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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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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犯是指把对法益的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不要求出现特定的实质损害后果,只要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就可成立。目前,环境犯罪存在危害潜伏期较长、阻碍经济发展、修复难等问题。解决之道应是借鉴国外有效经验,明确环境犯罪的客体,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以及增设单位危险犯等。  相似文献   

2.
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从其表现形式看,可分为二类:一是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二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在刑法中环境危险犯的设立基本无异议,且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具体法例。我国刑法应尽早增补此类内容。要加强对抽象危险犯惩处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3.
环境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在环境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在修订刑法或其它刑事立法时,应适当增补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的内客。本探讨了增补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分析了增补相关条款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环境刑事立法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对环境、财产造成了间接危害,或对公众生命与健康构成了威胁,并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之所以要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是因为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立法价值,这三方面分别为:从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从环境刑法的体系完善为角度,和从环境刑法的功能增强为角度。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因其重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险犯还有助于对环境刑法中过失犯局限性之弥补。并且,对环境刑法的功能是一种极大的增强。  相似文献   

5.
处罚环境犯罪危险是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然而,在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只是以实害犯为处罚对象,没有处罚危险犯的条文,实为立法之一大缺陷。现从四个方面分析处罚环境危险犯的原因,即是由危害环境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环境法预防为主原则和刑法预防与保障功能、危害环境行为的特点、生态环境无以替代的价值和生态系统脆弱的功能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6.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尽管破坏环境的犯罪具有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要规定某些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以期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却并无必要。在动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时应谨慎从事,要防止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和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相联系,在保护环境方面,民事和行政法律措施更为有效,刑法的大驾还是少动为好。  相似文献   

8.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结果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取决于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实现;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差异在于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不能脱离行为之后危险状态的判断,而且这种“危险状态”只能是具体危险状态;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情节犯司法操作的具体情况分析,有的时候它可能表现为行为犯。  相似文献   

10.
环境犯罪的特点是污染容易而恢复和治理极难。它不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有些情形下造成的后果常常是不可逆转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在重预防,防止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方面。如果环境立法只注意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忽略了对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险状态行为的处罚,那不仅是对行为主体的放纵,也极不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置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11.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单纯地追究环境污染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已经很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文章以环境污染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当前有关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三个热点问题,得出了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严格责任、引入危险犯等结论。  相似文献   

13.
在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发生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其行为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停止状态。既遂的判定应该以"直接目的实现说"为标准,并基于此标准对举动犯和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作出重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从我国现行刑法中环境侵害危险犯规定的现状入手,分析我国传统刑法过失犯罪理论在环境危机时代存在的局限性,阐述在刑法中规定惩处环境侵害危险犯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环境侵害危险犯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尤其在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要正确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本质,就必须对刑法中的身份进行科学的界定,并由身份来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因为身份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时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样,身份犯与非身份分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时的本质是他们对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16.
对继续犯在犯罪论中的位置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法学都把继续犯放入罪数犯中研究 ,本文认为 ,应把它放入故意犯罪形态中研究 ,并提出 ,继续犯应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又一类型。揭示了继续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具有两个特征 :(1)其既遂标志是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某种危害行为 ;(2 )其既遂与犯罪成立是同一、相伴的。  相似文献   

17.
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定性问题而难以加以认定。文章从两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明确界定入手,来区分此罪与彼罪。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9.
传统理论通说将犯罪中止的期间界定为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前,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通说混淆了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评价标准,前者“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两者分类标准不同一,则两者均可能存在于犯罪完成阶段。笔者认为,有的结果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文章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结果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既判力理论是诉讼法的一项基本理论,它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而连续犯则是刑法罪数论中颇具争议的概念.文章就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如何适用既判力理论远用起诉事实单一性和同一性,只有一个刑罚权,部分起诉和审判的效力及于全部,适用既判力原则.此外,对连续犯之既判力的范围也作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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