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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情简介 广东锦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锦力公司)是第1465894号“曼科”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开关、插座”等。虽然“曼科”商标在广东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锦力公司生产的部分商品上,该公司实际使用的是“曼科CLIPMEI’商标。佛山市市民廖燕文女士是第1674385号“CUPMEI”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9类“电开关、插座”等。与“曼科”商标相比,“CUPMEI”商标在广东省的相关公众中没有多少知名度。2004年6月29日,廖燕文以锦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廖燕文的诉讼请求。廖燕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1月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2.
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亚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一件未注册地理标志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3.
申请人美国萨澳公司(Sauer,Inc.)于2000年9月14日在国际分类第12类“陆地车辆用液压泵”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WHATREALLY MATTERS IS INSIDE”纯英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该商标译为“确实有重大关系的东西在里面”,类似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具有识别特征。依据2001年10月27曰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勘误     
2004年11月中旬中国商标局公布了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第二阶段中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小肥羊”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5.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公司)是“蓝色风暴”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文字、拼音和图形组合而成,于200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可乐等。除了生产少量的“蓝色风暴”啤酒外,蓝野公司从未生产过可乐,也没有在可乐商品上使用过“蓝色风暴”商标。  相似文献   

6.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而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ions S.A.在机同、类似商品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  相似文献   

7.
未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充分的依据。本文试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等方面加以论述,提出完善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方案。  相似文献   

8.
“i-Module”商标 韩国申请人株式会社现代显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PP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液晶显示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i-Mod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P)的注册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经审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74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刊登於第720期《商标公告》)近似,且该商标中的“Module”译为“模数、模块”,为计算机技术术语,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标缺乏显着特征。  相似文献   

9.
“王老吉”商标纠纷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背景介绍1992年1月18日,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王老吉"商标,并于1993年1月20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1993年9月1日,"王老吉"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分公司)。  相似文献   

10.
“JAPFA及图”商标 申请人PT捷发肯费印尼有限公司(PT.JAPFA COMFEED INDONESIA TBX.)于2000年12月8日在国际分类第16类“包装纸、钢笔”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JAP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七条及2002年9月15日前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P公司)在国际分类第4类工业用油、蜡(原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超越石油"和"BEYOND PETROLEUM"两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上述两个商标与在传动带用蜡等商品上註册的第1720395号"超越矿业及图"商标(引证商标1)和在工业用油及油脂上注册的第956456号"超越及图"商标(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因此驳回上述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样如下:  相似文献   

12.
若干年来,成干上万的“鬼”商标在中国大地游荡。“鬼”商标总的特点是“盗名窃誉”。它们在申请注册或使用时常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恶意。大部分“鬼”商标不实际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让商标申请或注册,从中攫取暴利;也有一部分在实际使用。通过销售赚取不正当的利益。时下我国“鬼”商标数量之大,增长之快,形式之杂,名堂之多,都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社会上一些人也常被“鬼”商标虚假或脆弱的“合法性”所蒙蔽,明知其不合理还为其辩解;有的甚至还不无赞赏,认为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某“鬼”商标构思新奇,抢先者独具“慧”眼,  相似文献   

13.
商标和品牌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为人们现在创设品牌的观念、意识比较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就成了我国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部分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真正利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笔者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一些简单探讨,并结合国内的相关理论、实践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4.
范超 《科教文汇》2009,(6):218-218
商标和品牌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因为人们现在刨设品牌的观念、意识比较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就成了我国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部分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真正利益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笔者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一些简单探讨.并结合国内的相关理论、实践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5.
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星商标有限公司(China Star Trademark Limited)于2000年7月17日在国际分类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China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依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七条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2001)标审(三)驳字第16号核驳通知书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中国国名近似,  相似文献   

16.
台湾科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科麦”)于1991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成立。2000年4月8日,台湾科麦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科麦及图”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上海科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麦”)。2007年3月7日,上海科麦的员工秦女士将“科麦及图”的作品稍作添加后,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注册成功后将该商标转让给了第三人。至此,因秦女士的抢注商标行为而引发的一场涉及到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合同、著作权侵权等知识产权系列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准许一定范围内使用未注册商标,实践中,也有大量的耒注册商标活跃在经济活动中.然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水平却很低,重要原因是对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权益原因的认识不到位.探讨分析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权益的原因,对于完善商标法制、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制止商标抢注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本案涉及“梦特娇”及其关联商标。“梦特娇”商标权利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自1986年至1991年期间在中国大陆相继注册了“MONTAGUT”、“花图形”及其组合、“梦特娇”等商标。通过市场和产品开发,该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服装、鞋袜、皮具等产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为中国大陆的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相似文献   

1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行政诉讼司法程序中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两份裁定,依法核准了由两家外国公司分别申请注册的外形立体商标。这是自2002年中国商标法修订并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後,中国法院依职权对国外申请的外形立体商标可注册性进行的独立认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2007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B公司将其在德国注册的“GIR”商标准许A公司用于中国地区连锁超市作商标使用,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使用费2万欧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年商标使用费2万歇元。与此同时B公司又许可中国C公司将商标“GIR”在中国地区的连锁超市作商标使用,并办理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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