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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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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可能是不正确的,正如Sebok所指出的那样,惩罚性赔偿赔偿在美国早期的侵权法中主要是补偿性的功能,如美国最高法院在Cooper IndustriesInc案中所宣传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对特定民事权利的侵害,此民事权利有别于完全被补偿性赔偿所纠正的民事权利体系。运用这一原则到我们的问题,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即使有很强的证据对被告人实施制裁,如果原告没有受到相应的损害,也没有对被告提出不当得利请求,那么这些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原告有优势。……撇开惩罚性赔偿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的不一致的事实,其也显示出一些另外的缺陷。……Colby称之为“总的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有可能一些受害者将获得旨在惩罚不法行为的整个计划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从而导致不公正处罚的累积……一些欧洲的法律制度允许某些团体代表受害者的利益进行禁止令的申请和补偿的请求。  相似文献   

2.
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的继承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即对生命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性赔偿。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功能应该包括:补偿功能、抚慰功能、预防功能。死亡赔偿的三大原则分别是:价值位阶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完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包括增设生命权本体损害赔偿的国家死亡抚慰金制度、以合理填补原则确立死亡赔偿金标准。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首次规定了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该制度存在争议。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兼具惩罚功能的公法责任,赔偿范围限于环境公益,原告是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救济方式以预防修复为主而非赔偿。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以惩罚、遏制为主要功能的私法责任,赔偿范围限于环境私益,原告是环境私益受害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两种制度的功能存在重叠、赔偿范围不同、诉讼原告有别、救济方式差异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宜适用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4.
高波 《大连大学学报》2010,31(1):110-113
我国的劳动关系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劳动合同中的主体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在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主体、范围与条件上都有许多不同,从而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作为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惩罚性赔偿被引入私法领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突破。正因如此,在适用此种带有突破性质的制度时就必须持有周密谨慎的态度,要注意该制度与本土实践的衔接,不能直接套用。知识产权应充分体现其作为私权的特点,平等的概念应贯穿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之中。惩罚性赔偿作为弥补知识产权损害的救济手段,理应以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为价值指向。因此,应当在“预防”目的的引导与约束之下,秉持审慎谦抑、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审慎适用,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判断,以期实现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之间的协调运用。  相似文献   

6.
论惩罚性赔偿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侵犯人身权利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单一的补偿性赔偿方式,不足以惩罚、预防、遏制该类不法侵权行为,对受害人也存在补偿不足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能弥补补偿性赔偿之缺陷,为此,建议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提出适用条件及赔偿标准,以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7.
一、产品责任中设立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法院判决侵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用以惩罚侵害人的行为。它是英美法等国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 ,尤其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 ,这是一个很有特色的重要制度。而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主张损害赔偿仅具补偿性 ,即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害相当 ,不能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 ,无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但随着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严重 ,因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明确规定了惩…  相似文献   

8.
现行法中对于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仅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环境侵权具有很多特殊性,仅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存在很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引入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并有针对性地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制度性构建。  相似文献   

9.
抚慰金与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中两个具有独立品性的救济制度。抚慰金救济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损害,直接对受害人予以金钱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也是针对精神损害而言的,但直接针对的对象却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精神痛苦的救济需要具备严重的程度,无论是抚慰金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都以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基础,所以,两类赔偿制度实际所针对的客体是相同的。抚慰金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当中,其实是对精神痛苦赔偿的分开表述,两者调整的内容是一致的。完整的精神损害救济的侵权制度应该是抚慰金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结合。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是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方式和机制,但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看,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数额等方面加以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以期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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