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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世界(高中版)》1996,(5)
1996年中考语文模拟试题(升学卷)天津市河北区教研室王义明一、文言文:(14分)(一)选择解释正确的一项。(4分)1.“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其中“加”的解释是()A.增加B.加工C.虚夸D.虚设2.“呜呼!其真无马邪?其真不知马也”,句中两个“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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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婷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5(1):28-29
勿”、“物”二字的本义,众说纷纭。窃以为“勿”的本义即“以犁起土”。由此引申出“土色、相土色,色、杂色,杂色帛,旗帜”等意义。“勿”为“犁田”.“物”即“犁田的牛”;之后“物”才产生了“杂色牛”这一意义。“勿”与“物”之间有假借或混用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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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山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5,25(2):68-69
分析了“舍”字的金形体,“舍”字由两部分构成,其上方为甲骨里的“余”形,下方为“口”。“余”的本义为房舍义,“余”在卜辞里已借为第一人称代词;这样,“余”的房舍本义则是通过另造新字“舍”来表达。“舍”的形体下方加上的“口”,作为同源分化字的造字手段,用来表示该字读成上方部件的语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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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刿论战》是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编著的初中语文九年级上册中的一篇文章。不少教师在分析这一课人物形象时.把鲁庄公定位于目光短浅,迷信无知。因为。敌军来侵时.庄公不知“何以战”,认为是“衣食所安。弗敢专”或“牺牲玉帛.弗敢加”,战时盲目击鼓。没有军事才能.对作战一窍不通,战后依然糊涂.倒问一个平民原因何在。教材课后习题三中也设计这样的练习“课文中曹刿的‘远谋’和庄公的‘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试作简要分析”。鄙.即鄙陋.这里指目光短浅的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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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弃“美与善同意”说的文化视角的历史思考——千古汉“美”字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许慎之后无人在注解、考说“美”字的本义时,关注、考究其提到的“美与善同意”的重要观点;在研究“美”字本义时,应承继许慎的会意法,舍弃其膳食意义上的文化视角,拓展其伦理意义上的文化视野,将研究的视角深入到獬豸文化之中,以“羊文化”(善、羲、美三字均以羊为特征)为研究视角,从而揭示“美”字本相之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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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即我谋(《诗经·卫风·氓》)。“谋”该如何解释?教材注释为“谋划,商量”。此注释有待商榷。按,《说文》:“虑难曰谋。从言,某声。”朱骏声注:“《尔雅·释言》:‘谋,心也。’《广雅·释诂四》:‘谋,议也。”’可见,“谋划,商量”是其本义。“谋”的意义显然与“心”有关,所以又引申为“谋求,图谋”。《论语·季氏》:“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商君书·画策》:“然民虽有圣智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论语·卫灵公》:“君子谋道不谋食。”三句中的“谋”都应作此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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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语文园地(初中版)》2002,(Z1)
(一)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编,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曹刿论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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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音通假”是古人用字的一种灵活方法。在阅读文言文时,常遇到这种现象:句中隐去了该出现的字形,出现的却是与它的意义毫不相干的同音或音近(指古音系统)的字,这就是“通假”现象。隐去的字,叫“本字”;出现的代表字,叫“借字”;借字本身的最初意义,叫“本义”;在句中所代表的意义,叫“假借义”。如《楚辞·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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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源词认识上的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庆德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6(2):85-87
长期以来,有些学对同源词存在着不够正确的认识,例如:如果一个词的两个以上的引申义距离本义较远,就应该看成同源词;如果人们对一个词的本义和引申义造成了区别字,就标志着这个词分化为几个同源词;如果一个词的引申义分化为新词,就与代表本义的词成了同源词,等等。这些认识都不符合“同源”的宗旨,因而必须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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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山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3(1):50-51
“舍”字的金文形体由两部分构成,其上方为甲骨文里的“余”形,下方为“口”。“余”的本义为房舍义,“余”在卜辞里已借为第一人称代词,这样“余”的房舍本义则是通过另造新字“舍”来表达。“舍”的形体下方加上的“口”,作为同源分化字的造字手段,用来表示该字读成上方部件的语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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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1989,(1)
一、“弗敢加也”的“加”《左传·鲁庄公十年》文:“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出版)182页谓:“牺牲玉帛皆祭神之物,必依礼为之,不使超过规定。”朱东润先生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上编第一册58页注解说:“祭祀用的牛、羊、猪、宝玉和丝绸等物,有规定的数量,不敢自行增加,在向神和祖先祷告时,必定忠诚老实。”以“超过”、“增加”之义解“加”,自源于清人吴楚材、吴调侯所选《古文观止》“言祭祀之礼,不敢有加于旧”之往训。这是一种说法。此外,郭锡良先生等编写的《古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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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传绪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4,18(4):27-29
本文纠正了《说文解字》对“相”字本义的错误解释,以“相”字为例简略阐述了“引伸义”和“本义”之间的发展关系。“相”字的本义不是“以目观木”,而是“以木代目”。“相”字是从“盲人的手杖”这个本义,引申出“帮助”“辅佐”和“省视”“察看”两大语义系统,它们的读音都应该统读成xiànɡ。“相”字在作为副词时,念xiānɡ。作为副词的“相”字,大致有四种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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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瑾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28(2):116-117
通过甲骨文、金文中对“见”字的书写以及《广韵》反切的注音。确定其本义为。看见”,“显现”为引申义,另外结合古书中的成语对“见”字进行了一番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