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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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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将集体土地强制征为国有,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征地集体或个人作出一定补偿的行为。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程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法规不够完善,政府对土地征收缺乏管理,在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补偿的机制上也缺乏合理统一的标准,造成农民在被征地过程中利益得不到保障,诱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引起了司法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分析其中暴露的问题,并结合实践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农地征收规模膨胀,因征地性质模糊、"公共利益"范围泛化、补偿机制落后、被征地农民话语权缺失又缺乏权利救济机制等,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有激化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对策: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探索非公益性用地制度;确认土地发展权,坚持完全补偿原则;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保障征地过程中的农民话语权;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机制,长久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制定《土地征收法》,切实为征地提供从征收到救济的全套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3.
土地征收是土地功能由耕地向建设用地转变的重要手段。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多元复杂,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政府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民利益被漠视。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成为解决土地征收中各种问题的关键。而征地权回归人大以及在征地程序中加入农民参与的环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多元补偿安置方案对于保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国家征地补偿行为涉及政府、用地单位及农民集体等群体,由于《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征地补偿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土地征收方、被征收方之间存在着土地权利与经济利益的纠纷。面对国土征地存在的法律缺陷、制度不完善问题,需要从博弈论、合作论视角下进行分析,通过制定更加明晰与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征收补偿条款,规制与督促征地补偿主体行使义务,增强用地单位、农民集体的沟通合作与矛盾协调,从而推动征地补偿机制建设、利益分配的双赢。  相似文献   

5.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宾,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基于厦门市湖里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拟探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存矛盾及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6.
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过于向征地政府倾斜,使得在征地的公益属性认定、征地补偿等方面,没有很好地兼顾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征收权的行使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频发。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健全农民利益表达的机制,在征地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搭建起利益沟通、协商的平台,建立被征地农民利益影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约束机制,是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正确处理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征地范围过宽、补偿偏低、安置不当,其原因为“公共利益”界定不明、集体土地产权缺陷、政府权力寻租和政府行为缺乏规范。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应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着手。  相似文献   

8.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国家将集体土地强制性征归国有并按法定程序给予被征地集体或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对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尚无一致的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民集体"的理解也存在诸多分歧,使土地征收在现实中产生许多矛盾,进而影响到征地补偿的标准、范围和分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主体缺位、国家主导、强制性、公益性、程序性和有偿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现行农地征收中存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补偿费分配不合理、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进而造成失地农民、用地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多重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国外征收制度的研究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对征地制度进行优化:搁置"公共利益"界定的难题,从技术层面入手,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在补偿费分配方面充分考虑征收中相关利益方的损失;实行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以达解决征地中存在问题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冯汝  张伟 《滨州学院学报》2012,28(2):115-11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房屋被征收,野蛮拆迁、暴力征收等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解决了城市房屋征收中出现的众多问题与矛盾,使得现在社会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集体土地征收方面。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征收法规中关于程序性的规定薄弱,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实践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分析研究现行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立法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应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公平的征收补偿机制、健全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被征地农民妥善的安置方式等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实践中,正当的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前提。因此,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多层面对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件进行界定,明确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践行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中的法律化,对于保证土地征收制度的正当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大量征收农村土地,但征地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如征地权的滥用、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生活缺乏保障、政府在征地中功能错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严格界定土地产权,依市场机制形成土地征用价格,并探索以土地入股等多种补偿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政府在征地管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存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不分、超公共利益范围征收、征收程序不当、拖欠征地补偿款现象严重、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偏低等一系列弊端。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以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用地及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4.
矛盾日趋激烈的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土地征收冲突的日益激烈,则进一步反映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要减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纠纷,就要构建完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合法性的客观标准宜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立相对统一、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一整套多层次、快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模式.同时还要构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保障土地征收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使司法审查介入征地过程;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及时获得救济的情况;加强对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问题研究,明确审理范围,确定司法审查的限度;提高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效率,通过充分协调化解征地纠纷.  相似文献   

15.
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导致大量农地被征收。为保证征收行为的合法化,各个国家对征收的公共利益作出了界定,由于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许多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文章主要针对公共利益和征地过程中的公共利益目的进行论述,以正确引导我国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准确定位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6.
《大连大学学报》2015,(5):70-73
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土地,失去土地,如无相应的措施为依托,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将受到威胁,其个人发展和集体发展权被阻断。文章从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与农民基本权利、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之间存在博弈失衡的状态分析,从而提出通过立法,明确具体界定公共利益,不能界定的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补偿原则,按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完善土地补偿方式;将节约合理用地、科学规划城市规模及城市发展系统工程建设作为对政府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基层法制宣传;通过这些途径最终实现上述多种利益的相对平衡。  相似文献   

17.
文章认为公共利益有两个构成要件:(1)能够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2)人民群众不需要为福利水平的提高支付对价。法律应当具体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用途;应当由立法机关对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界定和审查;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由补偿实际损失改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失地农民具体的安置措施,并且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对向法院起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矛盾,其根源在于土地用途改变产生的利益在各个群体之间无法公平分配。地方政府作为征地行为发生最直接的主体,在征地博弈过程和结果中占有绝对的信息与制度优势。运用农地非农化模型,分析农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利益的再分配,进而分析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并提出合理分配征地利益的对策:规范地方政府征地行为;完善征地制度;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度。  相似文献   

19.
在当下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围绕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所预设的诸多理论和政策方案,因缺乏对这一制度本质的深刻透视,难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的突破.立足我国现行地权结构形态,我国土地征收权的行使,本质上乃土地开发权实现方式的具体体现.现有制度安排和规范设置排斥了被征地人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权价值实现的过程.突围这一困境,须立足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建立被征收土地之开发权优先购买权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征地人优先获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开发权,从而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土地开发权价值之实现的过程,以避免征地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所带来的诸多风险,进而有效地实现被征地人利益的长期保障.  相似文献   

20.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太和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突出表现为: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征地范围界定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范围较窄;征地程序不规范,救济程序不完善;征地收益分配不均,安置社保工作滞后。这些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都程度不一地有所存在。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途径应包括: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限缩征地范围;以市场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拓展补偿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救济程序;完善征地收益分配机制,健全社保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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