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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这一原则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然而,上述原则是否适用于关联外观设计,目前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一组判例,就关联外观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期待能够以此促成业界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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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即修改文件是否超范围,在实质审查中历来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法条。本文从实际审查中的一件案例出发,结合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以及审查指南和审查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探讨了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第33条的尺度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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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修订的新审查指南中确立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基准一词沿用了旧审查指南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说法,将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与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放在同样的高度上。该审查基准的确立的目的,就是拨开笼罩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上空挥之不去的智力活动规则的疑云,明确什么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以进入到后续的评价新颖性、判断性的审查阶段。也就是给公众、申请人、审查员、代理人对某个发明是否应当申请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更加明确的心理预期。为实现此目的,新审查指南开出的“药方”就是两步三类判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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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质审查以及无效阶段有关修改超范围判断的案例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判断标准也一直是大家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行政判决案例,并结合实际案例,以一种新的角度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初步探讨,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专利法第33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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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发明专利审查案例对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探讨,从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避免重复授权"规定的历次修改,梳理出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并基于目前的发展形势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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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行专利法第47条入手,分析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的关系,指出条款之间逻辑混乱、前后不具有统一性以致专利合同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基于此,笔者从"标的不能合同有效"的合同法基本原理另辟蹊径,建议专利法条款不仅应限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追溯力,而且要肯定专利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条款修改的建议,以期理顺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专利法与合同法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适用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判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