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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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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目的是有效阻止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流入正式庭审,影响庭审的公正与效率。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无法形成有约束力的会议决议,庭前会议本身也缺乏制度激励。为及早排除非法证据,保障正式庭审公正高效,应对庭前会议进行诉讼化改造,赋予庭前会议决议有拘束控辩双方的效力,建立失权效制度并在二审中提供司法审查途径。  相似文献   

2.
庭前会议程序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项核心制度。庭前会议程序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顺利、高效开展以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庭前会议程序虽然已经规定于新《刑事诉讼法》之中,但是庭前会议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庭前会议程序应当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一道闸门,既保证庭审的效率和公正,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2012年新刑诉法恢复了庭前移送案卷制度,使得庭审法官在庭前已经接触到了包括非法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而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在我国是由同一审判庭进行审理的,使得非法证据对庭审法官心证形成的污染一直持续到后期整个庭审过程。所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就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单独交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切断非法证据与案件事实庭审法官的联系,是防止庭审法官"心证"受到污染的良策,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低一级的审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4.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对于庭前审查规定专门性程序,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纳入了审查的范围,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而实现程序分流、确定庭审中心、防止法官预断的功能。然而,庭前会议制度在效力、主持者、参与人、启动方式等方面还缺乏系统性的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张磊 《考试周刊》2013,(29):22-22
<正>新刑诉法亮点纷呈,其中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这项举措意义重大,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少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  相似文献   

6.
2010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均对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予以明确。但有关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有待规范。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应从规范检察机关职权行使、健全检察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规范检察官考核方式三个方面努力,同时对排除程序的启动、非法证据的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庭前准备程序,这对于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保障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控辩平衡,规范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庭前会议程序仅有雏形,具体的运作规则还未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的功能应定位为初步开庭的程序,其具体运作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  相似文献   

8.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对作为庭前会议重要内容的证据开示却未在立法层面上做出明确规定。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开示请求权更是处于缺失状态。赋予被告人证据开示请求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听审权,进而增强我国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同时也可以在客观上衡平控辩双方不对等的资源差距,削弱控方以往在法庭上的强势地位,为促进庭审中双方的实质性平等对抗,为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发挥积极地作用。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具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承担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进行核实,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开庭审理。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所以公诉环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它担负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职能,既是侦查程序审查的把关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程序的纠错匡正者,如何有效的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证法律在诉讼中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多次、反复、随意发回重审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增加了需要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的数量,包括: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予理睬应当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不置可否,而实际上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排除的,取证行为严重侵害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情况下,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支持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排除的,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案件应发回重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外部的联动沟通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以及法院可能滥用发回重审裁量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实践将产生重要影响。非法证据是因违法取证被剥夺证据能力的证据,包括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作且不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等。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方申请启动,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占据重要角色,检察人员需要提升工作能力,转变工作方式,以使该规则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2.
从刑事庭前会议的实践运行情况来看,囿于立法规定的粗疏及含糊定位,使其面临形式化、非规范化的困境,适用率远未达到预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契机。在对"庭审实质化"试点实践的考察后发现,在改革的示范号召下,庭前会议的召开比例显著提升,功能定位开始呈现出丰富化的特征,但同时不能忽略当下立法与实践中的制度差异与应用错位。基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要求,应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功能进行再定位,避免案件实体争议在庭前会议阶段讨论,确立程序性事项的法律效力,规范证据展示规则,以达到辅助庭审、突出庭审核心地位的制度效果。  相似文献   

13.
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防止法官审前产生预断。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通过法庭之上对证据的调查来进行,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却在很多条款中默认了审前预断。去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在排除范围、证明责任分配、程序审查等方面有重大进步,但是,在控审方面尚未实质分离,以法庭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并未建构的前提下,该规定同样难以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公诉案件预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刑事诉讼运行中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具体体现。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设置专门的公诉案件预审程序与独立于实体审判法官的预审法官,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将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事项纳入了审前准备程序,但却依旧存在"预审内容"和"预审法官"的规定空白。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三法域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公诉案件的预审制度,其中设置独立于庭审法官的预审法官、完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增设庭前预备会议程序等许多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是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然而,与规则制定之初的满怀期许相比,现实层面中,非法证据排除难依旧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性质,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与义务。本文便以检察机关为视角,分析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   

1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近几年的证据立法讨论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今没有得到具体落实。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人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认识有误,以及随之带来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后果的恐惧。要在中国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应当排除影响这一制度确立的非理性因素。既然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求的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就是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为支持程序正义理想所要付出的代价。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经是势所必然,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法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亦深受美国法制的影响。从比较法视角,对中美两国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阶段、启动程序、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对比与评析,以期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和反思,并探求我国语境下应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谋求对其改进与完善之道。  相似文献   

18.
公诉程序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取消目前的庭前审查程序、建立证据展示制度、适度引入“辩诉交易”、实行公诉人当事人化、建立公诉变更制度、适当限制庭审案件的补充侦查是完善公诉程序的可行性对策。  相似文献   

19.
顾华 《天中学刊》2011,26(6):25-3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领域最有争议的证据规则之一,在我国已具备入法条件,因为制定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更是完善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然要求。就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度而言,我国在现阶段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严格排除,并以非任意性为标准,但原则上应该承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效力,同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应把握一项例外,即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例外。就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建构而言,应考虑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计和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20.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创新规定,凸显其监督执行者、法律守护人和证据裁判官的诉讼地位。但是,由于新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未作详尽措置,检察机关的证据监督操作依然陷入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配合协作与监督制约、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四个方面的困境与迷思。鉴于此,结合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应从诉前环节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由单一制裁向合意、联动、参与监督转型的程序性建构,拓展预防和监控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能动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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