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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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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将对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法律性质、条件、程序和异议股东处理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有限责任公司顺利完成组织形式的变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或相关法规都规定,股东或发起人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作为工业产权一种的专利权可以成为公司成立时出资的一种方式是我国法律肯定的。但是专利使用权成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的方式,则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公司本身存在和发展,而且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本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人治理 先进经验,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极不完善,进而提出了的指导思想及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法》。  相似文献   

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公司的经营权与所有权逐渐分离,"股东会主义"逐步向"董事会主义"转型,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利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监督董事及高管人员履行职责,各国公司法相继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我国新《公司法》虽然也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但是对于公司在诉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却是一片空白。理论界对此有诸多争议,国外也有不同的立法例。通过对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对比,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及日本等国的立法,以期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应以股东为本位,否则股东自由便会大打折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学说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从股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股东本位构成了股东自由的基础。从其内涵来看,股东自由是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政府不应以集体的名义对股东自由进行剥夺。从其外延来看,股东自由是股东个体的自由,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权利的保障要予以特别关注。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完全贯彻股东自由的上述理念。  相似文献   

7.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主要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的职权设计及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力义务规定来实现的,在我国主要受《公司法》的规范。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制度缺陷。因此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对于推动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公司全部股份均属该股东所有的有限公司。我国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与世界先进立法制度相比,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设立主体、注册资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继发型一人公司的地位、外部独立财务的监管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比较中外立法状况,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我国在针对一人公司的立法中应在规范公司设立条件,统一资本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条件,明确继发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监管外部独立财务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防止一人公司滥设及保护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作出了努力。但是,纵观《公司法》中的这些规定。在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财务监督、治理结构、保护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等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因此,如何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使其最大程度地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国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股东派生诉讼作为衡平公司效率和保障小股东诉求博弈的产物,往往缺失超越利益纠葛的监督机制。在经济迅变的当下,世界多国以立法的方式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设置了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虽然我国《公司法》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并对公司内部的前置审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但并没有将法院的司法许可纳入法律架构中。为通过隐形的制约力量使公司经营效率与股东追求之间实现最佳优势利益,我国公司法152条的修改方向应为引入司法审查原则,并赋予法院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抑制股东无益诉讼行为,实现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中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尝责任。新《公司法》旨在促进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2.
余志稳 《考试周刊》2008,(47):233-234
我国新《公司法》正式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了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导致了大股东和内部管理者肆无忌惮地掠夺中小股东。在此种情况下,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于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好评,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制度。这些修改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公司法》在很多方面的确回应了来自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诸多要求。然而新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诸如: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股权转让,转投资,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关联企业等等,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尽快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内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显得更为重要.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成为公司法规范的重点.  相似文献   

15.
相对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等方面均有较大变革,体现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但是草案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公司立法首先涉及到政府管制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博弈,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对公司的"管制"应该逐渐过渡到"法治";公司立法涉及到公司内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博弈,应赋予各方相互制衡而又尽量避免产生冲突的权力;公司内部法治化是公司立法的取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相关查阅权和质询权,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期间、内容、程序等。而且由于股东的查阅和质询内容可能涉及到关于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公司法也未就股东的查阅权和质询权作出适当的限制,致使公司因一些恶意股东滥用其查阅权和质询权而蒙受巨大损失。从国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股东行使查阅权和质询权的相关内容应进一步扩充,而行使条件应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7.
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然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公司法中更侧重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为此,应从5个方面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公司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9条和《证券法》第47条均对公司归入权制度做了规定,这有利于防止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谋取私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是我国立法趋向成熟的表现。但是就公司归入权性质、公司归入权行使期间等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因此,我们需要就公司归入权的性质、适用情形、客体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公司归入权提出建议,以期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进一步完善公司归入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以自然人为出资人的一人公司虽然目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设立,但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确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个公司,对一人公司进行研究和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一人公司的历史发展、与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冲突、存在的价值、法律规范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虽然一人公司在股东责任的承担、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较大的冲突,但可以通过修正有限责任原则、严格出资人的出资责任等方式克服一人公司的弊端,发挥一人公司在发展中小企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对请求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上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为了确保公司理性顺畅退市,使得无法继续运营的公司能够按照既定规则退出市场经济的竞争舞台,使得资本得到更加合理的运用,文章对《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法条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其中的一些疏漏,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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