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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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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如何?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价值如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403条、414条分别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顺位规则作出了规定。而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却并不明朗,当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未登记,在后抵押的恶意抵押权人进行了登记时,不免引发是应当优先保护“善意”,还是优先保护“登记公信力”的价值抉择。文章从价值选择、比较法借鉴以及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整理动产抵押权竞争时优先适用抵押权顺序规则的理由,对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展开分析,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范围,推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动产担保利用率低,流通慢应对融资困难等经营环境的难题。  相似文献   

7.
在抵押权设立中,一般完成签订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这两个程序之后,抵押权即宣告设立。当然,对于动产抵押而言,仅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宣告设立。但由于《物权法》采取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会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值得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406条在明确了抵押财产可基于抵押人的意志自由转让的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可约定"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如该约定未向有权机关登记,则既不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抵押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如该约定向有权机关进行了登记,则受让抵押财产的非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  相似文献   

9.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优缺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者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创设的一种独特的抵押担保制度,它源自财团抵押而又不同于财团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在统一登记机关的同时,又注重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此制度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创新型抵押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0.
随着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逐渐被各国认可,我国法律也遵循这一趋势,并规定对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但立法者对该公示方式存在的缺陷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回应。因此,建议我国对动产抵押登记实行彻底的声明登记模式;在登记机关方面,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登记,并构建全国性的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查询系统。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的制度价值在于既能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又可以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安全.然而,该制度中登记对抗主义的采用,使未登记抵押权的物权属性受到置疑,未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的权利失去了保障,给抵押制度造成了体系上的冲突.从动产抵押在罗马法的兴衰亦可见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主要形式 ,抵押权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是传统不动产抵押扩展的结果 ,动产抵押权也应采用登记生效原则。重复抵押的效力有待明确  相似文献   

13.
抵押登记能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对抵押权人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对抵押登记的效力提出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具有密切联系.我国法律关于公示方法与公示效力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我国法律应当引入权利标识方法以补充登记方法的不足,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并赋予动产抵押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本文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指出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物权法》(草案)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根据《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以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确立公证机关为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我国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的性质,比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更有利于解决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而且公证机关遍布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电子公证、网络管理的改造,确立其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系统改造的成本较低、减少重复建设等优越性.如果《物权法》与《公证法》能形成交集,确立公证机关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则中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的公证事业也将因此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并且应以所有权登记作为基础或与所有权登记同时进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为其他享有船舶物权的人。对于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在建船舶,若船舶建造完毕时,该抵押权仍然存在,则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该抵押权按原抵押登记日期记载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之上。目前,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所涉及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对整个登记程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抵押登记的效力从各国立法体制上看,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之分,两种体制各有利弊,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两种主义并存。现行双轨制的做法与抵押登记的设置目的相悖,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践中不利于当事人遵守抵押合同,增加了担保成本,阻碍了抵押制度的推行,也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因此应统一到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8.
本文首先阐述了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意义并考察了各国的立法例;进而探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公信力与动产所有权占有公信力之间的极端对立;最后论述了解决二者冲突的对策:(一)对价值较大的动产,第三人负有查询信息登记簿之义务;(二)实行烙印、贴标签制度;(三)对恶意行为人进行的刑事制裁和经济惩罚;(四)建立统一登记机关;(五)配备和健全计算机网络公示系统。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异议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在审查程序中只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当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但在《物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由于异议登记制度保全了不动产真实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从而弥补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和现实权利不相吻合的漏洞,更加全面和迅速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给予真正权利人以快捷有效的保护,更好地发挥了异议登记制度的作用。同时,可以引进公证制度和保险制度更好的配合异议登记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20.
现实中,一物二卖和无权处分,都可能涉及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并非生效要件,机动车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仅有登记而无机动车的交付,就不会发生机动车物权移转的效力。未经登记车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应以交付为要件而非登记,机动车要构成善意取得,需要现实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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