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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在外观设计定义条款中包含有"富有美感"的要求,但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程序中"美感"的概念却鲜有应用。本文通过将"美感"类比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过程中的"美感"应用提出了建议,探讨了将对产品价值无意义的外观设计排除出专利授权行列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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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就是艺术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在工业产品上的结合,是针对工业品的外观(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设计,使其富有美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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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授予专利权的空调室外机"风轮"的外观设计,是空调产品一个重要的零部件。本文揭示了该"风轮"无效宣告请求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给予极有价值的指导。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相近似(相同、实质相同);在审查中怎样准确地把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于产品的零部件外观设计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对于产品的功能应当怎样看待;企业应如何对待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清楚地回答了上述在外观设计审查中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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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设计的图或照片通常出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或工业品外形设计的专业出版物上.粗一看,它与实用新型专利不会有什么太多联系.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联系甚至还非常紧密.本文将结合工作中的实例对这些联系进行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重叠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对于工业品外形设计来说,人们通常会想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产品的形状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若某一产品的形状特征既是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又具有特定功能,比如截面呈正多边形的铅笔,它与圆形铅笔相比,既有美感,也有不易在桌面上滚动的特性.对于这样的产品既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某一具体实例,它不可避免地包括了产品的必要特征和某些非必要特征;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因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往往能让专利权人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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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讨论本案应该澄清以下3方面问题.
1.外观设计保护什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保护的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产品的色彩是一个附加特征,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但是,它与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相结合则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特征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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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概况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角度出发。它是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外观设计专利最主要的特点是:周期短、实施快、效率高、投资少、见效快,非常适合市场的需要。世界上第一个用法律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是法国。法国于1711年10月25日,在里昂市颁布了保护该市丝绸品图案的决定。1825年,这种做法普及整个法国。英国也于1787年制定了保护棉布、细棉布的外观设计条令。其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也相继建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1883年3月20日,11个国家联合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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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分类很重要,因为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和不具明显区别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5.1.1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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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当前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三个层级法院,分别针对一件"防盗门锁"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作出的两审判决以及一个裁定的核心内容。文章进一步结合外观设计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及保护客体,提炼出判定功能性设计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标准,有助于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审查和侵权判定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考量功能性设计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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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设计的图或照片通常出现在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或工业品外形设计的专业出版物上。粗一看,它与实用新型专利不会有什么太多联系。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是没有联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联系甚至还非常紧密。本文将结合工作中的实例对这些联系进行探讨。 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重叠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对于工业品外形设计来说,人们通常会想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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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各要件研究的基楚上,提出了提高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授权质量的基本思路,即:不仅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更要落实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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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审查员在各自的工作中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遇到了哪些问题7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江苏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与代理实务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会上关注的以下焦点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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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在审查实践中的分歧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对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性的判断,对于其判断主体,1993年《审查指南》规定为“一般购买者”,2001年《审查指南》修改规定为“一般消费者”,并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得到沿袭。具体规定是: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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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于与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伴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实用艺术作品将给与明确保护,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问题将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亦存在着保护期限、侵权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综观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之外,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著作权加以区分。立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关系的法理分析和政策分析,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审查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给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客体审查的建议,提出根据产品属性和实用性划定实用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的边界,对于画作、书法、艺术品等纯属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应当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建议针对会落入实用艺术作品范畴的,尽量避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除非其在实用功能以及形状结构上有了新的创造,同时建议初步审查中增加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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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既与技术有关,又与美学有关,是技术与艺术的复合体,同时,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遵循"功能第一、形式第二"的原则,形式追随功能。因此,外观设计实质上是对工业产品的实用功能和装饰美感之间的协调,而非仅仅造型设计人员的随意发挥,设计人员的设计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外观设计的过程是在保障工业产品的实用功能和增强工业产品的装饰美感这二者之间不断协调和统一的过程。区别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能仅由其实用功能决定,但外观设计本身必然包含技术功能因素,具有实用性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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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61年开始实施外观设计法。韩国外观设计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把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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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有三种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许多科研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取得发明创造之后,往往对申请哪种专利更合适感到犹豫不决。对此,笔看谈几点看法。1.依照专利保护范围作出选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民外观设计专利都有一个保护范围。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相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相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相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前真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刘发明专利来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