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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扬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2):40-44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也呈逐年递增趋势。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还较为笼统,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发生作用,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和罪过形式进行剖析,进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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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第一次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死的人;(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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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和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非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国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揭示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模式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进而对司法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所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和交通肇事罪共犯规定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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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第一次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死的人;(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清明 《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2):29-30,74
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前提,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二)“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第一次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死的人;(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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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复杂多样 ,刑法条文的精神只限于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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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复杂多样,刑法条的精神只限于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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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进行界定,再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进行了理论论证,最后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的法律适用进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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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威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9(1):6-10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刑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理论上对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却存在较大分歧,认为因逃逸致人伤亡的案件比较复杂,有些确实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论,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得过于单一。事实上,不仅因逃逸致人伤亡的案件,而且因逃逸致人重伤的案件中,也有部分属于含故意犯罪的情况,正确界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公正适用法律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率很高,我国对交通肇事的规定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主要从交通肇事是否存在自首、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方面,研究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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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收犯罪的立法技术还存在着法条用语不规范、不严谨,罪名设置不科学等缺陷。在进一步修订税收犯罪的立法时,要注意完善法条用语,科学设置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修改在立法技术上有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对此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13.
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后,经济实体的存在形式更加多样,出现了或者将会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等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形式,由此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较为落后,笼统地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规定为非单位犯罪的主体,在现实情况下不太合理。公司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应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刘丽萍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4):53-56
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分别存在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概念,两者虽称谓与性质不一,但两者所指涉的对象却同一,表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对两者的理解。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立法模式与处罚原则方面。统观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对预备犯(犯罪预备)规定的差异清晰可见,在比较中借鉴与完善是大陆刑法孜孜以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5.
荆培才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0(2):46-49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16.
刘帆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20-24
定罪司法解释的功能在于将定罪的过程具体化,引导法官将具体行为定格在刑法条文所设立的模型之中。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定罪司法解释需要在罪之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以客观存在着的刑法条文为对象进行解释。作为连接刑法条文和司法定罪的桥梁,定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只能是原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化,对模糊性犯罪构成的解释需要解释者通过分析其他明确要件的方法来使模糊要件清晰化,原罪具体的构成要件作为定罪司法解释具体的标准不可突破。 相似文献
17.
康均心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2):53-5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挪用公款罪对公共财产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了双重侵害,为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要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必须科学解析它的内涵、法律特征,以及与之相对相似的五大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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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赋予行政工作人员履行特定职责的行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工作人员必须依据特定的职责实施管理和服务行为,如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为能为而不为”,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这种不作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严重侵犯,通过其他部门法不足以有效规制的时候,运用刑法也不啻为一项规制惩罚该行为的有效手段。现行刑法,行政不作为主要涉及渎职犯罪一章,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可谓是本章中最重要的两个罪名。结合法理与案例,探讨行政不作为与这两个罪名的关联、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关联,以期探寻行政不作为的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姚远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24(4):160-160,F003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应当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产生在持有之前或持有之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