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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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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与科学》2015,(4):19-26
文章以六位体育法学者对话录的方式,讨论了近来国际足联官员腐败案中美国行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及由此所引发的对国际体育组织自治与法治问题的思考。文章认为,美国刑事执法基于其本国法,通过引渡条约所采取的一次涉及本国利益的司法行动,有合法依据,不涉及国际刑法适用问题。国际体育组织的善治是当代体育组织自我管理的潮流和趋势,但是体育组织的自治有时候可能会失灵,因此这种自治应时刻受到外部监督,其中最有效的是法律监督。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努力建立一套约束国际体育组织的法律机制。这种法律机制可以通过接纳已经形成的政府间条约的方式,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或采用WADA这种公私伙伴方式。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3.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4.
我国职业体育腐败既有社会腐败在职业体育领域的反映,亦有职业体育起步和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裁判员恶意错判漏判、操纵比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资格造假;体育赌博等。而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而言,无论是体育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刑事法,在职业体育反腐败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通过修改《体育法》,制定《职业体育条例》和《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章程,在刑法中增设“操纵文体比赛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等,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反腐败法律体系,强化对我国职业体育腐败的法律规制,逐步实现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5.
采用文献资料法与逻辑分析法,对现阶段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困境进行研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逻辑起点在于公民参与体育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发展权的尊重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现阶段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困境在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不平衡、体育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及缺少监督评价和问责机制等。可以通过以下策略优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扩大和完善政府在公共体育领域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培育合格的承接主体、加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相关立法及健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监督和问责机制等。  相似文献   

6.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体育治理格局中扮演重要角色。全球化、商业化背景下的全球体育面临各种危机,从国际层面推进主权国家维护体育诚信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体现。运用文献资料和逻辑分析法,透过联合国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维护体育诚信的动因、行动、局限和提升路径进行研究。在维护体育诚信有助于促进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强体育自治的监督与问责、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的多层动因下,政府间国际组织依靠制定和倡导国际公法、构建组织体系、推动行动落实和弘扬价值理念的行动方案来维护体育诚信。由于面临指导政策不完善、机构内部局限性、成员国的执行力不足,政府间国际组织应进一步明确组织目标和定位、起草有针对性的国际法文件、推动和监督成员国立法、加强报告机制和全球合作,进一步提升在维护体育诚信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7.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国际组织都努力采取法律的手段试图遏制兴奋剂在体育中的使用,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创制这些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体育仲裁庭和各国政府。由它们所创制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主要有兴奋剂违规行为种类、兴奋剂犯罪制度、反兴奋剂教育制度、反兴奋剂处罚机制和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等。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兴奋剂法律的完善提供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8.
体育的秩序     
国际奥委会代表着世界民间体育组织,国际奥委会与国家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关系不断成为阶段性热点问题。在更大的范围而言,国际奥委会代表着国际一些单项运动联合会,不断与欧盟主管体育运动的主要官员进行磋商,以寻求相互谅解。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国际民间体育组织如何保持和维护自己的高度自治性,以避免地区性或国家性法律和相关部门的干预,特别是在民主选举和运动员流动上的干预。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组织为何要遵从同侪制定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呢?为理解规制对象的遵从行为,选取夏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采用的《关键治理原则和基本指标》为案例进行探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遵从的正当性理由。全球体育治理中自我规制的兴起,是国际体育组织回应外部问责需求、规避政府监管和建构合法性手段等综合因素的结果。强有力执行是自我规制的必要因素,即跨国私人规制只有在适用对象执行遵从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此外,国际体育组织遵从自我规制倡议,以满足“自利”和“规范引导”的混合动机。遵从行为即可以理解为激励的作用,也可以理解为个体或集体的价值观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前者依据结果性逻辑,而在规范型遵从中,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基本动因是对行动是否合乎社会规范的思考,即适当性逻辑。  相似文献   

10.
国际体育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体育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其调整对象就是含有国际或者跨国或者涉外因素的体育关系;其渊源应该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惯例、体育组织规范、国内法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其主体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运动员、国际和国内体育组织、国家政府和其他从事体育运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它是一个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的特殊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1.
奥运会备战是为我国竞技体育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准备工作。随着国际体育法治的发展和奥运会体育纠纷解决的法治化,以及近年来我国在奥运会和其他国际大赛中遭遇的体育纠纷不断增加,通过奥运会法律备战,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奥运会备战的重要需求。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就我国奥运会法律备战的必要性、奥运会法律保障周期划分、奥运会法律备战的基本内容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在我国奥运会备战中,应该增加法律备战的内容,以东京奥运会为契机建立起包括奥运会在内的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法律备战机制,成立奥运会体育法律团队,制定奥运会法律保障策略,为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奥运会前、奥运会中和奥运会后的一定时间段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组织规章的法律性质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于国际体育组织规章的法律性质,国内观点有国际习惯说、其他国际法渊源说、国际惯例说和合同说等不同观点.但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因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影响力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和"奥运停战"已成了国际习惯,大多数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属于国际惯例,<奥林匹克宪章>等其他的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则仅具有合同性质.作为国际惯例的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可在中国法院得到直接适用,属于涉外合同性质的国际体育组织规章,则必须由法院依据可适用的法律来判断其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的处罚权源自国家体育组织对权利的让渡,虽然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的中止成员资格的处罚会波及到运动员,易使他们受到不利影响。但是该处罚属于一项民事救济措施,依据的是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签订的“事实契约”,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运动员并非只能忍受处罚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以同时寻求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虽然目前这两方面的救济有所不足,但已是现今平衡、保护干净运动员的参赛权和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竞技环境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14.
《湖北体育科技》2019,(12):1039-1042
网络体育组织的兴起和繁荣是我国互联网普及与社会经济增长的时代产物,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经济多元发展、体育需求多样化的结果,体现了公民自身能力和参与体育管理意识的提升。当下,我国政府转移体育公共服务职能、社会优化体育资源配置、公民保障体育权益享有的需求,为我国网络体育组织兴起和发展提供历史机遇。运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等方法,对网络体育组织面临的地位合法性、组织复杂性、资源弱势性、自治滞后性现实挑战进行分析。建议:坚持依法治体,推进组织合法建设;规范组织运行,建立安全问责机制;提升自身能力,重视组织品牌塑造;挖掘组织深度,发挥组织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5.
沈虹 《体育学刊》2011,18(3):59-63
国际体育组织在性质上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对成员的处罚基于私法主体之间的"自治性"理论。国家法院对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保持尽量不干预的态度,但仍然通过司法监督的形式保留国家对私法主体的管辖权。我国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国际体育组织处罚及其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6.
国际体育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机制的宪章,赋予其自治属性可据之免除司法机关的不当牵制而最大限度维护体育仲裁协议之有效性。根据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与实践,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表现为管辖权自治、法律适用自治和地位自治。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以其权威实践诠释了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特征,实现了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精神的两全。  相似文献   

17.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运行伊始,在仲裁程序与规则适用中面临一些难题,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更为妥当,如何强化与国内外解纷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如何充分保障体育纠纷解决及时性等。鉴于体育仲裁在管辖、执行、专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由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更为合适;体育组织还需积极探索建设多元化的内部解纷机制,体育仲裁委员会则应适当行使自裁管辖权,做好内部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衔接;同时,关注国际体育解纷机制的新发展、新变化,确保国际体育解纷机制与体育仲裁的协调,积极回应体育纠纷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形成由“法律—规则—办法”构成的临时措施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8.
论强制性体育仲裁形式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的运作规律、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国际体育的强制性仲裁形式进行了比较与分析,认为:1.较国际民商事仲裁而言,国际体育强制性仲裁形式在对于法律的适用方面既具有一种原承性,亦具有一种独创性。2.民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与体育强制性仲裁形式的特有性质生成冲突。3.体育强制性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应在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的积累中进行挖掘与提升。  相似文献   

19.
以国际足联为例证,通过对国际体育组织罚则的规范实证分析,结合具体的处罚案例,分析了国际体育组织处罚权的行使程序及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国际体育组织行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议和决定程序,还包括临时措施、紧急程序以及扩大处罚效力至全球范围等特殊程序。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向内部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内部权利救济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外部权利救济。国际体育组织在其处罚的程序设置上,借鉴了国家行政处罚和诉讼的一般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应了解并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充分利用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程序机制的有益经验,完善罚则,设置公平、合理的处罚程序,注重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确立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0.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体育司法实践可以检视体育立法的不足并促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通过对近十年217份体育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体育司法判例呈现数量逐年递增、涉案范围广泛、法条援引集中和法条适用不均衡等特点,在体育司法实践中存在仲裁与司法受案范围设置不合理,部分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体育组织主体权责不明晰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应进一步明确仲裁与司法的受案范围,科学设置体育法律内容,划清体育组织权责范围及行为边界,构建多元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服务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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