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宜宾学院学报》2015,(4):104-111
延伸性集体许可机制能够很好地贯彻尊重私权、私人自治的理念,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孤儿作品的困境。虽然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在北欧五国有成功应用的经验,但我国实施该制度的基础薄弱。因此,构建我国延伸性集体许可机制,宜采取谨慎的态度,尤其在对非会员权利人的保护方面,实现权利人、使用者与产业三者利益的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2.
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中国版权制度的修订必须体现与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的措施。所有的复制 ,不论暂时的还是永久的 ,都应视为版权意义上的复制。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对数字作品的复制要有特殊的规定。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解决许多权利人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 ,并帮助权利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利益。为了建立数字作品版权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 ,可采纳美国、欧美和日本学者们的立法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订相应的条文。  相似文献   

3.
"Google Books"和解协议中的"退出方式"与传统的著作权"事先许可"理念背道而驰。"退出方式"解决了大量书籍数据化使用的著作权处理的高额成本及孤儿作品著作权困境两大难题。但法院主导的和解协议中的"退出方式"也会引发两个问题,一是扩大或者缩小著作权法所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二是使得Google网站有构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的危险。尽管如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处理机制的"退出方式"仍不失其对中国电子书市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任何不经权利人许可而采用不 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的行为都是对权利人商业秘密所有权的侵犯。加强对商业 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是我国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提 示了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主要特征: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非公…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能自动创作出一些文本。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上,我国学界存在着互相对立的观点,实践中的两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案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从“作品”的内涵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难以符合独立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此不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内涵。从著作权法的宗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人类的思想和情感,在价值层面无法和人类作品相等同。当前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相似文献   

6.
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构建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随着网络普及,网络作品的出现,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技术的发展削弱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领域遭遇了新的挑战。所以必须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调整,如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统一其适用的界定标准及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立法上的限制,等等,以适应网络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所带来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7.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中重要的权利限制形式,具有平衡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著作权人个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功能。由于立法技术存在局限、配套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救济缺失等原因,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法定许可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其立法体例、具体内容、付酬机制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在分析法定许可正当性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著作权法》修正案不同版本,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促进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对于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对其下定义,仅在第3条列举了什么是作品,第5条列举了什么不是作品,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作出了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台湾1982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著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但从2012年修改草案第一稿对该制度做出了一定修改,到2014年送审稿中完全删除该制度,无论是在音乐产业界还是在学术界都引发了激烈讨论,针对该制度的去留问题至今仍存有不同观点。本文将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背景以及价值取向等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该制度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对该制度的去留问题进行探讨,最终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观点建议,期望可以为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正>教材职务作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换言之,教材职务作品的作者,除了从事创作性劳动的作者外,还有视同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著作权法第十六第的规定,教材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教材职务作品上署作者名,这是法律许可的、合理合法的事,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人许可,但使用者应按国家  相似文献   

12.
物上人格利益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而人格物概念恰能较好诠释具有重大人格利益的特定物。作品唯一载体的灭失可导致作品消灭。侵害作品唯一载体,不仅是侵犯人格物的行为,也是对作品上精神利益的侵害。权利人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须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3.
形象塑造是儿童文学创造的关键,“孤儿”形象是众多人物形象中特殊的一类。“孤儿”是社会生活中特殊的人群,在儿童文学作品中更具表现力,更能打动小读者的心灵。本文通过对《雾都孤儿》、《三毛流浪记》等作品中小“孤儿”形象以及“孤儿”形象所反映的社会问题的分析,挖掘儿童文学作品中“孤儿”形象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14.
目前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著作权法》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应修改《著作权法》增加有关保护网络作品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仅详细规定了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进行平面复制被认定属合理使用的行为,但对于平面复制品的再利用问题却语焉不详。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精神文明要求逐步提高的今天,这样薄弱的保护不能适应现实需求。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认定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应当从新作品的创作意图、原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原作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实现公共价值的同时,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受到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我国著作权法所沿用的“行为设权”的权利配置范式,带有较为明显的技术理性主义的“魅影”和实用主义倾向的烙印,与《民法典》第123条所规定的“专有的权利”之体系价值存在龃龉,并在司法适用中引发了诸多实践难题。为克服“行为设权”范式的不足,应以《民法典》第123条所规定的“专有的权利”为体系依托,充分彰显著作权区别于物权之“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独特性,对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前提“经济人假设”进行必要修正,实现对权利人的激励从“一元”走向“多元”,同时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平衡支点,并将以利益为核心作为权利规范表达的基本形式,切实促进权利客体效益的最大化和著作权立法目标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7.
著作权的立法状况对图书馆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国内著作权的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并对图书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国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图书馆要合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加大对著作权的研究力度,增强馆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8.
目前,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经常发生,我国《著作权法》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应修改《著作权法》,增加有关保护网络作品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一方面是从正面规定权利人享有的这项专有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实现。应扩大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范围的规定,将广播组织纳入其中,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信息网络环境的复杂性要求在分析具体侵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它们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