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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振响 《江苏教育》2011,(11):55-56
随着企业领域的托管思想向教育领域的拓展和渗入,在我国便产生了诸如寄宿学校、寄宿班、补习培训班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托管”。这类“教育托管”,一般是指父母因各种原因,自愿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委托给受委托方来对他们施以某种教育及管理,其实质就是把父母应当承担的教育及管理职责,尤其是家庭教育及管理的职责由受委托方承担。受委托方通常是具有一定教育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对委托方的未成年孩子的教育主要涉及学习、品德、行为、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
什么是“教育托管”? 目前见诸报端的“教育托管”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含义: 一是家庭教育托管。它是一种家庭式协同教育服务,即相关(教育)机构或个人接受家长委托,将学生在校学习活动之外的,本该由家长负责的早、中、晚时段的生活、学习和活动管理起来。主要承担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辅导、学习指导等职责。  相似文献   

3.
什么是教育托管?目前见诸报端的教育托管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家庭教育托管。它是一种家庭式协同教育服务,即相关(教育)机构或个人接受家长委托,将学生在校学习活动之外的,本该由家长负责的早、中、晚时段的生活、学习和活动管理起来,主要承担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活动辅导、学习指导等职责。  相似文献   

4.
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其中,以城市优质教育学校托管农村薄弱学校的委托管理形式较为普遍。一、确定托管对象:以办学资源不足为依据把师资结构不合理、办学条件相对较差,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短期内无法改变现状的学校作为托管对象,被托管学校感受到的是被重视,产生的是前进的动力,增强的是办  相似文献   

5.
确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明确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究竞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监护职责,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监护职责,是通过《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负责任之有无、大小,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同时在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文章认为,对于寄宿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在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之下,学校承担的则是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7.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8.
法国儿童出生率和妇女就业率的上升让儿童在校外时间接受家庭以外的托管需求日渐增加。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托管工作,主要通过"课外活动中心"进行。它是家庭和学校之外的教育空间对儿童教育的补充,通过各种校外活动进行公民道德、合作精神和集体生活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我国儿童托管可借鉴法国的经验,探索儿童托管的具体策略与途径,加强政府的投入和监管,推动我国儿童托管教育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在法国,儿童托管教育是家庭和学校之外的教育空间里对儿童教育的补充,通过各种课外活动进行公民道德、合作精神和集体生活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法国政府高度重视儿童托管教育,对托管机构的性质、主管机构、监管渠道、托管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等的角色职能、资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化规定。我国可借鉴法国的经验,探索儿童托管的具体策略与途径,加强政府的投入和监管,推动我国儿童托管教育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不负有监护职责。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要和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无过错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逐年增多,有关学校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确定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并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一、确定托管对象:以办学资源不足为依据 把师资结构不合理、办学条件相对较差,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短期内无法改变现状的学校作为托管对象,被托管学校感受到的是被重视,产生的是前进的动力,增加的是努力教书育人、办好学校的沉甸甸的责任,此时托管的正能量有望得以充分激发。  相似文献   

13.
孤独症学生由于多种原因,远离父母在学校寄宿学习,许多问题行为暴露在教师和生活管理教师的眼前,他们能否适应寄宿环境,学校如何进行教育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依据什么原则(标准)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必然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十分关注又感困惑的问题。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校担责及免责的情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办法》第5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相似文献   

15.
在中小学校开展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是教育主管部门将薄弱学校委托给优质学校进行管理.其实质是保持被委托学校的所有权,转换管理权,强校带弱校,有效辐射优质学校的教育资源,以实现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16.
正一、确定托管对象:以办学资源不足为依据把师资结构不合理、办学条件相对较差,而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短期内无法改变现状的学校作为托管对象,被托管学校感受到的是被重视,产生的是前进的动力,增加的是努力教书育人、办好学校的沉甸甸的责任,此时托管的正能量有望得以充分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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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校开展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是教育主管部门将薄弱学校委托给优质学校进行管理,其实质是保持被委托学校的所有权,转换管理权,强校带弱校,有效辐射优质学校的教育资源,以实现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18.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校不是在校未成 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9.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等规定。(2021年11月19日《新京报》)"托管"是代替家长对学生的一种看管服务,以生活类服务为主,不具备教育的性质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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