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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齐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2,19(4):70-74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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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琴 《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9,(4)
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侵占罪作为我国97刑法的一个新增罪名,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等表述的不同理解,因而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存在许多争议;另一方面,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抢劫罪等其它财产犯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故本文拟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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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焕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9,(6)
侵占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对于危害较大的侵占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在刑法修订前,为打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核准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类推定为侵占罪。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侵占罪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椐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由于该罪属于新类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现就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一、犯罪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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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灵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1):157-159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第三人的自决权,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部分组成.本罪构成不以将人质劫离原地为要件.关于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麻醉之外,还应包括其他非法方法,但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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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1):50-57
微信红包的特性决定了其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而依据微信红包用户协议及运行机制,则可以认为"盗抢"前的微信红包由发红包者占有及所有,财付通公司扮演占有辅助人身份,"盗抢"后的微信红包由"盗抢"者占有及所有,且案件被害人应当是发红包者。案件中单纯潜伏入群"盗抢"微信红包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构成盗窃罪。但若行为人冒充他人身份"盗抢"微信红包,可能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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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2):36-41
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是罪量加重构成,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而未得逞,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同一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的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罚;多次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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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蓉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3(1):45-47
根据我国“通说”,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拟从“秘密窃取”、“多次盗窃”、“盗窃未遂中罪与非罪”三方面对通说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提出一些质疑,并对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其后索赔的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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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占罪是一种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它与盗窃罪很容易混淆。区分一种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究竟受谁的控制。如果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已经对财物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就构成侵占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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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文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70-72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顾相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1):77-80
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阻却性规定,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操作性差,客观方面的罪状有失明确,刑罚制度不甚合理。这些都制约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并间接造成了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为更有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掐断受贿之源,从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统一尺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完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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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为防官吏贪赃枉法,采取了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第一,崇俭倡廉,皇帝以身作则;第二,在告诫官吏勿贪的基础上,制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第三,对犯“赃罪”较轻的官吏给予杖罚,目的是让他们明廉耻;第四,对于再犯“赃罪”之吏,不论赃数多寡,一律除名,而对于除名之吏,重新任用则很慎重;第五,对于贪赃数额巨大之吏,则诛杀或杖后诛杀;第六,皇亲国戚或子弟、亲兵等犯有“赃罪”,同样严惩不贷。由于措施得力,大定一朝的吏治较为清明,世宗遂享有“小尧舜”的美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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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身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主体的不同,受贿罪共犯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两个相同主体的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二是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之间实施的犯罪,即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三是混合特殊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即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之间的共同犯罪。本文将探讨混合主体之间的共同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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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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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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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受贿罪立案依照贪污罪以5000元为标准。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4000元以上情节较重的也予以追诉。以数额作为受贿罪的主要标准存在易惹争端、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不利于司法操作以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缺陷。与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相同的立案标准也不符合受贿罪的罪质与特征。因此,应当取消具体立案数额标准,依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行为犯的内涵,采取非量化的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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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全有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4(3):340-344
辛亥革命导致民主观念深入人心这一观点之所以不实,依据在于民初复辟运动的疯狂、政坛混乱及民众的冷漠三个方面。其中的原因,主要来自传统的影响,还在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民主宣传浮光掠影、急功冒进。一个拥有数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度要过渡到民主阶段,只有经历若干次甚至比暴力革命更为艰巨的深刻蜕变,民主观念方能深入人心,但这不是辛亥革命的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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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财”是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中呈现出的新特点,也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办案的一个难点。事前有请托或者有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争议;但事前既无请托又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应根据刑法的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