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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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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具有中国的特色。其一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后只需通过初步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被授予专利权,而其权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无实质性区别,只是保护期仅为10年;其二是申请人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即"一案两请")。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其后当发明专利申请即将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只需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从而使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得以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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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申请制度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申请人既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被动提出分案申请,但无论申请人采用何种方式,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都应满足一定的要求。如果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需要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再次分案的提出时机则不必依据原申请审核,由此可能产生分案滥用的现象。本文从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入手,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分案滥用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并对相应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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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种专利申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时,放弃已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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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同日申请与非同日申请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展现同日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同日申请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明确同日申请能否作为机械领域价值评估的指标,为专利价值评估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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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状况下,在不违反"一发明一专利?原则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双申请.让申请人知道双申请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提出下次专利法在这方面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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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其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是采取初步审查制,经初步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后,自申请日起保护期为10年,申请费及年费数额比发明专利少得多。基于实用新型的上述特点,只要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甚至满足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产品发明,申请人均趋向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时间相对较短,费用又低,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的特点,而专利的保护性与发明专利相比又没什么差异,保护期限10年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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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如果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存在缺陷时,就不能如实地反映出需要表示的产品,申请人就会接到专利局发出的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这样,不但增加了申请人的工作负担,而且导致整个审查过程延长,从而滞后了权利的取得。在新申请提交阶段便准备好一份能确实反映要保护的产品外观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但减少了申请人后续的工作量,而且还有利于尽快地获得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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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其法律信息主要反映在专利文件、专利公报之中.在当初申请专利时,所提交的请求书中所反映的信息(如申请人、申请类别、申请日等),与日后获得的专利权的主体、客体类别,以及与专利有关的专利性、期限的确立等密切相关.同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如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的图片或照片等),则反映了专利权保护内容.因此,专利申请时对即将产生的法律信息的正确认识对于将来专利权的有效保护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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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部建立了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本文拟对此略作介绍。外国优先权制度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有效的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就同一主题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享有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外国优先权又称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导致了申请日的提前,是对申请人的一种优惠待遇。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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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当申请人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如果要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以在国外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要求外国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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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经常操作的一项法律手续业务,虽然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本文指CPC客户端)为申请人提交新申请和中间文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操作该项业务时,还会因为填表的问题,导致变更手续不合格。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著录项目变更业务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