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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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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指动物既不是物,也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这一规定是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变革,它宣布了当代民法的一种新理念,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的突破。“主、客二分法”在法学中的经典表现是,世界仅由人与物组成,不是人就是物,不是物就是人,人永远是主体,物永远是客体。这种“主、客二分法”有许多弊病。环境资源法学主张“主、客一体化”,“动物不是民法中的物,也不是民法中的人”的观点一直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动物既区别于人又区别于物,法律可以确认动物享有权利,但动物权利不是人权,享有权利的动物也不是人。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来,中老年人再婚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日益引起法学界的重视。有的学者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两法中拟制血亲的问题;有的学者还就拟制血亲的一些法律关系问题进行了争论或提出建议。两法中的拟制血亲,特别是具有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本文试从立法和完善两法的角度,对继养关系的产生和法律效力以及解除或消灭继养关系后的法律效力等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及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和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确定为人的伙伴动物之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再次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经研究后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对这些立法及国外特殊的判例和风俗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或者保护对象。  相似文献   

4.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离婚率升高,再婚家庭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确认问题一直得不到高效便捷的解决。现存的收养制度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确认存在着诸如认定困难、立法矛盾等问题。着重于分析基于不完全收养制度来确认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即拟制真系血亲关系,也就是说以收养制度作为生效要件对相关制度构想和价值进行分析是十分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5.
儿童利益牵涉到每一个家庭,收养是一种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成了他人家庭的成员之一。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收养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收养管理行政化和儿童福利院的强制垄断收养,导致拐卖儿童、收养黑市等社会问题的频频发生。纵观古代,收养自由化,反而在收养问题上没有出现上述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改变当前的收养制度,如何借鉴古代的自由收养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特别是自然灾害的发生后,导致大量孤儿产生,更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收养体制来保护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一种理念的诠释: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权利、主体的产生乃是根源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动物应该拥有权利并可以成为法律主体,我们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仅是法律做出的改良,更是一种构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法理念。  相似文献   

7.
以“主客二分法”的哲学理论为依据的传统法学理论将动物定位为客体,曾对人们改造世界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近来有学者提出,它忽视了动物自身作为一种生命形式而客观存在的价值,导致了人类对动物权利的漠视,加剧了地球物种的灭绝,违背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核心理念。笔者认为,从环境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动物作为生命物质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要加强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定式,进而确立动物法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教育研究范式转换: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康伟 《教育科学》2006,22(6):1-4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对主体性教育研究的重视,既是教育研究的一大理论收获,也对教育实践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但是,主体性教育研究背后的主客二元对立哲学基础,使主体性教育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即用“学生是主体”的理论指导“学生是客体”的实践。笔者明确提出对象的二分法(对象包括主体与客体两部分)、主体性二分法(主体性包括客-主体性与主-主体性两部分),对主体性教育理论进行分析扬弃,确立主体间性教育在主体教育研究中的本体地位,认为主体间性教育就是主体间主体性和理解性平等共在的指导性学习。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对动物保护的呼声日趋高涨。西方有思想家认为,生物圈中所有事物都应该拥有生存繁荣和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我国则有学者提出赋予动物权利主体的地位。笔者不赞同“动物主体论”主张,并从环境伦理学、民法的基本理念、欧盟国家动物保护的立法、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与思考等四方面展开对动物保护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0.
血亲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什么是血亲呢? 血亲是指人与人之间具有共同祖先的关系。该词源自拉丁文,原意为“共血缘”。原有罗马人均为同祖后裔故能共享继承权之意。亲属分为血亲(有共同祖先)及姻亲(通过婚姻关系而建立)两种,在有的社会中,其他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视为亲属,如妯娌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教父母与教子女间。血亲既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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