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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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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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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青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0,(2):59-61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随着学校(这里指中小学)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凸现。其中,学校责任是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学校赔偿责任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这都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此,我们主要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当前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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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培梁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4(2):45-47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一种关系”“两项原则”,明确赔偿责任;举办者出资承担,保障赔偿来源;创新赔偿责任分担机制,实现权益保障,是推动学校走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困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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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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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学校应依据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呢?是不是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偿损失呢?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简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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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砀上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提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该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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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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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峰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12):105-106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最近几年来校园经常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不少民事赔偿纠纷。对校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学校的法律主体资格、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适用责任的原则以及处理办法和措施进行论述,对校园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张昕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5,23(5):53-55
现实生活中,发生在校园内的未成年学生之间的伤害案件数量不少,处理时纠纷也较多.搞清此类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监护人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学校则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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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玉琴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5,3(5):448-451
主要探讨医疗美容损害的确认和鉴定标准,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竟合制度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法律问题.认为: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也不同于医疗救治;医疗美容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是赔偿请求权的竟合;应建立医疗美容损害的确认制度及鉴定标准;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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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应该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已经成为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焦点所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一般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的判断应当采用客观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侵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度,由学校来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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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存在法律效力较低、责任不明确、免责事由和归责原则不统一等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并对责任确定、归责原则、补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处理应明确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过错原则以及法定的免责事由,有关的地方性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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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复群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5(3):51-55
劳动者(职工)、雇员、雇工、帮工人(帮工)在法律含义方面有细微差别,但他们的人身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共同的:其用人单位或雇主或被帮人应承担无过错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而承揽人与劳动者(职工)、雇员、雇工、帮工人(帮工)之间在含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在他们的人身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也不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人身受损害只承担过错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偏远山区中帮人办丧事的挖土工应属雇员,而非劳动者(职工)、雇工、帮工人(帮工),更非承揽人,其在做工时人身受损害,其雇主应承担无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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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制度的重新反思--兼评我国《民法草案》第28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仁迅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50-57
监护人责任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而民法典草案重新确立的监护人制度,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过于保护受害人,难以实现其制度目的。监护人责任的本质是监护人对自己疏于监护的过错行为的责任,应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现代民法保护未成年人等弱的法律思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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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具体的司法案例入手,通过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剖析,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究在不同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所应适用的具体的归责原则,以期为司法实践中确定校园伤害事故中事故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提供学术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