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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一、我国《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及其性质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①我国《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六种情形:一类是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第9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二是因一方违约产生法定解除权,其中有五种情形:1、第6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第68条规定的经营善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2.
一、不安抗辩权的内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合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先履行义务,在后履行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履行义务的能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义务时,依法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拒绝自己义务之履行的权利。《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当…  相似文献   

3.
一、经济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经济合同法》第26条第2款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相似文献   

4.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合同履行制度,它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也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具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合同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法定情形须出现在合同成立后。它的法律效力为中止履行合同,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但权利人应负有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应注意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时的证据收集;注意“合理期限”的界定与适用;注意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具备,只是使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对自身利益的综合考量,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只有合同解除权人依照一定的程序行使了解除权,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应当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6.
合同解除权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法通过强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旦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解除在所难免。《合同法》第94条“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如此,并不必然损害交易安全;相反,更为节省社会资源,也更为实际。  相似文献   

7.
台湾“民法”第24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了缔约当事人的单方明示要求保密的诚信义务,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大陆《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独立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益本身。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是以当事人间存在缔约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不以合同未成立为必要条件的违反法定商业秘密义务的法定债的关系。商业秘密的缔约责任与缔约责任分条立法是比较科学的模式。  相似文献   

8.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的义务。依学界通说,附随义务之违反通常不生合同解除之权。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附随义务之违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首先,通过对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虽各国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理念类似,最终都可归结为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附随义务之违反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通过解释能够成为附随义务之违反适用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再次,结合合同目的判断理论,对违反各类型附随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各类型附随义务之违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9.
迟延履行时的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因非定期行为和定期行为而有所不同,两者在构成迟延履行时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合同法对此规定相对较为简单,许多问题未予明确。加之合同法对债权人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债务人异议权的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在迟延履行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及消灭方面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和司法上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对之作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与特点,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程序及其效力等方面详细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当前的合同法律实践中,合同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滥用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许多本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因此无法实际履行。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合同解除予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并明确合同解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一、合同解除的法律限制传统的民法、合同法以及现行的合同立法中,均对合同解除作过限制性规定,现行合同立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至于现行合同立法如何限制解除合同,以下从两个方面逐一分析。(-)…  相似文献   

12.
合同的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由于这两种救济将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后果,该问题在合同法中属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具体规定中合同解除与约定解除条件有着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本文试分析合同解除与约定解除的特点,以辨析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法》在授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权利时,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就是要采取措施,防止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完善劳动合同解除的后合同义务的规定;针对不同的人才和岗位延长或缩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限。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效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备之处。合同解除权行使要规定具体通知方式 ,限制要有法定时间 ,合同解除有否溯及力要区分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5.
论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没有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 ,由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或双方经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它既包括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 ,也包括协议解除合同的行为 ,这是合同的广义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 ,仅指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立法采用广义的合同解除 ,它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解除制度均有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狭义的合同解除 ,因他们认为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 ,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故无须另设专门条款予以解释 ;英美法系则对合同解除制度有两种解释 ,广义的与合同消灭等同看待 ,狭义的则与大…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该权利是否应当受期限限制以及期限长度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同案异判”现象。文章通过研究大量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了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善工会监督职能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本文对合同法实施以来,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立法依据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特别是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情形下,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文规定的利弊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辩证分析,反驳了以单一司法解释中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类推适用所有合同类型的观点,提出解除权行使期限在法律适用上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时应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无法律规定或者无当事人约定时应适用不定期行使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权利。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一种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理论界及实务界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认识颇有差距。笔者以为,研究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发挥理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依法对学校不得法定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条件加以设定,对限制学校随意解除聘用合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大有裨益。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设定学校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应体现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此,教师有疑似职业病、患职业病、患严重疾病、因工负伤、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教师在"三期"内、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八种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基于无过错解除或经济性裁员而行使法定的预告解除权。学校因教师的主观过错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受上述所有情形的约束。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它与合同上请求权、侵权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无因管理请求权一起构成了债权请求权的完整体系.虽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为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但司法实践对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这一概括规定所含具体情形存在很大争论,应该注意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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