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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主体部分,是记载一项发明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需要确定其主题名称,来说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在中药行业,对中药复方产品通常采用"中药"、  相似文献   

2.
C12M领域涉及多种为适应生物领域的特殊需求而设计的专用设备,申请人通常难以避免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替代产品的具体结构或组成,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生物领域所用设备专利的实际案例分析,讨论了在专利实质审查、复审和法院阶段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的考量。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对功能性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为如何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给予更合理的保护提供了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专利申请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是一种常见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虽然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所能覆盖的保护范围.我国的专利局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Abbott Labs.v.Sandoz Inc.案作出全席审理之后,即确立了在涉及"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的侵权诉讼中,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发展现状,应当区分可预测的技术领域与不可预测的技术领域,对于前者,应当考虑方法特征对产品主题的影响,而对于后者则应当将方法特征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文件本身决定,而与被诉技术方案无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共同决定;每个单独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自主保护范围"和"附随保护范围";当出现技术方案或者技术特征的放弃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和专利授权、专利确权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共同决定;含有功能性技术特征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决定;具有"隐含"技术特征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共同决定。  相似文献   

6.
权利要求在一件专利申请中的作用是确定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能否准确而且清楚地界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关系到公众是否能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极其重要,所以,在实质审查中,  相似文献   

7.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按照撰写方式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孰重孰轻,从属权利要求又对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样的潜在影响呢?  相似文献   

8.
《世界发明》2003,26(5):19-20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一些新涉足专利申请的朋友往往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掌握不准,存在着权利要求“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以下对这两种现象分别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
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要素。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的限定可以具有广度与深度两个维度。一项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更多的是体现广度即其保护范围有多宽、多广;而一项专利或其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则更多的是从深度这一维度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强化,即一项专利及其申请中撰写多少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申请人在深度这一维度上进行策略性布局的体现。对此,以专利数据库中具备权利要求数量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申请样本为例,本文对国内外申请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进行了分  相似文献   

10.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维持阶段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过程中声明的对保护范围的限制,必须被继承到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相似文献   

11.
在代理实践中,撰写权利要求时,通过功能或者效果的方式进行限定更易于理解,并且从"表面上"看起来保护范围更大,因此,被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中。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使用"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特征,有些会被认定成"功能性特征",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进行限缩性解释,会对保护范围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确认"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特征是否会被限缩性解释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近几年涉及"功能性特征"的司法案例,对限缩性解释的原因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等关键问题加以梳理,以期对专利撰写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专利申请中已有相当多比例的案件其权利要求书撰写为功能性限定的形式,这种限定方式概括抽象,难以把握。本文首先给出了常见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然后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分析,随后针对不同的案例给出了多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处理方式,最后对功能性限定解释的前景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  相似文献   

14.
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通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由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抽象性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发明专利撰写所作的特殊规定,目前此类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经常体现为功能模块。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此类发明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功能性特征的规定引入说明书的限制将直接影响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文将主要着力于通过对域外法的观察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以期梳理出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有益规则。笔者认为,至少对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明确表述的发明目的,权利人应当公开比功能模块及其连接关系更为详细的具体技术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专利法对于激励创新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而与该发明专利的发明点无关的实现该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参照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手段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明确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实施。  相似文献   

15.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
缘起 2000年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涉及与计算机软件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时,发现来自美国的专利申请常常同时请求保护方法发明与产品发明,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涉及软件流程,产品权利要求则采取类似硬件的装置特徵来限定,但说明书中只有关于软件的流程图,而缺少各部分具体装置结构及连接关系的方框图。  相似文献   

17.
<正>当权利要求中出现功能性限定时如何准确理解其所涵盖的范围,无论在专利审查流程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都非常重要。特别在涉及计算机技术领域时,使用"手段方式(means for)"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更为普  相似文献   

18.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人主张的其发明创造所应当包括的范围.使用权利要求来界定专利发明,是现代专利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现在各国专利法的通行做法. 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意义之一在于区别发明与其他物,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划定边界;之二在于向第三人公示专利权范围,社会公众通过说明书了解发明,通过权利要求认识专利权利的范围,以避免侵权;之三在于其是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在侵权判断过程中,先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才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9.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发明人能否获得专利权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针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重要性,笔者从审查的角度,分析了现有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缺陷,并指出了如何克服这种缺陷,从而使得独立权利要求既能体现主要的发明点,又获得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同时使得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合理,以期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一些借鉴和指导。  相似文献   

20.
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对于用途限定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笔者认为,用途限定无论是对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还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都不应该忽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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