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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和近似外观设计的判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基础。同类产品的判定应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产品的具体情况。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是决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因素。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应以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公用性和功能性内容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搜索引擎业务的发展对商标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带来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搜索引擎公司涉嫌关键词检索广告商标侵权。广告发布者从搜索引擎商那里购买包括商标名称在内的词语供网络用户检索,并弹出自己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这就引发了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及搜索引擎商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购买商标作为检索的关键词构成商标的商业使用,这种行为也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消费者在网络上检索这些商标关键词时,有可能认为是获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者是搜索的结果与商标权人有利害关系。尽管如此,美国法院迄今为止还没有判决此种行为构成商标混淆。  相似文献   

3.
1反混淆的理论界定“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1]混淆按方向性划分,可分为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正向混淆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混淆,即考虑在后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混淆,使公众误认为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源自在先商标的使用人或与其存在某中联系。是否足以产生混淆,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关,商标越是显著,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产生正向混淆的在后商标使用人正是利用在先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业信誉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侵犯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反向混淆跟正向混淆恰恰相反,其发生混淆的方向不同,在先商标往往本来并无多少知名度,而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于消费者会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赞助或认可的联系。实践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可能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用作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  相似文献   

4.
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与正向混淆有着较大差别,其认定工作也是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反向混淆案件中的在先商标获得显著性较弱,对其提供保护实质上是对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挑战;而在后商标通过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展市场宣传,已经拥有了较高的市场声誉。为了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在侵权认定时应将在后使用人的主观恶意作为侵权成立要件之一,同时在混淆认定中要以消费者的视角为评判标准,突出实际混淆证据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5.
商标反向混淆是和正向混淆相对的一种商标侵权类型,和正向混淆相比,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人没有以占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商誉为意图,并且侵权人的市场地位也一般高于被侵权人。虽然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在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我国法律在认定反向混淆侵权及侵权后果上与正向混淆适用的具体法律相同,这样的统一适用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法律制度适用不统一,缺乏对原告商标正当性审查,认定商品类似时较为机械及侵权赔偿难以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内容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认定名称不同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应严格把握客观依据。其他认定为相同商标的情形应侧重于把握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假冒注册商标的一部分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对相同商标作扩大解释。未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优先于标价的原则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7.
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向混淆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形式,它不仅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且会损害在先商标人的信誉。必须根据反向混淆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侵权的救济方式,并适当引入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理论解决争议商标的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了第二季度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的行动,"傍名牌"现象的认定标准的种类主要是"实际混淆"与"可能混淆"两种。其中关于"可能混淆"标准合理性的研究主要是从立法上的统一性、与国际接轨、鼓励经营者创新等角度进行论述,忽视了市场经营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的作用,即消费者的决策方式也对认定标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不因为混淆而受到侵害,但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部分消费者经过仔细考虑选择了仿冒品的作法为傍名牌商品提供了市场,间接地促进了傍名牌现象的出现。文章尝试以行为经济学为分析工具,考虑是否存在出于针对避免消费者非理性选择产生的损害后果,及时改变法律认定标准的原因。  相似文献   

9.
商标淡化在本质上是对商标所凝结高强度能量的稀释、耗散和削弱,导致的最终后果是使商标丧失能量,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混淆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和误认。商标淡化与混淆的联系主要在于:证明责任承担相同、损害商标功能相同、保护对象范围相同、保护利益相同、主观作用相同。商标淡化与混淆的区别主要在于:联想的程度不同、涉及商标种类不同、具体存在类型不同、侵权抗辩范围不同、危害表现形式不同。我国对商标淡化问题并未明确立法规制。为完善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建议:一是在商标法中构建规制混淆侵权与淡化侵权的双轨并行总体立法框架;二是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司法解释中完善商标淡化的具体操作规范。  相似文献   

10.
"假洋品牌"利用国内消费者崇洋媚外的消费心理,混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侵害了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应完善商标执法,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障消费者维权途径,企业应树立正确的商标观念,依靠培育商标增强竞争力,以有效规制"假洋品牌"现象。  相似文献   

11.
网址标识所标识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可能有混淆之处,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效力应自动延展至网络。但在网络上,商标应仅取得禁止权而无使用权的效力,且禁止范围有一定限制。网络标识持有者仅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侵权,且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2.
商标功能是商标侵权判定理论建构的基础和理据,任何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在本质上都对商标功能构成了"破坏(或妨碍)"。商标功能与商标混淆行为、商标淡化行为、商标显著性受损行为、反向假冒行为、商标擅自处分行为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利用这种逻辑联系可以建构以商标功能为基础的商标侵权判定模型。  相似文献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权利人的"通知"或者"警告"只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一个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是否符合"红旗标准",只有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综合运用,才能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14.
相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是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和国际贸易的跨国性特点相冲突而产生的新问题。与相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相关的是商标权穷竭理论,在国际贸易中能否适用这一原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这已成为相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合法性争议的焦点。由于对商标权穷竭问题的态度不同,各国对相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存在看较大的差异。我国对相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原则上应当允许,但也要规定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15.
1 反混淆的理论界定   “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的混淆理论(正向混淆)而言的,要理解其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混淆以及正向混淆的含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混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商业来源的混淆和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  相似文献   

16.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认定消费者时应该首先认定何为消费者和生活消费怎么界定?从此规定中是很难予以判断的,正是法律规定中的这种模糊性产生了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时的差异,司法审判中才会有对王海们的打假行为判决不一的结果出现.学理中才会对单位是否为消费者产生分歧.  相似文献   

17.
电子游戏引用现实场景能够为玩家提供沉浸式体验,但同时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我国法律背景下,电子游戏引用现实场景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是否侵犯商标权。文章认为电子游戏引用现实场景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一是其不必然构成商标使用,不满足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二是即使其构成商标使用,也存在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尽管电子游戏制作方可以从这两种路径反驳电子游戏引用现实场景侵犯商标权,但为了规避商标侵权风险,应当注意电子游戏对现实场景的使用方式以及引用现实场景对商标权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根据《民法》规定,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正确确认产品责任,不仅对生产厂家,销售者来说是很重要的,而且对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极为必要,它是普通消费者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那么应如何确认产品责任?确认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要想正确判断产品责任问题,关键在于搞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相似文献   

19.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产品代言人基于消费者的合理信赖而对消费者产生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代言人和产品生产者之间不仅基于代言合同而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还由于二者的实际行为而产生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这种法律地位构成产品代言人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不同行为模式下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为了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追究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时还应适用特殊侵权的过错推定原则,使举证责任倒置,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相似文献   

20.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广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是界定各主体侵害著作权责任的关键。以可预见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负有审查广告是否侵害著作权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无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具有共同故意才构成共同侵权。在修订《广告法》之时应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侵害著作权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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