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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0,27(4):93-95
《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加大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本罪的立法背景、现实意义及其犯罪构成,并尝试从转化犯、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等几个方面对本罪的认定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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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的权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童工"的年龄上限提高至"未满18周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应在《刑法》总则中界定"儿童"的年龄。为了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应同时取消"嫖宿幼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修正"强奸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刑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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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因索要债务引发的特殊行为,刑法及司法解释认为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都能导致非法拘禁罪。这一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适当修改,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区分开来,并且修改绑架罪的规定以纠正量刑不公问题。通过对债务、行为的具体分析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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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彬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74-77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不违背罪责自负原则,而且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而未成年人罚金执行难问题,并不足以否定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的合理性。同时,《刑法》中所规定的得并制罚金刑、必并制罚金刑和单处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规则也非常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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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理儿童色情的国际共识、网络儿童色情案件的激增、《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儿童色情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强化并周延实现刑法对于儿童色情的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比较法视角下,尽管各国在儿童年龄的认定、儿童色情的定义、规制行为的范围上各有差异,但区分儿童色情制品与一般淫秽物品是普遍立法选择,旨在贯彻保护儿童性自主权利以及身心健康等个人法益的刑事政策。我国目前综合治理儿童色情制品和一般淫秽物品的立法模式以及将色情等同于淫秽的立法规定,在宏观上未能体现出刑法规制儿童色情的特有目的,在微观上弱化了对儿童色情的打击力度。未来立法应对二者予以区分治理,明确儿童色情规制的范围并扩大对持有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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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父母以爱的名义偷窥孩子隐私的行为比比皆是。有父母定期检查孩子的书包、日记,然后对孩子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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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1):66-70
先行行为的范围一直是刑法理论研讨的重点,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关系到刑法功利和公正价值的实现。原则上,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必要,但是,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允许的其他更高价值目标相矛盾的情况下,合法行为也能引起作为义务。在刑法并未对先行行为本身作出法律评价,如规定为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等前提下,应当肯定犯罪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是无责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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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充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3):69-73
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是作为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虽然犯罪论与行为论相互分离,但是由于现存的行为论难以实现它本应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机能,从而导致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低下。本文从中日犯罪论体系互补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两国的行为论以及犯罪论体系进行了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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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5,13(1):68-70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结果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取决于物质性损害结果的实现;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差异在于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完全充足不能脱离行为之后危险状态的判断,而且这种“危险状态”只能是具体危险状态;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特有的一种犯罪类型,它的情况比较复杂,从情节犯司法操作的具体情况分析,有的时候它可能表现为行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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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成为危害极其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近年来 ,此犯罪又在我国悄然兴起,给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造成极大危害。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我国新刑法增设了洗钱罪,但要准确地认定和惩治洗钱犯罪,必须把握此罪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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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辉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20-2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用于解决1979年刑法制定后日益增多的非间谍人员为境外非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易于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混淆,本文试图分析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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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对严厉醉驾行为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刑法的提前介入以及该罪的内涵与外延该如何理解;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的性质还存在行为犯或者危险犯的争论;这些问题对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其重要,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16.
徐启明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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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刑法解释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奇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59-65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故障的ATM机恶意支取银行现金175000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和诈骗罪。ATM机不是“金融机构”,但“盗窃ATM机内的资金”仍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案”引发三点反思:第一,该案折射出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所以应当建立以法官解释法律为基础、以最高法院的统一解释为辅的新的司法解释体制;第二,法官应当善于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第三,法官在刑法解释中应当适当考虑舆论民情,前提是该舆情的表达遵循了客观真实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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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锐林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2):22-26,42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性质上当属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遵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原因行为必须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结合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具有可罚性。在我国的立法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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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一致认为,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合法持有。但这种观点人为地限定了侵占罪构成的范畴,有违刑法设立侵占罪之目的。事实上,在认定侵占行为的前提要件———持有时,只能对持有作事实上的理解,不能作性质上的判断,即不能够将行为人先前对财物的持有限定为合法持有,只能考虑持有事实本身对侵占罪认定的意义。所以,侵占罪中侵占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是持有而非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