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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浅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信息公开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党和政府对档案馆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是档案部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开展为民服务的新途径。本文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实际,对档案馆如何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谈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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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档案馆信息开放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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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利用的冲击和促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此外,它对于档案利用工作电将产生冲击和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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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施行《条例》的工作,山西省档案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档案部门的职能,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抓住责任落实、建立制度、统筹协调、强化指导等重点工作环节,扎实高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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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档案部门(具有双重职能的档案局、馆)普遍开展了自身形成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但是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方面存在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的问题,特别是对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档案室、信息中心、部门档案馆等)保管档案中政府信息的公开多持否定或观望态度,致使《条例》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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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国家档案局也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馆认真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形势,笔者谈谈x,l档案部门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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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藏“三多三少四缺乏”现象长期存在.使得档案收集工作为人诟病。近年来,随着档案馆工作职能的不断扩展,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家档案馆”被指定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这使得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由此导致了“大档案”理念在收集工作中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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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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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目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见,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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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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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纪念的日子。2008年4月5日,承载着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凝聚着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条例》终于颁布实施了。《条例》是中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从此走上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前沿,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直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贡献力量。《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法律地位,给档案事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也赋予档案工作者新的历史责任——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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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档案馆工作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对规范政府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也是档案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公开服务所应遵循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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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使档案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因此,向公众主动提供及时的、有效的、高质量的档案信息服务已成为档案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加强档案信息服务的意义1.是对《条例》理念的具体实践。《条例》的理念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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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精神,近日,省档案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相关业务档案电子目录移交工作的通知》(浙档[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建设系统专业档案电子目录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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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个规定,对档案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是要求,也是责任,将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利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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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务公开工作纷纷开展起来。这种趋势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档案部门提供利用工作的变革,其标志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已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档案信息查阅。在现行机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存在哪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寻求结合点?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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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是政府文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和主要聚集地,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赋予其一种新的身份,即政府现行文件的法定公开场所。新身份的确立为档案工作带来机遇,也将带来诸如理论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新挑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