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众多纷纭,司法领域普遍采用立法授权范围内的学术自治说,但既有理论皆存在显著逻辑缺陷。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应进行理论重构,确立“双重正当逻辑”: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高校的学术自治,高校可自主设定学术标准,国家对此应表示尊重;非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国家因肩负教育监管职责而实施立法授权,高校对此不享有自由增设权。立法即是通过赋予高校公法人地位来实现此类纠纷的行政可诉性。高校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学术自治固有的以及公法人内在的限制性原则,法院适用适度的实质审理;非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院适用彻底的实质审理。  相似文献   

3.
讨论了学位授予单位与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性质与诉讼地位,并建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学位授予制度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也包括高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或办法等大学自治规章.现实中,关于学位授予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相对于通过修改立法、加强司法审查等完善路径,建立有关大学学位授予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成为完善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特别是大学学位授予规章的一种进路.文章分析了学位授予制度的双层结构和现实困境,提出了建立大学学位授予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6.
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7.
学位授予是学术资源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学位授予权的本质是学术权力,但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其各自行使边界。学术权力的行使主要存在于答辩的过程及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评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而行政权力则是在申请人资格审查及校级、院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程序性审查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权力失范的现象。规范权力的行使需要完善学位制度设计,公开学术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位工作三级管理体制中的政府权力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学位工作逐渐完善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部、委)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的三级管理体制,但在管理体制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不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缺位与越位并存,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统筹权虚置.为了真正落实学位工作的三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必须彻底放权,并通过立法明确两级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边界;省级政府则需尽快完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增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信息服务职能,并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履行资源配置职责.  相似文献   

9.
学术标准是学位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把控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要素。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等教育领域的矛盾开始浮出水面,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时常出现学位授予的司法纠纷。通过梳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四个典型西方国家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从学位制度历史演变、学位授予程序以及学位授予具体要求等各个方面,比较西方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概括出西方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是以学位论文为核心、课程学分并重的学术标准模式。这种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模式为改进我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制度,解决学位授予纠纷,从根本上提升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学位获得权是学位申请人在符合法律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时,依据特定程序向学位授予单位请求获得相应学位资格的权利,其来源于《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具有特定的权利内容。对学位获得权的保护是规范与制约学位授予权、解决学位纠纷、完善学位制度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通过对35份典型学位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学位获得权保护面临着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从客观事实到法定事实以及从权限法定到自由裁量的现实困境。学位获得权保护的制度完善进路包括:在学位法中增设复议与诉讼的规定,合理限定学位授予单位增设附加条件的裁量权,设立相对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强化对学位撤销权行使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