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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创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26(8):120-123
债权让与必须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表见让与不受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对重复让与宜采用让与通知送达时间为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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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东果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28(1):38-40
债权二重让与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让与合同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之后,又约定将同一债权再让与第三人的制度.债权二重让与通知系观念通知,债权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为通知义务人和相对人.债权让与制度的设立,适应了债权资本化和债权自由流通的要求,有利于市场交易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现行规定(通知生效主义),借鉴法、意两国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模式,有助于我国债权二重让与通知效力具体处理模式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汪发洋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51-55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上保理业务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债权融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却很不完善,加大了保理纠纷的处理难度,妨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问题,对当前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则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应当包括受让人,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通知。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债权融资制度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未来相关立法应当确立债务人承诺和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75-78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各国就债权让与通知主体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形式上看是立法设计的不同,实质是价值选择的差异。基于债权财产性质、让与通知的性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法律也应允许债权受让人为让与通知主体。 相似文献
6.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不同态度为基础,形成了对债权让与合同性质的不同看法。债权二重让与有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登记优先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通知优先主义更优,我国应依此种模式立法。 相似文献
7.
冯烨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2):96-97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比较常见。对此,各国的法律也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债务人以及受让人的权利。与此相比,我国相应制度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姚明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2)
债权让与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然而,目前理论关于其制度设计仍有纷争,立法也缺乏完善规定。立法与理论均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出于商事流转便捷、快速的需要,应当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9.
王俊霞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3):76-78
笔者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了让与担保的最大弊端是给债务人及第三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交易风险,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严重失衡;并将其与按揭作了区分,认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必要规定让与担保,它的有利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完各我国现有的抵押、质押和信托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10.
汪传才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72-79
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性质出发,分析、比较有关国家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12.
论民事强制执行与社会信用体系之关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汉林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6):59-61
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严重缺失,被执行人、法院和政府信用缺失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民事强制执行是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强有力的保障,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民事强制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当前必须系统的解决执行中各方主体的信用问题,以被执行人、政府、法院三大主体的信用建设为出发点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3.
黄继胜 《四川三峡学院学报》2013,(1):51-54
如何避免企业贸易往来中的债务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资金的良性健康发展。佳通轮胎债务人管理的思路,债务人政策的实际运用是成功有效的。通过佳通轮胎债务人信用政策、客户付款方式政策、客户对账制度以及债务人政策的分析和评价,寻求建立应对措施,使企业资金流长久保持良性的运转态势。 相似文献
14.
王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2):61-64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也应该拥有对违约的债务人的独立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应当参酌相关立法例,对这两点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阶段诚信体制的不完善,使物保和人保并用已成为现实需要。然而,目前对于此类担保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在主张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前提下,坚持“物保和人保平等”原则,债权人无论放弃物保还是人保,或者其中一项担保无效或被撤销,除另有约定外,都不会对另一担保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6.
17.
王海明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1-5
伴随着债权责任的财产化和财产责任的限定性,罗马法在债权效力上突破了相对性。裁判官根据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在界定对债权人欺诈之内涵的同时,以告示的形式赋予债权人对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并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主体可能滥用特有产制度,创设了诉讼转化机制,追究连带责任来加重滥用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赔偿是人们社会法律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调整人们的日常纠纷起着重要作用。赔偿责任的免除,即免除行为人的赔偿,它是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赔偿责任的免除具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因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而出现,二是当事人自动放弃赔偿要求而出现,三是因蠲免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把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的手段之一,学者们对撤销之诉的原告、被告、客体、范围、消灭等问题存在争议。确定债权人撤销权主体的标准,主要是判断债权是否适合于保全。提起撤销之诉时,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只能列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因抛弃、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相似文献
20.
王俊英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6):52-57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跨越了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对传统的民法理论提出重大挑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系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赁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向债的关系以外的人主张任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迫切需要立法予以明确规定。19世纪末以来.各国均逐步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立法、学说和判例逐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予以承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承认这一特殊侵权类型.但是在具体构成要件上尚缺乏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