,兼采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三大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均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之现状及完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资本制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 ,虽然对防止公司滥设、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提高公司的社会依赖程序具有积极作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 ,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为了使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更大作用 ,我们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把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以及公司设立无效规则 ,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作法纳入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之中 ,以期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8.
《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6,(5)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为登记制,这一制度的改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了广泛争议;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鼓励创业、拉动经济增长从而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但是,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平衡股东权利、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益的杠杆,在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也将面临历史性的难题,尤其在我国目前债权人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9.
朱庆张元琦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3):78-83
我国公司资本制从《公司法》颁布之初到现在历经数次修改,逐步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实现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放松了对股东出资的管制,使出资制度回归股东自治。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体现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公司资本制改革理念,以及对股东出资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思路的转变。总结历次公司资本制修改的共性特征会发现,我国仍实行法定资本制,被政策性修法思维左右,且改革内容主要集中于资本形成原则,对资本维持原则涉猎少;从改革的结果来看,仍然存在制度与理念以及制度之间彼此的脱节与矛盾。 相似文献
10.
陈阳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2,(7):85-91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无法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制,司法实践裁判不一。认为转让方不能免责忽视了股东的期限利益,类比债务承担理论,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出发,转让全部股权时为免责债务承担,责任归属受让人,转让部分股权时为并存债务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股权转让明显缺乏认缴能力的受让方有损债权人利益时,民法上恶意串通以及债权人撤销权存在司法适用之障碍;参照《九民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可使转让方与受让方一同承担出资义务;比照减资程序在股权转让登记之时设置登记机关风险提示以及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制度,以平衡债权人债权保护和股东期限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