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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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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智 《湖北体育科技》2009,28(5):508-510
运用国际法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如何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适用。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规则并没有对裁决效力如何及于利害关系第三方做出规定,使得利害关系第三方另行提起仲裁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体育争端的类型特征及仲裁管辖权取得与行使的特殊性,运用传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对后续仲裁是否构成"一事"进行判别,有失偏颇。仲裁庭可以在告知第三方程序、仲裁原因及事实理由审查、衡量裁决结果的影响度等方面进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以期"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得到调适。  相似文献   

2.
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3.
陈凌 《福建体育科技》2023,(4):69-71+82
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首次大规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设立“体育仲裁”专章规定,填补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空白。文章采用文献资料、规范分析等方法,提出新生的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受案的范围边界不清、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不明和临时措施规范供给不足等争议,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鉴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应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在实践中厘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并补充规范临时措施,从而发挥制度优势、推动体育善治。  相似文献   

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成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 任务,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体育法》第33条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在新形势下需要重新修改。文章采用文 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就《体育法》修改中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新时期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加速以及新《立法法》施行等新形势下,应该在《体育法》中以单章形式增加对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 理念上,《体育法》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规定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接轨、原则 性规定与授权立法相结合。在立法内容上,在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对“体育纠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建立我国 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并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相关细则。  相似文献   

5.
随着《体育法》的修订,我国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逐渐提上日程。体育仲裁相较于其他仲裁,在原则、制度以及具体程序上都存在其特殊性。科学、合理的仲裁程序对于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举足轻重。基于我国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上成熟体育仲裁中心的程序规则,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程序是建构我国独立体育仲裁机构的重要一环。以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仲裁实践为考察对象,对其仲裁受理、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等仲裁程序进行考察,总结其所具有的优势,进而提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构中仲裁程序完善的具体路径:第一,细化并构建起普通、上诉、临时仲裁程序为一体的仲裁程序;第二,在仲裁员选任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在体育仲裁程序中前置紧急仲裁程序;第四,落实“或裁或审”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6.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熙 《体育学刊》2011,18(1):46-52
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CAS在阿达穆诉国际足联一案中揭示了认定证据可采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与援引方式,仲裁庭对此具有较大裁量权。法律依据包括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瑞士民法典》、《国际足联纪律准则》、《欧洲人权公约》、学者著述以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欧洲人权法院、CAS、国际仲裁与投资争议解决机构的判例,呈现出以瑞士法律规范为中心,综合适用其他相关规范的多元化特征;认定刑事法律规范及诉讼程序法律不适用于体育仲裁、体育组织规则中的证据规定将得到优先适用、仲裁庭可以采用非法证据,且证据可采性的判断结果须受到瑞士程序性公共政策的限制。然而,CAS仲裁庭援引法律和裁量说理并无标准,适用刑事法律存在疑惑,体育纪律处罚案件的性质、CAS处理纪律案件的矫正目的,要求其适用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降低裁量的灵活性,对此,CAS应制定相关的裁量标准及证据规则,并可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件查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仲裁法律规则的不足,从而规范仲裁庭裁量,确保体育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体育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证明标准是影响体育仲裁结果的关键因素,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不同仲裁结果,从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案件主体和客体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在兴奋剂案件中,其对体育组织适用的标准区别于普通法系传统的两大证明标准,采用特殊标准——“放心满意”。研究该证明标准不仅对各国体育仲裁机构和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借鉴吸收具有重大价值,而且符合新修订《体育法》中兴奋剂的治理目标,对运动员权利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运用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法,探讨该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性质,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中的具体适用。不难发现,该证明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具体适用存在裁决缺乏先例效力,对间接证据适用该标准缺乏具体指导,案件严重性认定模糊,兴奋剂案件性质认定不明确等若干问题。为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具体实践情况对具体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0.
CAS是当今世界上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权威的仲裁机构,它通过设立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来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 议。目前,上诉仲裁程序已经成为近年来使用最广泛的程序。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苏亚雷斯纪律纠纷处罚案的起源及纠纷解 决过程,分析、评介了CAS对苏亚雷斯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涉及的3个争议焦点问题,即作为案外第三人的俱乐部是否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对球 员处罚是否存在规则适用的错误,以及该纪律处罚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研究发现,CAS确定了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巴塞罗那俱乐部的上诉主体 资格,这一仲裁实践完善了FIFA纪律处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主体范围,维护了当事人上诉的平等权;厘清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相 互关系,确认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相对于第57条而言构成特别法,而第57条则属于一般法,通过这一仲裁实践,CAS纠正了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 规则适用错误,促进体育组织规则得以完善;通过确认FIFA纪律处罚措施的有效性,表明CAS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但仍需继 续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并及时提出建议以完善体育组织的规章,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1.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相似文献   

12.
王群  官执 《体育学刊》2024,(2):23-28
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体育现代化和体育法治建设的“思想交汇”和“实践交集”,通过对司法场域中150篇援引《体育法》的司法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公开的体育司法案例数量总体偏少且民事案件居多;程序性条款援引居多,司法与仲裁管辖成争议焦点。对此不仅要从现象中具体描述“现状是什么”,更要从法理高度挖掘现状“为什么是这样”以及“未来怎么办”,这背后同我国体育立法精细性、系统性不足,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有偏差,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虽然新《体育法》试图回应并克服这些弊端,但仍难以适应并满足中国体育法治现代化的新要求。中国式体育法治现代化应是现代体育法治规范体系、现代体育行政执法体系、现代体育司法治理体系和现代体育行业自治体系的系统建构。最高司法机关应及时出台相关涉及体育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强体育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探索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庭或涉体审判法官工作室。  相似文献   

13.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4.
体育纠纷的顺利解决是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专业、经济和便捷的一种方式,在《体育法》中只有概括性规定,当务之急是尽快落实这一制度构想。本文尝试从审视体育仲裁的现状着笔,探讨构建体育仲裁需要遵循的原则,对体育仲裁的范围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设性的结论与建议。  相似文献   

15.
意思自治原则是体育仲裁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整个体育仲裁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是体育仲裁制度赖于存在的基石。它不仅反映了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体育仲裁制度区别于体育纠纷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运用仲裁法、国际体育仲裁法的基本原理与相关原理,对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体育仲裁的定纷止争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黄兰雁 《体育科研》2024,(2):41-47,59
随着体育运动的全民化、商业化、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体育纠纷的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需要综合运用调解、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新修订的《体育法》建立了体育仲裁基本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制度缺失的空白,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以及仲裁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还不够,需要理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建立互相衔接、有机协调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相似文献   

17.
周青山 《体育科学》2012,32(10):85-91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伦敦举办的第30届奥运会上设立了临时仲裁庭,负责仲裁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纠纷,仲裁庭共仲裁了11件案件,主要为参赛资格纠纷案件和比赛结果纠纷案件,没有因为奥运会期间兴奋剂检测而引起的纠纷提交仲裁.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简要介绍了这些案件,总结和归纳了这些仲裁实践对体育法和体育仲裁的发展和挑战.研究认为,相关奥运会仲裁裁决存在着冲突,可通过修改仲裁规则等方式保障仲裁裁决的一致性,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必须符合时间要求和与奥运会的关联性要求,仲裁裁决执行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奥委会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一般法律原则是解释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在国际领域,一般法律原则的存在保证了判断的一致性与法律执行的一致性与效率性.为加强国际体育仲裁院作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是体育界一直努力的部分.文章结合一般法律原则的种类,对国际体育活动及全球体育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虽不能为新兴“全球体育法”提供合法基础,但加强“非种族的”法律秩序,这是一般法律原则下形成的全球体育法,成为全球体育法和国际体育法框架下的“体育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20.
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规则在索契设立特别仲裁庭,负责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法, 对2014年索契冬奥会特别仲裁庭处理的5起案件进行述评。结论:特别仲裁实践尊重体育自治的发展趋势日渐明显,表现为仲裁庭审慎对待体育组 织的决议,除违反体育法基本原则、程序正义外,不予轻易改变,导致裁决结果中“驳回类”案件比例较高。仲裁庭明确自身与体育组织间的职能分 工,审慎对待比赛结果,尊重裁判权威,且不擅自修改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最多只是提出修改建议。仲裁员严格依照文义对规则进行解释,并适当 考虑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在今后的仲裁实践中,运动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项目提起申诉的规则,还需结合项目规则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确定纠纷的 最优解决途径。体育组织应当创制明晰的内部章程和规范,完善内部机制,尤其是内部争议解决庭的构建。各国家奥委会应当重视奥运会等大型赛 事期间的参赛选拔工作,创设独立仲裁庭,或在一般仲裁机构内设立体育仲裁庭等内部救济机制,解决运动员不满选拔决议的纠纷,还应树立充分保 障本国运动员参赛权益的理念,杜绝一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的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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