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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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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总则》第70条首次在民商事一般法的层面上规定了法人解散之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在《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第20条在实质意义上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却与《民法总则》第70条不一致,有违反上位法之嫌。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概念,其所谓清算义务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并非全部依据清算义务人之法理而做出,可以继续有效适用,亦可迎合《民法总则》第70条的规定而进行适当修改后继续适用。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的规定,存在解散的主体过于宽泛、解散的事由规定不明确、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不明确等主要问题,对于防止滥诉的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在借鉴外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限定和细化诉讼主体、明确解散事由并增强可诉性、明确先决条件的判断标准、增加防止滥诉的措施等途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可判令公司解散,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但应看到,该规定仍过于概括,尤其是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缺失,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造成对少数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故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出一套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下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4.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司法解散,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也为法官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尊重公司自治、防止股东机会主义以及司法适当干预方面,立法做了许多努力.但与发达国家公司法相比,仍存在需要考究的部分,如法院解散裁判问题、恶意诉讼问题以及诉讼担保和公司维持经营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个救济制度,具有很大的功能,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抽象,其不足也是明显的。从指导司法实践角度考虑,建议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针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原被告主体资格、案件管辖、法院立案审查、解散公司要件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调解程序以及最后的裁判结果等方面做进一步细化规定,从而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司法解散制度作为股东权利救济方式的一种,虽然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赋予了立法上的肯定,特定主体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及时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完善,存在过于粗糙、可诉性不强等缺陷,尤其是对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方面,不仅原告的资格确定不甚明确,对于被告更是完全没有规定。由此,深入研究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通说认为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对违反这一限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课以公司严格责任,不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法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8.
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是因为公司僵局会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且公司处于僵局时股东自力救济出现困难.司法救济公司僵局也是弥补公司自治缺陷的有效途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但救济措施过于单一.鉴于司法解散公司是一种严厉的救济措施,我国立法应规定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其他替代措施,并明确司法解散的公司维持原则、调解原则、谨慎判决原则.  相似文献   

9.
新公司法增设司法解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公司法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提起主体、事由及程序等方面.但有些内容仍需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公司司法解散之审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公司僵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司法解散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它需要更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公司解散之诉,司法者考量的不应仅仅是公司自治,而更需要对现实情况予以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在用尽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之后,审慎适用公司司法解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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