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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法官以判压调、久调不判,忽略了调解所应有的自愿、正义等内在价值,引来了一些质疑调解的声音。这种状况与裁判、调解制度关系设置不科学、调解制度自身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应合理设置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调解法官,并构建调解的规范程序,提高调解法官从事调解业务的素质。  相似文献   

2.
对于前诉裁判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应由后诉所适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确定,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缺乏相关规范。既判力理论或争点排除效理论与已有规范相冲突,无法实现对预决效力性质的准确判定。依据现行法律规范,预决效力是一种事实证明效。在先民后刑诉讼中,影响民事裁判已决事实预决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证明标准的差异、推定方法的运用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等。以事实证明效为语境,以影响预决效力的三个因素为内容,结合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的特点,构建出具体的民事裁判已决事实在刑事诉讼中预决效力规范。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受前苏联审判监督程序模式的影响,我国国家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较重,致使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与现行时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以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和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  相似文献   

4.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的理论,那么既判力理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在我国,不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通行的诉讼理论和迄今为止的审判实践均未正面涉及既判力的问题,使既判力论在我国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我国的再审制度与之冲突更为明显。如何认识既判力以及缓和或解决该理论与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矛盾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步较晚,我国现在的理论界对此研究还不尽完善、不尽成熟,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困惑和误区.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将既判力的客体界限笼统的规定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是不当的,建议对既判力的客体界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进行适当扩展.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它以其客观范围为核心。既判力客观范围是以确定判决中所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的,它涉及诉讼标的、判决理由、诉权等多项诉讼法学理论,是研究既判力理论必须经过的桥。在诉讼标的和诉权理论不断发展,判决理由进一步充实化的今天,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再研究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主要是以其客观范围为核心.既判力客观范围是以确定判决中所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的,它涉及诉讼标的、判决理由、诉权等多项诉讼法学理论,是研究既判力理论必须经过的桥.在诉讼标的和诉权理论不断发展,判决理由进一步充实化的今天,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深入研究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王波  项坤 《天中学刊》2013,(6):49-53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始终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素。民事再审程序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最后关口,承载着社会对民事司法的高度希望,理应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民事再审制度的运作却面临着“终审不终”的尴尬局面,案件久审不结。使诉争民事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来回“翻烧饼”更是淡化了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是故,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使其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达致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与维护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平衡,从而彰显司法公信,就成了目前我国立法部门及司法界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为实现民事审判程序的迅速化,完善临时权利保全程序,意大利1992年开始实行民事司法改革:创设治安判事制度,减轻普通法院负担,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对地方法院法官制度进行改革,在地方法院设置裁判法官;对临时权利保全程序进行修改,导入了可以对保全处分命令进行审查的条款,实现了与其他欧洲国家的法秩序的对等。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理论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稳定社会关系以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再审制度则是在判决出现明显错误,严重影响法律公正时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措施.既判力与再审制度天然的存在矛盾性,但又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判决既判力受到再审制度的严重挑战,需要对再审制度进行完善,使既判力与再审制度相互平衡.  相似文献   

11.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民事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程序性理由,是取消原确定裁判的既判力,使案件重新进入审判程序(再审程序)的理由,而不必然是对案件进行改判的理由。科学地设定再审事由,将有助于法的正义性与法的稳定性的和谐实现,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等缺陷,从而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重构——民事再审事由是诉讼程序或判断基础上存在重大瑕疵的事由。  相似文献   

12.
径行裁判作为我国二审程序中特有的审理方式,是对开庭审理的一种补充,也是立法者试图在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产物。径行裁判的审理方式在缓解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肆意扩大适用无疑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损害,必须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给在一审程序中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审程序所不能提供或者不宜提供的救济。根据此目的以及我国二审法院有独立的事实认定权之现实来审视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可发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瑕疵的,原则上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查清事实自行改判,不需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只有该违法情形影响到一审民事诉讼结构完整性的,才提供发回重审之救济。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其中有些舆论或多或少地对司法判决造成了干预,影响了司法独立,其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司法本身不够公正,具体表现在审判程序有瑕疵;量刑不妥、违反先例;司法不够独立;审理不公开透明;司法系统缺少问责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和程序参与各方在刑事审判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审判的公正性和诉讼的民主性。直接言语原则和贯彻要求我国立法对有关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有监督程序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前者凸现强职权主义 ,后者则存在申请难等实践问题 ,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与效益的司法观念以及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有必然联系。淡化国家职权在再审中的介入 ,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则是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实体事由进行区别时待,并进一步限制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对修改后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其依然难脱“重实体、轻程序”之窠臼;而且,该制度功能异化之弊端未有改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从根本上革除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痼疾的原因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失偏颇;二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且实现不畅.因此,在立法上重塑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诉讼公正理念、强化程序违法之重审事由,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发回重审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不失为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8.
我国自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逐年上升,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显得非常重要。而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任意性太大,提起的主体过于宽泛、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只注重了纠错,而忽视了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维持。本文便着重从上述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9.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已远远与现行时势不相适应。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改革与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制度是由目的决定的.我国现有的刑事再审制度是以"纠正错判、追求实体真实"为目的构建起来的,这一目的导致再审程序背离了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失之于对人权的保护.考察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再审制度,大多是在"保护被告人利益"和"追求实体真实"两个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和取舍.从理论依据、客观可能性、现实基础和国际大环境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应确立"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新型刑事再审目的,即总体上保持再审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同时依情势和时代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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