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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英國申請人標準渣打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PLC)於2002年4月18日在國際分類第16類“紙、卡紙板、書籍、雜誌、文具“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圖形商標(見第81页附圖1,以下稱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申請商標係顏色組合商標。經審查,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於2003年3月4日以ZC3150995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册申請,理由是“該圖形過於簡單,缺乏顯著特徵,作為商標使用不具有識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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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果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商標,或初步審定的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亦或同一天申請但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應被駁回。本文就商標駁回相對理由的審查進行探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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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dule"商標韓國申請人株式會社現代顯示科技(Hyundai Display Technology,Inc.)於2001年9月11日在國際分類第9類"液晶顯示監視器(計算機硬件)"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i-Module"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見附圖1)的註册申請,並聲明指定顏色。商標局經審查,於2002年7月2日以ZC1985099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了該商標的註冊申請,理由是申請商標與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第 1387411號"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見附圖2,刊登於第720 期《商標公告》)近似,且該商標中的"Module"譯為"模數、模塊",為計算機技術術語,在指定商品上用作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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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件國際申請,從其申請之日起到獲得專利權,會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一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在國際階段,申請人可以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和第34條規定對其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同時和進入國家階段之後,申請人還可以根據條約第28條或41條及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 條、第109條的規定,對其申請文件提出修改。正因為有國際階段的存在,使得PCT國際申請具有不同於國家申請的修改機會。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所進行的修改,對其進入國家階段後有什么影響?申請人是否可以在進入國家階段的同時做出新的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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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先權的意義優先權原則起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便利申請人在不同國家申請專利和商標。優先權原則是指:申請人在巴黎公約成員國首次提出申請後的一定期限內,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一主題的申請時,能以首次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在後申請的申請日(稱之為優先權日)。外國優先權確立的基礎在於絕大多數國家對專利的授予均採用先申請原則,即法律推定最先提出申請的人為最早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對於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只授權給最先提出申請的人。優先權的法律意義在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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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對外開放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中國市場對於海外投資者變得越來越具吸引力。為了佔據市場上的競爭優勢,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選擇將他們的最新發明在中國申請專利,亚將此作為企業的一項長期的市場策咯。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近的統計,截至今年8月底,來自國外的專利申請已經達到85,029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幅高達28%。為了幫助外國企業及其律師正確理解中國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指南》的一些重要規定,瞭解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一些實踐要求,本文擬就外國人委託中國涉外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專利申請的過程中,在程序方面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提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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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我國實施專利法以來,實用新型專利就在其中扮演了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二十多年來,我國的實用新型制度對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統計,自1985年4月至2006年7月這二十一年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215,538件,其中785,544件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同一時期發明專利申請量為993,579件,其中271,311件被授予專利權。在申請和授權的數量上,實用新型均大幅度超過發明。在審查實用新型的實踐中,專利審查員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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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荷兰)海尼根公司與(香港)泰中煙草國際貿易公司(下稱"泰中公司")關於"喜力"商標糾紛,經過商標異議、複審、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最終塵埃落定,二審法院最後判定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第1369685號 "喜力"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這意味着泰中公司最終獲得了指定在第34類"煙草"等商品上的"喜力"註冊商標專用權。海尼根公司在中國多年經營並最終成為知名商品的"喜力"商標, 在"煙草"類商品上被人分去了半壁江山,這是海尼根公司最不願看到的結果。透過本案在商標局和法院的審理過程,反映出商標審查以及對已註冊商標和馳名商標的保護中存在着一些問题,特別是本案终审結果表面看似符合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但卻明顯有悖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精神。本文想從此案的判決結果分析商標的保護問題,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一些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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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筒、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1。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造成果2。當一個具有獨創性的文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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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与商标》2006,(3)
定牌加工侵犯商標權 (2005)浙民三終字第284號 2005年11月,慈溪市永勝軸承有限公司(下稱永勝公司) 因商標侵權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 232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 2005年6月5日,永勝公司與美國RBI國際公司R.B.I INTERNATIONAL INC.(下稱RBI公司)及其國內代理商簽訂定牌出口合同,RBI公司在美國擁有合法的"RBI"註冊商標,委託永勝公司定牌生產"RBI"品牌軸承並直接出口美國。交貨地點為指定的上海出口貨物倉庫,由美國RBI公司向永勝公司提供相關商標標識及小包裝,若需在軸承上打印"RBI"商標,則由永勝公司根據RBI公司提供的樣品製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