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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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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中心,通过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法理基础、功能及我国惩罚性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进一步明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定义的解释。2.扩大《消法》第49条“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3.合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一、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法院判决侵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用以惩罚侵害人的行为。它是英美法等国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 ,尤其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 ,这是一个很有特色的重要制度。而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主张损害赔偿仅具补偿性 ,即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害相当 ,不能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 ,无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但随着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严重 ,因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明确规定了惩…  相似文献   

3.
立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通过分析了产品局部欺诈应当作整体惩罚性赔偿以及“消费者”的范畴应当包括商品使用者这两大争议性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的确定争议颇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采用了固定倍数的赔偿方法.其在赔偿基础和比例上都存在着缺陷。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应采用几率倒数倍数与固定倍数相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广泛适用于英美法系的赔偿原则,自创立以来,其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上全面确立。从法理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原则符合理性精神,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同时具有浓厚的人权内涵。惩罚性赔偿原则理论障碍的解决有助于实践中具体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其目的除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外,还有就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欺诈以是否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即使“知假买假”,经营者也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为了对欺诈行为形成有效制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应有一定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做出规定,在运用该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双倍赔偿"时,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二,经营者须具有欺诈行为;其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失;其四,消费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强调补偿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学者越来越多的注意。实践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适用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也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保护公民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具有的惩戒功能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于《食品安全法》,发展于《侵权责任法》。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由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其执行效果与立法目的存在巨大差距。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对同类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必须从立法角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严格)责任;修改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变"价款"为"实际损失";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食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目前我国唯一的有关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我国消费者雏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从我国现状出发,制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第49条)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的内容、责任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应当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借鉴美国法浮动限额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的倍数范围、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特别保护原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之所以要确立特别保护原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表现在诸多方面,如中心宗旨的确立;权利义务的设置;归责原则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创设;多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的设计等。贯彻特别保护原则,必须注重系统保护,掌握适度原则。  相似文献   

14.
1993年我国颁布的《消费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启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惩罚经营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大量出现。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为商品房的交易确立诚实守信的正常秩序。为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有合同制度和侵权制度的理论框架下,为实现适度惩罚、阻吓加害人且对经济发展不致造成负面影响这一目的,对适应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作限制性规定。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拟对该制度作一番探讨并对我国的立法实践作学理解释,以期实现对司法实践的正确指导。  相似文献   

16.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愈发复杂,尤其是售假者和打假者之间的博弈现象已然成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基于此种现状,运用全新视角将"知假买假"行为与"赌博"行为相类比,对实践中"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属性进行区分,分别认定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和"知假买假"的非消费者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若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须清晰界定两要件,一为经营者"欺诈"与"欺诈行为",二为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豁免的例外。最后,在"知假买假"的实务案件中,必须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灵活运用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7.
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应当包括为“打假”而购买商品的人,因为“打假”有利于保护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监管市场,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对欺诈行为的确认,不能给经营者提供“无意售假”的借口,应当依据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从各个方面去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对“增加赔偿”的规定,应当作整体和全面的理解:当消费者的受害损失超过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款的一倍时,应当按实际损失甚至更高的标准进行赔偿;当经营者许诺“假一罚十”时,法律应当支持受害消费者获得10倍的赔偿;法律还应当从更深入的层次采取措施,使商品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的欺诈经济成本高于欺诈经济所得,力争在源头上杜绝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心理动机。  相似文献   

18.
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的继承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即对生命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性赔偿。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功能应该包括:补偿功能、抚慰功能、预防功能。死亡赔偿的三大原则分别是:价值位阶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完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包括增设生命权本体损害赔偿的国家死亡抚慰金制度、以合理填补原则确立死亡赔偿金标准。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合同纠纷中如有法条中所规定的五种欺诈行为,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解释》的公布解决和填补了房地产法律的某些空白,保护了广大购房者的权利,但是,《解释》在某些方面仍然显得仓促和不严谨,并非购房者的“保护神”。文章在《解释》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规定上,提出了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信息不对称作为消费者知情权之设权基础主要通过经营者告知义务加以补正,司法适用中,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主要沿四种审判路径展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诈-惩罚性赔偿""合同解除""合同撤销",然四种法律后果之边界却付之阙如。欺诈应以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遵循整体性解释思路,不应囿于一方当事人是否仅仅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刚性标准加以判断。经营者以"过失"抗辩欺诈之故意需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商品瑕疵程度"以及"一般消费者之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谨慎推定欺诈之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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