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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人类主体之外新的“作品”来源,根据其创作过程是否完全独立于人类,可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划分为第一类人工智能创作物与第二类人工智能创作物。从作品构成要件与客观主义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当被认定为作品,且应设立人工智能作品作为新的作品类别。若拒绝人工智能创作物进入版权保护体系,会导致“僭称作品”和“公地危机”,不利于版权市场的稳定与繁荣,而版权法体系对其接纳留有空间。从权属问题而言,现有制度与社会伦理都难以接受人工智能成为权利主体,应运用“视为作者”制度拟制人工智能使用者成为“法律作者”与“著作权人”,并建立作品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根据生成物的产生过程判断,而不仅仅是生成物外在本身。现有人工智能只能按照人类预先设定好的特定算法、程序或规则生成内容,生成物是执行既定流程的产物,不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要求,不宜认定为作品。即使不考虑生成物的创作主体,认为其具有外在作品的一般属性而享有著作权,同样会带来权利归属的难题。  相似文献   

3.
网络技术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对作品的创作成本、合理使用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法律条款内容提出了挑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还需考虑个人使用作品及其对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在著作权领域,因权利的归属原则自相矛盾,引发了现实生活中许多的著作权纠纷,廓清著作权权利归属原则,便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以德法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一直奉行“创作人为作者原则”,不承认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体现了人格价值观;而以英美为代表的“版权体系”,例外规定了“视为作者原则”,承认雇佣作品,体现了商业价值观;而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其价值取向不明,权利归属原则自相矛盾;我国应该取法“作者权体系”,严格确立“创作人为作者原则”,取消有关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同时创制“雇佣作品法定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5.
数字网络时代,作品得到充分的传播,而版权侵权也更加容易。如何实现作品在广阔空间的交流并兼顾作者及作品使用者的利益,成为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研究的新课题。作为一种新型的版权使用许可方式,创作共用授权条款给网络版权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本文从创作共用授权条款的产生背景入手,分析条款的版权法基础,进而探讨其与传统版权使用许可的异同,并对知识共享的未来作了展望。  相似文献   

6.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判定中人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还存在认识分歧。人的主体性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必备要素,创作意图和思想情感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标志。人工智能不具备创作意图,人可以将创作意图体现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中。人的情感不易被人工智能所模仿和表达,应当以人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的创造性贡献作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依据。构成作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具有“对话”功能,为了防止作品结构消解、避免作品“对话”功能缺失、防止著作权法激励错位,应当摒弃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判定的“外观主义”路径。同时,也应当探索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策略,坚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来源于“直接使用人”的基本立场,避免受众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和普通人类作品产生混淆,在维护著作权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版权法究竟保护作品的什么?这是长期困扰版权法界的一个问题。法官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则往往会对同一起版权纠纷案件是否侵权作出不同的认定。本文通过对一“悬棺葬”考古学学术专著与考古科普读物的版权侵权纠纷的个案分析,提出了学术作品的版权法保护范围及科普作品对学术专著的合理使用的界定。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在近十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国纷纷布局人工智能产业,力图抢占发展的先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自己创作,但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了避免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扰乱市场秩序,促进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更好发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属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区别软件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应确立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为主、投资者为辅的权利归属模式,旨在合理分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了两者的界限.在传统印刷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知识共享权基本趋于平衡,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打破了版权法体系原有的利益平衡,如果沿用既有的版权利益分配方案,必然危及版权法的权威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元宇宙是集区块链、虚拟现实(简称VR)、人工智能、算法创作、大数据运用、机器学习、物联网、3D打印等技术为一体的多维度虚拟世界。通过VR技术打造的虚拟场景作为元宇宙运行的呈现载体,其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元宇宙数字版权法律保护的前提。元宇宙下的虚拟场景可以划分为全新创作型、复制创作型、再次创作型和人工智能创作型。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判断的前提条件、核心条件和表现方式,可对四类虚拟场景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判断。基于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特点,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一定的技术难题,可以从案件管辖权、适格被告的确定,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1.
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作品的传送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peer to peer(点对点网络技术)的出现导致个人用户可以未经许可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资源,这实际上将削弱著作权体系的激励作用,那么就需要对现行著作权制度进行整合———施行非营利性使用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通过该制度之运作,著作权人得以就网络个人非营利利用其著作行为取得一定补偿金;一般个人用户可以依其消费使用习惯得以利用著作,这才符合著作权制度之价值追求,维持社会之稳定态势,促进文化繁荣。  相似文献   

12.
亲权制度是亲属法里面比较重要的制度,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对亲权制度给予相应的重视,而是利用监护制度予以笼统地概括,因此建立亲权制度就显得必要了。本文从制度发生学、国外的立法例及我国社会当前和将来对监护制度的要求三个方面,阐述了应该建立亲权制度并将其与监护制度并列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权利的归属做出的规定十分详细,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会使人们产生许多疑问。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职务作品做出明确的界定,然后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方面,加强对作者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职务作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尽快改变现有的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制度的一些新认识。  相似文献   

14.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statutory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works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with illustrations of copyright in employer institutions. Distance teachers and their employers — universities, TAFE colleges, schools and colleges of advanced education — are all subject to the law of copyright in making, re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teaching materials.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Commonwealth Copyright Act, 1968 and Amendments (1980), (1984), is given to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and artistic works as expressions by authors of their creativity.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conventions apply in Australia.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re prohibited from ‘authorising’ the making of infringing copies. Certain dealings b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with hard copy or software materials do not constitute breach of copyright.  相似文献   

15.
功能性作品是指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而非表达个人思想观点为创作目的的作品。与一般文艺科技作品相比,功能性作品的功能性使其在创作空间、商业生命等方面有诸多不同。根据功能性作品自身的特点构建功能性作品的保护条件、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侵权责任等制度规范,是功能性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应有之义。文章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图形作品、立体作品的修订入手,对比分析《伯尔尼公约》及具有代表性的外国相关规定,介绍我国功能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历程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According to the “work made for hire doctrine” of the Copyright Act, the creators of artistic and literary works are not legally granted ownership of works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ownership rests with the employer. However, through de facto custom and court dicta, academics may enjoy a “teacher exception” that grants them copyright ownership of publications and course materials. Though there are several benefits behind this practice, the que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hip has blurred as institutions are investing in distance education and commissioning faculty members to create online courses.  相似文献   

17.
关于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详细规定了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平面复制被认定属合理使用的行为,但对于平面复制品的再利用问题却语焉不详。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精神文明要求逐步提高的今天,这样薄弱的保护不能适应现实需求。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认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应当从新作品的创作意图、原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原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实现公共价值的同时,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受到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类型的纷争一直沸沸扬扬。基于各国刑法在单位犯罪主体问题上具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状况,文章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主体类型作一比较研究,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理论。  相似文献   

19.
在辞源学语境中探析法律的蕴涵有利于人们加深对它的理解:对它进行哲学审视有助于从思维的原点上到思想的高度上提升对它的多维认识:凭依实现法意考论与价值思辨的有机统一.从而助成人们对它的亲近和信仰。法律是调整社会有序运行的行为规范;法是一个过程,它是运动的、变化的和发展的:它是辩证统一的、是可知的;它是真理与谬误、良法与恶法的对奕;是理论型塑与实践证成的融贯,两者为辅成关系。  相似文献   

20.
从举证责任角度修改《著作权法》基于损失计算法和收益计算法的赔偿模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著作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鉴于著作权有别与其他有体物侵权方式的特殊性,应引入着重于民事责任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模式以最大程度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可借鉴专利法的相关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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