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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写进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人们纷纷关注究竞如何制订切实有效的操作细则实行教师流动的时候。请别忘了要多给“流动教师”以心理关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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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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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近日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意见稿》,其中规定教师在同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这项教师“流动制”在该省“两会”上得到不少代表委员的支持.被寄望成为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推动教育公平,遏制“择校热”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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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均衡当地教育资源,提高整体教育水平,江苏省在今年2月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教帅在同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实施“教师流动制”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人们寄望教师流动能成为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推动教育公平,遏制“择校热”的有效举措,当然也有人对教师流动的效果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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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启洲 《教育测量与评价(理论版)》2012,(2):61-63
近年来,全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教师流动、校长轮岗制度》,规定每所学校的教师按总数的百分之几流动到另一所学校,校长在一所学校任职一定年限也要调动到另一所学校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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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为了遏制“择校热”,推动教育公平,江苏日前公布“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意见稿”,其中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教师流动“一刀切”可不可行,能不能有效遏制“择校热”,公众对此看法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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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一个称职的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更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这一点,《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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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这一规定,对今后10年的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合理流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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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勤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8,(6):37-41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从表现形式看,教师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教师教育过程中的显性侵权行为(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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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矛盾的凸现 学校中的体罚主要是指教师对违纪学生所实施的一种损害身体、侮辱人格的错误的教育方法。它是各项教育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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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教育》1998,(5)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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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行“流动制”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久前,江苏省公布《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意见稿》,其中规定教师在同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这样极具轰动效应的教师“流动制”,就是剑指这些年深受诟病的“择校热”,目标就是通过均衡配置教师资源来实现教育公平。该意见稿一经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从实行教师“流动制”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讨论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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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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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关于上海市部分中学教师聘任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有关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法律规定可上溯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完整地对实行教师聘任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教师任用制度上的重大突破。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和《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实施教师聘任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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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一个称职的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更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这一点,《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该给予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