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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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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修改与宪法权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的稳定性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是重要的,但片面强调稳定性可能会适得其反,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时,就需要通过修改宪法规范来解决矛盾,适时,科学的修宪是维护宪法权威所必需的,在修宪时,应当调整修宪的指导思想,增强宪法的适应性,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部稳定的宪法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秩序和宪政建设等等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除非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引起了国家根本制度的改变、导致宪法规范从实质上已经不再适用;或者由于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否则就应该尽量地保持不变,特别是不宜轻易地改变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规则等决定宪法稳定性的因素,也不宜频繁地修改宪法条文。那么,什么样的应变方式能使宪法在适应变动的社会生活的同时仍然保持其稳定性?本文就此谈点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3.
<正>宪法原则是指一定文本的宪法所规定或者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准则和基本价值,体现了统治者的根本意志、利益和要求。因此,宪法原则确定了宪法的根本性质、发展方向及立法活动的根本指导方针。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尊重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普遍具有的宪法原则。对于我国宪法原则,法学界有不同观  相似文献   

4.
我国已经进行了四次修宪,宪法该如何修,朝哪个方向发展。只有以宪政观念为基础,以宪政宪法为修宪演进之方向,宪法才能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同时在修宪过程中须重视程序性规范的设置,方可保障宪法中实体权利的实现。通过修宪,在宪政框架内依宪立法、依宪行政与依宪司法,在保持社会及政权的稳定和切实保障基本人权的同时实现宪政转型。  相似文献   

5.
就现行宪法与改革的差距,从修宪观点、存在问题、修宪原则、意见与建议提出修宪主张,从而促进宪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已经30年,其间经过4次修改,有学者批评我国修宪过于频繁,动摇了宪法的稳定性,这种观点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我国社会发展有其特殊之处,宪法的发展需要发生频繁的变动。宪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宪法的适应性,需要宪法的不断修改来保持适应性,宪法修改的时间距离与宪法的权威性无关。宪法修改的时间限制在我国是没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宪法的地位和权威,各国都建立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8.
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江泽民总书记  相似文献   

9.
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与特点,有助于理解此次修宪的基本精神,而这就是:要把5年来所取得的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把党的十六大所总结的最基本的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在宪法中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10.
宪法颁布实施后 ,一般就应当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 ,如果频繁的修改会有损它的权威。但如果片面强调稳定性可能会适得其反 ,所以 ,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不仅不会影响宪法的稳定 ,反而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本文从宪法修改的一般原理出发 ,结合我国第四次修宪情况 ,探究了修宪与宪法权威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修宪的原因与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1、改革开放21年的社会变迁引发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平衡是修宪的基本原因。2、中国加入WTO、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党的“十六大”的基本精神是我国提出修宪的现实要求。3、中国目前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各界对修宪问题的共识和学术界提供的学理资源使我国修宪完全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国修宪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结合,应是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结合。修宪的基本方式可考虑从局部修改、全面修改和折中式修改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相似文献   

12.
宪法修改即修宪是国家回应社会情势变迁需要,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而由有权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特定程序对宪法加以变更的活动.是协调、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和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和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修改宪法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的双重价值。我国今后修宪的重点应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具体包括:进一步拓展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完善关于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增加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自1988年局部修宪以来,我国宪法修正案在性质上一直不甚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文本的统一,不利于维护宪法典本身的权威。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组成部分,更加符合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创设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语境,然而,此种定性不便于宪法文本的阅读和引用,这一点在我国尤为明显。将宪法修正案认定为宪法文本的修正指南,是我国修宪实践的倾向,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述方式以及宪法修正文本的公布情况即为证明,但是,此种定性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修正案编辑产生的宪法修正文本,并不当然具备标准文本的地位。基于我国宪法原文和修宪实践的固有特点,第一种定性的现实困境难以突破;而若采取适当的立法举措,第二种定性的规范障碍则可以消解。因此,将宪法修正案作为修宪指南,能够确保我国宪法文本的实用性,更好地适应我国的修宪实践。  相似文献   

14.
宪法一开始即以根本法的形式存在,其正当性源于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既是国家统治的最高政治规则,又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规范,还是统摄一国内一切公法与私法的最高法规范.明确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性质和地位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显著特点,宪法实施是一项政治机制和法律机制协同作业的系统工程,只有"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宪政和宪治的宏伟蓝图.  相似文献   

15.
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通过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宪法也因此具有“公民权利保障书”的称谓,它和人权相生相伴,不可分割;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历经四次修宪后,在人权保障方面相比之前的三部宪法取得了积极而显著的进展,但宪法在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及实施等方面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宪法的人权保障需要在人权的宪法规定和人权的保障实施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宪法颁布实施后,一般就应当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如果频繁的修改会有损它的权威。但如果片面强调稳定性可能会适得其反,所以,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不仅不会影响宪法的稳定,反而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本从宪法修改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我国第四次修宪情况,探究了修宪与宪法权威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宪法权威是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日常运行中,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简而言之就是要体现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但在我国,树立宪法权威主要应当完善宪法自身的不足,健全宪法保障与诉讼制度和提高全民的宪法权威意识.  相似文献   

18.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经过近些年的几次修宪,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护财产权的基本原则,但现有规定仍不能有效调解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矛盾。所以,应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出发,借鉴他国经验,逐步完善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宪政建设或宪政发展就是对宪法进行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修正,修宪必须兼顾到宪法的至上性、稳定性和适应性。我国的宪政建设曾经走过一段迂回曲折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1982年立宪和此后的三次修宪,我国的宪政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宪法中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对社会主义初  相似文献   

20.
浦爱东  贾妍春 《考试周刊》2009,(16):237-237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全国人大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其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的思想,全面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使宪法与百姓更"亲近",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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