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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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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中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尝责任。新《公司法》旨在促进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2.
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公司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即公司股东或投资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问题,提出应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相关条款,并在司法实践中谨慎运用,以保护债权人合法财产权和社会公众利益,补充和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制度。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弥补由于公司法人格滥用给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损失,以实现“矫正的公平”,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实质为否认股东有限责任而非完全否认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在我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中有必要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5.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由于公司人格滥用给公司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有益补充。我国《公司法》修订后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引进了该制度,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需进一步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该项规定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因此,在实践中应仔细分析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非充分满足则不能适用。  相似文献   

7.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非股东无贲任。也并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股东有限责任之例外适用。我国公司法应坚持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本文主要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分析的角度进行论述,并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设计初衷在具体运作中,发生了“实然不及应然”的结果,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针对于此,我国在新《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总的来说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利除弊,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新公司法有三个特点,一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公司更符合营业自由的精神;二是赋予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更好地体现了公司的自治自律精神;三是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10.
一人公司产生的最大原因是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追求。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分离的。一人公司股东通常都身兼董事、经理数职并实际控制整个公司。有限责任往往成为一人公司股东规避责任的一种工具,在做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的同时,置债权人及相关利益群体于严重的风险中。为了矫正失衡的公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特殊的意蕴。一人公司股东单一,容易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为避免发生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现象,一人公司不得对外捐赠,不得以任何名义借款给股东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与该单一股东之间进行自我交易。  相似文献   

1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其法理依据在于:一人公司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法律确认;一人公司刑法单位人格不同于自然人人格;一人公司单位意志与自然人个人意志相区别和一人公司为单位谋取利益与股东利益之界分等。同时,对于一人公司刑法单位人格否定情形,不再以一人公司单位犯罪定罪处罚,而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刑事  相似文献   

12.
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间接性,存在反射性利益保护的局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可能。借助对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契约性权力的合理性分析,可以清楚地揭示公司控制权的动态结构。基于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生发的相机治理理论,通过对不同经营状态下剩余控制权应然归属的确认,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正当理据。据此,公司法框架下的债权人介入行使控制权的具体路径可以表述为:(1)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公司有关控制权合同条款的合理性;(2)建立普遍的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3)建立适合的监督履约机制;(4)明确规定公司濒临或处于破产阶段时的债转股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作为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在个案中,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就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揭示出公司在此特定情形下已不具备公司人特性的真实状态,从而否认公司立法人资格,并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价值目标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原则一样,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而,它不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和维护。  相似文献   

14.
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股权转让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还不够成熟,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不同意转让股东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完善股权回购制度,明确夫妻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既不能继续沿着法定资本制度的路子走下去,但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国已经有适宜折衷资本制生长的本土资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的明显差异,决定了它们应各自实行不同的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坚持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或认可资本制。  相似文献   

16.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7.
公司发起人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并对公司出资的人。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应当足额、及时地缴纳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一是源于其发起人的身份属性;二是源于公司的公众性。发起人如违反出资义务,在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情形下,应对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发起人协议的规定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支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等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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