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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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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和私权是诉讼时效制度应关注的二元价值。对公益的关注和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科学设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合理规定短期时效的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及其短期时效期间的适用范围不当,不利于对私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均根源于罗马法的时效制度。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制度价值。其共性在于均可以解决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造成的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的问题;不同之处则在于其分别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制度安排。因此,二者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均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效力采胜诉权消灭主义立法模式,但对时效届满后时效效力的启动模式规定不明确,以往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法院主动适用时效规则的模式。从我国近代以来移植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传统以及目前庭审改革吸纳当事人主义的趋势出发,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时效效力启动模式,限定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法官不得主动对当事人释明诉讼时效规则,是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效力启动模式在立法上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4.
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制度,其功能在于通过限制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但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时效制度的规定很少并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本文反思时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国外有关时效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构思如何完善我国的时效制度。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5.
完善我国时效制度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移植自前苏联,而前苏联之所以屏弃多数国家惯行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将时效制度统一于“诉讼时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意识形态的简单对立。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若干问题。“诉讼时效”这一概念在语词上也存在岐义性,不能准确的传达立法者的意图。我国应该采取“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制度。取得时效的一般条件应该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和持续占有满法定期间。  相似文献   

6.
诉讼时效制度的效益价值是其立法的基本理念,在民法的诸多领域对多种法律关系产生影响。然而,由于没有兼顾实质正义,由此而产生的是对神圣私权侵犯,有悖实质正义,引发了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发端于罗马法,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效力.关于我国大陆诉讼时效效力问题,胜诉权消灭说有其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抗辩权发生说在我国未来民法典选择中具有合理性.诉讼时效效力是一个复合结构,其实质是两大效力层次的依次展开.第一个层次为诉讼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第二个层次为诉讼时效援引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消灭.实质上,各国的立法均遵循此规律,诉讼时效效力完全可以统一到这两大效力层次上.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适用所有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目前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均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出发,分析其本身的法律价值,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确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保护的时效制度,但长期以来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该糊度的理解和适用较模糊和混乱。为此本文认为“权利”的法哲学内涵应为一定的意志自由,诉讼时效起算应以权利意志自由受到限制、阻碍为标准,并着重分析了若干请求权时效起算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断应以权利意志对受限状态的积极反应形态的出现为依据,而中断后的恢复起算应以权利意志重归沉默消极状态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若干特殊的中断和恢复起算的类型。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对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采取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确切地说是"胜诉权消灭主义"的立法模式。此模式对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有着巨大的实践意义,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诉权消灭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加上其理论本身固有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进行重新定位。应结合我国实际,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权衡各种立法模式利弊的基础上,确立抗辩权发生主义。如此才更能符合我国的法律实践,充分发挥时效制度的效用。  相似文献   

11.
时效制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和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和实践中争议颇多。站在《劳动法》立法宗旨的高度,从法的基本理念出发,对上述问题给予进一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12.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未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和学者见仁见智,司法实践当中判例学说并不统一。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权利限制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审视上述问题,专利权具有强烈的法定主义的特征,本身权属的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大众,不会给第三人造成误认。因此,专利权属纠纷并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13.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相似文献   

14.
众多法律学者对保证期间有着不同的认识,对其概念也有着不同的定义.保证期间应是一个时效制度,但与诉讼时效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5.
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引发了许多争议。为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立法时应在明确诉讼时效客体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时效中断、分期履行合同和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以及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该制度的设立源于对多种价值的考量,但却似乎更加倾向于保护义务人的利益,对权利人的权利则进行了限制。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属性,人们更加认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念,由此引发对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否能够实现,是否能够平衡债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该制度的作用,是当前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止同为诉讼时效不完成制度,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主要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承认和起诉等几项。我国民法对这些事由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体,而且某些事由的规定还欠科学。针对这些不足,结合外国民法相关规定,对我国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提出了一些改进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论点不一,各国民法典规定各异。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需要借助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和本质。诉讼时效之存在乃是保护大多数权利人排除外来之“干扰因素”,是继请求权之后对原权利的第二层保护。第一救济层次的请求权对于原权利之保护是否有自足性是判断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标准,由此来判定具体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9.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它指的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的期限,发生权利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及民事立法经验的不足,《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显得有些粗糙,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适用不一,出现了不少争议。该文拟就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20.
诉讼时效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不同于除斥期间,我国现行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各项内容有必要作进一步补充,其中,诉讼时效的开始以“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为起算点更为适宜;其中止情形应作扩大解释;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有效性不符合民事立法的真正目的,对中断次数应加以限制;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太笼统,不利于司法公正,应对“法院认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诉讼时效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这也正是其“后遗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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