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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五,在伊斯坦布尔我度过一生的地方西西里,恰好对着我外婆独自一人生活了四十年的一幢三层楼房的对面法院,我将面临审判。我的罪行是“公开诋毁土耳其身份”。公诉人将提出判我入狱三年。也许土耳其-亚美尼亚记者丁克曾在同一个法庭上,根据第301条同样的法令所受的审判,同样会落到我的身上。尽管有此担忧,但我还是保持乐观。就像我的律师一样,因为我相信对我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我不认为自己会锒铛入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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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十五个月大的时候,我跌了一跤。那是沉重的、改变我一生命运的一跤。在那之前,我是一个快乐的、无忧无虑的小宝宝。我跌倒的时候,面孔朝下落在一个玻璃兔的身上。那个玻璃兔把我的眼睛深深的划伤了,伤势非常严重,严重到足以把我的眼睛弄瞎。为了尽量保住我的眼睛,医生们把我的眼球从被玻璃划开的地方缝合在一起,结果是在我的眼睛中间留下了一道奇丑无比的大疤痕。那次尝试是以失败告终的。但是,妈妈并没有放弃努力。她想尽了一切办法,最后找到一位资深医生。那位医生告诉妈妈,如果我的眼睛被完全移空,我的脸就会随着我的成长而扭曲变形,因此,我的那只带有疤痕的、看不见的、混浊的、灰白的眼睛就被保留了下来。当我长大以后,这只看不见的眼睛在很多方面影响了我的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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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九渊承继发扬孟子“自得”、“求放心”的思想及对典籍批判接受的态度,面对“何不著书”的问题,回答说“六经注我,我注六经”。这一答语前后并不对立,没有语病问题,既非“六经注我,我安注六经”的错漏,更非“六经当注我,我何注六经”的误记和讹传。“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实际是一回事,它不仅是对“何不著书”这一问题的绝妙回答,而且是对自己学说特点的精确概括,同时也是对朱熹强调读书并传注六经行为的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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