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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适应中国刑法特点的罪数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阮齐林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64-68
中国学说中的罪数论体系及其概念主要源于外国学说,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应当根据中国不喜好数罪并罚的制度的特点重新设定罪数论体系。设计的原则是:确立独立的罪数观念;坚持“构成要件说”和禁止重复评价、重复处罚的原则;适当简化罪数论体系,使之适合中国制度的特点。构建的思路是:对一罪、数罪和数罪并罚问题,分别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不同角度进行考虑。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构建的罪数论体系是:1.典型一罪和数罪;2.法定处罚的一罪;3.酌定处罚的一罪。在酌定处罚的一罪中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选择一罪、同种数罪等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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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两种形态,故而区分法律拟制与法定的一罪就必须分别区分法律拟制与集合犯、结合犯。集合犯和结合犯实际上均属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处断的一罪中可能与法律拟制存在"交集"的是连续犯和牵连犯。连续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实际上呈一种交叉的关系,其交集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款、第二百零一条第3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等11个经法定化的连续犯条款。牵连犯与将数罪拟制为一罪类型的法律拟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均是将实质上的数罪以一罪处断、所包含的数行为之间均具有异质性和一定程度的牵连性,以及均是将数罪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或从一重罪从重处断等。当然,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具有更大的相异性:牵连犯是将数罪酌定为一罪处断,而法律拟制是将数罪法定为一罪处断。正是这个区别决定了牵连犯和法律拟制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只能呈现平行的状态,而并不存在任何一个既是牵连犯又是法律拟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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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4):49-51
在对证券犯罪的认定时,正确区分数罪和一罪具有重要意义。对证券犯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等不典型一罪的复杂情况,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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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羚敏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72-75
97《刑法》新增了组织淫秽表演罪这一罪名,但法律规定相对简单,也没有对应司法解释出台。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罪名出现了内涵过窄,调整对象僵化的局面。淫秽表演的定义如何、是否应该扩张,组织者地位如何确定等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分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立法初衷和现存缺陷后,应该一方面扩大"表演"内涵,另一方面进行罪名的扩张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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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鑫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0(1):87-89
罪疑唯轻原则。又称有利于被告原则。罪疑唯轻原则具有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双重特征。罪疑唯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罪疑,也就是对定罪量刑相关的案件事实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在犯罪的成立与否存在疑问时,被指控的犯罪将不能成立;当犯罪是一罪与数罪存在疑问时,一般是裁断为一罪;当犯罪是重罪与轾罪存在疑问时,应依照轻罪来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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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来自短信:慧慧 近来,我感觉到身边的事物越来越陌生,很多同学都变了,他们不再单纯不再真实,变得很虚伪.时间真的会改变很多东西吗?朋友都说我太单纯了,把一切都想得太简单.我不解,是这个世界本来就很复杂,还是自己把一切都看得太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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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飞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1988,(6)
光谱仪器按其分光元件的不同一般分为棱镜光谱仪和光栅光谱仪,描述光谱仪器性能的主要指标是色分辨本领和角色散率(或色散本领)。这两个概念本来互相独立的,但在教学中有些学生常常会产生一个错误认识。现以棱镜光谱仪为例对问题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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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高中生物教师,应该对学困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保证他们能够跟上班级的步伐,在高考中表现出色.一、高中生物学困生形成因素分析1.学生主观方面首先,从高中学生在生物课堂上的表现来看,很多学生对这一学科缺乏足够的重视,在这一科目上花费的时间也较少.其次,有很多人认为生物本身就不比语数外等主要科目,没有学习的必要,因此很多人对这一学科提不起兴趣.再次,还有一些人甚至认为,生物的学习本来就是为了应付考试,因此很多人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是单纯的死记硬背课本上的内容,对课本知识缺乏足够的分析和了解.最后,有一部分学生本来希望学好,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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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月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1,13(1):77-78
主要探讨古代汉语领域"重言词"的归类问题。归纳前人的主要意见,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重言词"可以用语素分析法分为单纯式重言词和合成式重言词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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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萱 《全国优秀作文选(高中)》2005,(5)
天真,本来是指心地单纯、性情直率、不做作、不虚饰。但曾几何时,它却成了幼稚、无知的代名词,为聪明人所不齿。天真的人常常会遭受世俗的白眼和冷语,常常会吃这样那样大大小小的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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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玉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3)
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的一罪,也不同于实质的数罪,它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是想象的数罪,是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高秀东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3(2):46-48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定在司法实践有不少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两者容易混淆的疑难情形归纳为具有典型性的五类,并结合案例就认定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予以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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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身份共同犯罪在定性上,关键是要认清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它是一个整体的行为,在刑法上也应该体现这一整体性,定一罪名适用一刑罚;共同犯罪会触犯两个以上罪名,这也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共同行为本身也是集中或者主要体现某一犯罪的性质,也是基于此可找到定性的合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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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何画板上动态地演示了函数图象、数列极限、导数、定积分、极值等数学分析问题,使本来单纯的理论计算问题变得生动具体,为学生创造了一个进行实际"操作"的数学环境,从中体验"做数学"的乐趣. 相似文献
18.
张茂玉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7,21(3):28-30
想象竞合犯是刑法罪数形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的一罪,也不同于实质的数罪,它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是想象的数罪,是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对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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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3(4):109-113
想象竟合犯通常被认为是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形式上的数罪、科刑上的一罪,尽管存有差异,但两者都主张对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是,仔细分析这两种观点,可以发现它们是概念不清、逻辑矛盾的产物,都存在混淆概念、肢解犯罪构成或者是逻辑前后矛盾的问题。事实上,想象竞合犯并非形式上的数罪,而是实质上的数罪;对它的处断原则也不宜按照传统“从一重处”,而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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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77,(1)
王张江姚反党集团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要害就是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权。为了实现这一罪恶目的,他们利令智昏地一再篡改毛主席的指示,批林批孔夹着批走后门的“三箭齐发”阴谋破产后,又趁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时机,制造了一个所谓经验主义是“当前的主要危险”的谬论,抛出了一个把反经验主义当作“纲”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