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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贿赂"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只有将"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及其区别搞清,才能作出准确回答。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部分"性贿赂"入罪,但由于司法解释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却根本不可能完全解决"性贿赂"入罪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中"给予财物"扩张解释为"给予财物或者提供性服务",却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兰翔天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58-6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的范围规定为包括"性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好处,各国立法中也将"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纳入贿赂类犯罪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现有刑法规定的贿赂的范围只包括财产性贿赂,不符合国际潮流。结合当前立法趋势与社会现实,"性贿赂"入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性贿赂"入罪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可操作性层面也得到了保障。 相似文献
3.
郑俊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16-21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李瑞生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75-79
本文对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和狭义的商业贿赂进行了研析,认为应确立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以区别于公职贿赂犯罪概念。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罪包括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其中"贿赂"的范围以财产性利益说为基准,但应扩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其犯罪构成的"谋取利益要件"必须予以保留;回扣、手续费行为,不管其主体如何,应定性为商业受贿罪;医生收受"红包"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去调整,不应定为受贿罪或者商业受贿罪。本文还就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于广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12)
人们对于贿赂的概念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贿赂,人们把它与财物是划等号的,随着社会发展,财物的范围也由简单的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上。而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贿赂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界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我国现行的受贿犯罪惩治体系是建立在具体数额基础上的,一切财物都要转换为具体钱数进行定罪量刑,而一味以数额作为认定标准,无法体现受贿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危害性。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是历史的大势所趋,但现阶段还不能马上实现,需要有个过程。 相似文献
6.
於贤淑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刑事立法应细化贿赂犯罪的罪名,降低受贿罪之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并完善相关立法以打击因贿赂而诱发的其他犯罪.司法操作中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认定标准应综合考量,证据规则适用贿赂推定,量刑标准要重点考虑对公权力的侵害程度及社会后果,既得利益之处理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7.
我国关于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诸多瑕疵,应重构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树立正确的理念。主要思路是:以人的欲望为视角,建立理性的刑事政策;在深入研究犯罪原因与犯罪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刑事政策;摆正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建立崇尚法治的刑事政策;正确看待“从重从严”和“大案要案”。树立辩证的刑事政策;改变重惩罚轻预防的做法,建立预防为主的刑事政策;确立亲属共同受贿的推定制度, 建立实效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8.
吴蕾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17(3):3-15
非犯罪化是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刑法最富新意的改革.广义的非犯罪化是指对一直以来科处刑罚的行为不再用刑罚手段予以处罚;狭义的非犯罪化是指法律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观念的出现绝非偶然,有着深厚的现实背景和理念基础。在刑事一体化下,要达到保障人权、维护秩序的刑法功能,非犯罪化刑事政策的运行应该是与犯罪化相结合. 相似文献
9.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最大障碍之一,而贿赂犯罪则首当其冲。在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日渐提高的今天,性贿赂以其独有的特征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各国贿赂犯罪的应有内容之一。但我国受形式主义及司法实践中的“计赃论罪”观念的误导,至今未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性贿赂犯罪的现状,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例,横向比较西方国家的立法,阐明了我国当前切实可行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立法解释将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物质性利益与非物质性利益,把性贿赂纳入贿赂罪之中。 相似文献
10.
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融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殷成洁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8(2):12-14
合理划定犯罪圈是刑事政策的重大问题之一。为此必须正确认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关系。从表面上看,两者是向刑事政策的两极发展,但实质上是相互联系的。即两者在理念上是相互融合的,在实践中是互为补充的。所以在我国刑事政策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应并轨运行,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易芙伊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2(4):86-89
受贿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坚决彻底地打击受贿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治国方略。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的“直接故意”、“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受贿与接受正当馈赠的法律界限等构成要件产生了一些分歧。鉴于受贿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实践和政治意义,有必要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13.
当前,商业贿赂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对治理商业贿赂犯罪高度重视,但对有关商业贿赂刑事政策理论研究的严重不足,影响了我国刑事政策在商业贿赂领域的具体落实。主要从刑事法角度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进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归纳其危害性,力求从刑事政策理论层面上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有所启示和帮助。 相似文献
14.
张普定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9,(5):49-5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5.
如果对行为人“收受贿赂”包含“性贿赂”的违规行为,作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则会遇到司法机关无法可依的问题。党纪、政纪处分的严厉性大大低于刑罚的严厉性,这对日益泛滥的“性贿赂”已无济于事。对于“性贿赂”,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已经难以有效控制了。大量贪腐案件中的“性贿赂”需要作出刑法评价,也只有在刑法中设置相关的“性贿赂罪”之后,才有可能有力地预防或阻止“性贿赂”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蔡雪冰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80-82
收受型受贿罪的成立,“97刑法”规定要求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本在对这种种主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宽纵罪犯的后果,使其逃避受贿罪的刑事制裁,应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相似文献
17.
18.
刑法学界对"意见"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表现形式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认识观点。否定性观点认为,"意见"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司法解释性文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而肯定性观点则与此相反,认为从规定的内容看,系对审理受贿案件如何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属于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说,肯定"意见"属于司法解释的观点更有其合理性与说服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