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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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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奥运隐性营销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奥运会赞助商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淡化了奥运会蕴含的商业价值,影响了奥运会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补偿性赔偿无法弥补奥运隐性营销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应当借鉴美、英、加、澳等国奥运隐性营销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相关条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奥运隐性营销行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制,为成功举办2020年冬奥会、提升我国体育大国形象、繁荣奥运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
奥运隐性营销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奥运会赞助商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淡化了奥运会蕴含的商业价值,影响了奥运会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补偿性赔偿无法弥补奥运隐性营销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应当借鉴美、英、加、澳等国奥运隐性营销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相关条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奥运隐性营销行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制,为成功举办2020年冬奥会、提升我国体育大国形象、繁荣奥运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伴随体育产业化的发展,营销成本不断攀升,隐性营销这种成本低廉的搭便车方式应运而生。其中,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隐性营销面临行为认定困难和各方利益平衡等问题,存在规制的困境。2018年,我国修订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平衡合理使用和私权专有为立法思路,对奥林匹克标志使用和隐性营销规制进行了规范。分析现有立法和实践,尚需要在提高专门法位阶,明确对隐形营销的规定,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提升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4.
奥运特殊标志因具有独特特征而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奥运特殊标志立法不够完善、多头执法协调机制不畅、社会各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奥运特殊标志无形且易复制,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奥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滥用、网络侵权和隐性侵权等。奥运特殊标志权不宜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某些条款来进行保护,而应当确立专门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同时,我们应当完善奥运特殊标志立法条款,加大奥运特殊标志的行政保护,实现对奥运特殊标志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对我国冬奥会的顺利举办具有重要意义。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分析了《条例》中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例》将以商业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元素进行隐形营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侵权的判定标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认定应以"利益平衡""合理人标准"为原则,侵权认定的限制主要包括非商业性使用、在先使用、善意使用等。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建议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级别、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限制条款。  相似文献   

6.
徐超 《体育与科学》2007,28(6):27-31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众商家纷纷起锚扬帆,准备借奥运东风抢得属于自己的蛋糕。埋伏营销给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奥运会及其赞助商利益带来巨大危害。文章针对奥运会市场推广中出现的"埋伏营销"现象,在分析埋伏营销涵义、表现形式、产生原因以及影响基础上,介绍了世界各国规制埋伏营销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措施,并对北京奥运会应当如何规制和打击埋伏营销提出了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7.
《体育与科学》2020,(4):88-94
由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奥运规则,通过奥运会主办城市评选程序和最终达成的《主办城市合同》对主办国国内法具有潜在的和间接的影响。不同于国际规则的国内法转化,奥运规则之于主办国国内立法的影响具有承诺履行性、概括保障性、历时性传承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因应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承诺和《主办城市合同》中的法律保障约定,建议将体育赛事直播授予权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将体育赛事数据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并明确运动员等个人赛事赞助不再属于隐性营销的外延范畴。奥运会主办国国内法对于奥运规则具有提升和推动作用。我国立法对于奥运规则的回应将成为提升中国法域外适用和域外影响力、推进法学话语体系建设的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8.
国际奥委会为保护奥林匹克财产、遏制隐性营销所的奥运会广告规制,在新媒体时代饱受冲击。为平衡奥林匹克财产保护和运动员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国际奥委会在1991年到2015年修订《奥林匹克宪章》中广告规制条款(即"第40条"),虽适用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新增弹性变通条款,但仍受质疑。因此,国际奥委会2015年制定豁免计划,2019年修订第40条,原则上放开广告限制,但奥运会广告规制有赖于国家奥委会的具体实施和制定细则。为保障运动员权利,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北京冬奥会应研讨第40条的适用原则,强化国际协调治理,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北京冬奥会广告规制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9.
分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缺乏对隐性市场行为的界定、缺乏对奥林匹克域名的保护条款、未明确规定非商业目的使用、未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合理使用等。在研究国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时修改和完善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措施与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单一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研究;②具体权利主体所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研究;③保护对策研究;④保护途径研究;⑤保护历史进程研究;⑥国内外比较研究;⑦国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评价;⑧个别问题研究。后继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①北京奥运会后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依据;②其他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奥林匹克标志法律问题;③法律保护模式;④《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改问题。  相似文献   

11.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基本法律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鹏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9,17(5):103-105,117
奥运隐性市场行为近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但以现有文献来看,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规制矛盾重重。采用文献资料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概念加以界定,认为应采取狭义的观点,并确认故意与过失的两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对奥运隐性市场行为加以改造,重构为奥运寄生营销。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特别是对国内翻译中存在冲突的国外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对于奥运隐性市场行为无需单独立法,而是要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对隐性市场行为加以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2.
规制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立法探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谢潇 《体育科学》2007,27(10):85-93
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是指奥运会非官方赞助商通过各种商业行为明示或暗示其与奥运会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达到营利目的的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影响广泛等特点,需要寻求一个界定该行为的合理标准。国内、外对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不足。结合各国相关立法和实践以及我国基本国情,以一部政府规章《北京市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规制办法(建议案)》的方式,提出2008年第29届奥运会针对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办法。  相似文献   

13.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emerging trend of host countries using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he Olympic brand and control ambush marketing. More specifically, it will discuss Canada's Olympic and Paralympic Marks Act in depth. Issues related to framing ambush marketing as a legal issue as opposed to a business issue are examined. The consequences of placing ambush marketing in a legal context are considered from a legal and a business management perspective.  相似文献   

14.
奥运会备战是为我国竞技体育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准备工作。随着国际体育法治的发展和奥运会体育纠纷解决的法治化,以及近年来我国在奥运会和其他国际大赛中遭遇的体育纠纷不断增加,通过奥运会法律备战,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奥运会备战的重要需求。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就我国奥运会法律备战的必要性、奥运会法律保障周期划分、奥运会法律备战的基本内容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在我国奥运会备战中,应该增加法律备战的内容,以东京奥运会为契机建立起包括奥运会在内的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法律备战机制,成立奥运会体育法律团队,制定奥运会法律保障策略,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前、奥运会中和奥运会后的一定时间段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研究的目的在于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保障冬季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中国今后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特别是冬季运动会提供理论依据。奥林匹克营销明确的目标和完整的结构,保证了冬季奥运会市场营销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国际奥委会通过出售冬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和实施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计划获得的收入资助冬季奥运会的举办,资助比例尽管呈现降低的趋势,但资助金额却大幅度上升,这主要得益于冬季奥运会市场营销收入的快速提高。冬季奥运会规模扩大,提高了自身的影响,使得组委会市场营销收入的增长势头超过规模更大的夏季奥运会,近年来有些届次冬季奥运会在赞助商计划和门票销售方面的收入就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无法获得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市场营销方面的收入数据,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加入到保护奥林匹克品牌的活动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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