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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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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原大学学报》2017,(4):25-28
当前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内容依旧不完整,在实务中依旧存在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与全面,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缺乏有效监督途径,检察院启动检察建议的条件不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调查取证规范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应明晰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明晰检察监督的介入时间,明晰地方各级检察院调解检察监督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事后监督、抗诉无期限、无条件启动再审等特点。但由于立法上的粗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是:缩小民事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人民检察院将主要精力放在涉及公权的民事案件上,而对于涉及私权的一般民事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赋予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更多的监督方式和权力;加大对审判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3.
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益。但在实践中,民事法律监督的这一法律地位还未真正确立,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造成这一状况除立法上的原因外,未建立民事检察监督科学的评价标准也是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除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外,还应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干预性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特征。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一个西化过程,随着意思自治、程序正义等西方法治观念的引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理念与民事审判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来愈明显。  相似文献   

5.
《太原大学学报》2017,(5):27-30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种法律监督的新制度,学界与实务界首先讨论的便是制度目的,其争议核心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应否包括"执行难"。从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历史的重述,"执行乱"与"执行难"类型区分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解决执行难的实际效果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可知,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同于民事执行的目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应该聚焦"执行乱"。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问题成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级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强制启动再审程序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缺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依据。然而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系中的职责和司法现实需要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路径问题逐步推至公众关注的视野。基于尊重当事人权利、尊重法院独立审判以及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原则,基层检察机关对第一审程序、生效裁判文书、民事执行活动以及解纷息诉方面均可以适当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日益强化,如何既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又不过分破坏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和程序的安定性,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间和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期间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之具体运用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于伟 《华章》2012,(18)
我国的立法缺失与司法依据之间有冲突,导致我国民事检查的监督范围小、监督方式很单调、民事检察制度发展很缓慢.修改《民事诉讼法》能够有效推进我们的民事检查制度,但是我国还没有构建系统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10.
现行《婚姻法》及相关诉讼法中均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监督的具体内容,缺乏法律监督,尤其是检察监督,使《婚姻法》在贯彻执行中的弊端日益明显。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对《婚姻法》的民事检察监督要引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成功经验,修改《婚姻法》时,在“结婚制度”一章中增补婚姻公告制度。  相似文献   

11.
由于现行立法的模糊及最高法的限制性司法解释,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一度陷入瓶颈。民诉法修正案将执行监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有法可依,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提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范围应不受限制;监督方式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要进行深度参与。  相似文献   

12.
民行侦查权的有效行使对新形势下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加强人民群众的司法信仰,实现司法公正与和谐,有着重大意义。立足于工作实践,提出在民行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并加强民行侦查工作中的证据收集制度建设,以促进民行侦查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目的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制度之建构是由其目的的所决定的,我国既存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目的定位之单一性缺陷,极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程施行检察监督之应有职能的发挥。本在对中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目的的考察、比较之基础上,提出应当合理建构我国多元多层次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权,作为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公权力,考虑到民事诉讼本身属于私权领域,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这一监督制度在理解及适用上应该遵照从严解释的原则.无论从文义解释、立法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新修订的民诉法所规定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包括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以及损害第三人利益这三种情形.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代表国有资产一方放弃国家利益;利用调解书规避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执行以及民事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三种形式.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立案侦查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15.
针对现实中再审检察建议存在法律效力效力缺失以及该制度实际操作中程序不规范问题,试提出修正再审检察建议的建议。在适用中加强与抗诉的协调与互补;树立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以抗诉为主,以再审检察建议为补充的理念;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经立案、阅卷、调查、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后才可形成;以再审检察建议回复制度为切入点加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增强再审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与说理性,从而实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6.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民事审判程序中重要的监督制约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不少问题,其中立法上的缺陷是制约民事检察制度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如何通过立法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的民事交易环境是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17.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介入时间可以从以前的事后监督变为以给予“检察建议”的方式随时介入;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范围也不再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拓展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以及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等违法行为的案件;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形式也可以拓展到三种,即抗诉再审形式、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一般检察建议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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