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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作证权是世界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的封建法制中也有所体现。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规定证人负有作证的强制义务,仅部分亲属有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至今尚未确立系统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存在,是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多元化和社会利益权衡的结果,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应当在借鉴古今中外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享有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范围,以及拒绝作证权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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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都已得到确立,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介绍各国法律对律师拒绝作证权制度的不同规定,对在我国确立律师拒绝作证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深入探讨,并就如何建构我国的律师拒绝作证权制度提出大胆设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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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宁微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35-38
我国现行诉讼制度没有近亲属和特定职务人员拒绝作证权的规定,不利于维护家庭伦理和职业操守。设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过度侵害。我国设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要使免征人范围不宜过宽同时要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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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127-127
尉兰琴在《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大义不灭亲”——试论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拒证权》一文中指出,亲属拒绝作证制度也称特免权,是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盛行。我国大陆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亲属拒绝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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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法保护亲密的配偶关系,和追诉犯罪一样,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一些国家和地区注重保护实质性的配偶关系、落实保护机制、有取舍地予以保护。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全面地保护配偶关系;配偶可能从对方犯罪的潜在证人转变为包庇、窝藏罪的被追诉人,从而难以发挥对配偶关系的刑事诉讼立法保护;此外,配偶的拒绝出庭作证特权有被架空的倾向。不妨将配偶的拒绝出庭作证特权改为配偶拒绝当面作证特权,在此基础上扩大有权拒绝当面作证的主体范围;并且赋予配偶免于强制搜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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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1,19(1):22-25
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申,普遍赋予了知晓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在某种情况下,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力,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力,即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拒绝作证权方面的规定,但是在我国,该问题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及为空白,学者们只是一般性地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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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证人不对其近亲属的罪行作证的规则,自古以来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而我国现在却无类似规则。赋予具有近亲属身份证人拒绝作证权,有利于增进人们互爱互信、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平衡利益冲突、使刑事诉讼顺应人伦常理。因此,为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确立近亲拒绝作证刑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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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人身权是律师一切权利的基础。律师执业人身权保障问题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律师执业人身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从立法上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刑事辩护豁免权,强化律协维权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人文意识等方面来加强律师执业人身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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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不出庭的现象严重。观古今中外立法例,从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角度出发,赋予特定公民以证人作证特免权,有利于改变证人拒绝作证的现状,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构建我国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应制定好适用的原则与范围,并完善相应配套机制,以有效解决实践问题,实现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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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育苗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6(4):53-56
证人①拒绝作证是一种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对此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未有涉及。但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设立证人拒证规则。本文从该规则的合理性、中外立法概况以及如何构建这一规则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希望能对我国司法实践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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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席作证的严重现象已危及到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文尝试从刑事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国外刑事证人制度的相关立法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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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作证义务是指,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拒绝作证权利的人之外,有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并接受询问。证人是否履行作证义务,对能否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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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中,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成为了此次修订草案的众多亮点中比较爱人关注的焦点.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即体现出了对亲情关系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保护.由于配偶在身份、情感以及财产上的特殊关系,赋予其在法庭上拒绝指证自己的另一半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于情于理都有正当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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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万娥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Z2)
立法上的盲区、不规范的执法及证人自身认识上的误区都可能使证人拒绝作证。因此 ,要完善司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证人权利社会救助体系 ,以保障证人顺利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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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2):129-131
记者拒证权主要是指新闻记者在司法活动中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均对记者拒证权进行了相关立法。记者拒证权实质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一种博弈,我国可以通过相关立法将其构建成为两者之间的平衡杠杆,进而通过规范权限的大小达到二者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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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熙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7(5):107-109
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作为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对社会各种利益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它有利于保护亲情,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有利于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同时符合证据运用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当今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改变证人作证义务的无条件性规定,吸收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本土资源,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规定有限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